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马鞍山市物价局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马房〔2005〕2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予以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马鞍山市房地产管理局马鞍山市物价局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五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表1、住宅、办公、生产等房屋拆迁区位分类及货币补偿基准价
区位
范 围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元/平方米)
住宅
办公、
文卫等
生产、
仓储等
一类
东至慈湖河路,西至红旗路,南至印山路,北至健康路、花山路
一
级
湖南路→湖东路→雨山路→湖西路→湖南路围合区域
2800
2700
2600
二
级
1、湖南路→湖东路→印山路→慈湖河路→湖南路围合区域
2、雨山路→湖西路→印山路→湖东路→雨山路围合区域
3、湖南路→湖西路→红旗路→湖北路→湖南路围合区域
4、湖北路→湖东路→花山路→红旗路→湖北路围合区域
2500
2400
2300
三
级
一、二级以外地区
2300
2300
2200
二类
一类区外,东至东环路,南至九华路,西至宁芜铁路,北至林里路
一级
1、 慈湖河路→花园路→东环路→健康路→慈湖河路围合区域
2、 红旗路→葛阳路→宁芜铁路→雨田路→印山路→红旗路围合区域
3、 葛阳路→湖东路→健康路→慈湖河路→葛阳路围合区域
2200
2200
2100
二级
1、 宁芜铁路→葛阳路→慈湖河路→宁芜铁路围合区域
2、 慈湖河路→葛阳路→东环路→健康路→慈湖河路围合区域
2000
2000
1900
三级
一、二级以外地区
1800
1800
1700
三类
幸福路西侧,金泉路以东,幸福路以南,滨海路以北,东至跃进桥所围区域;九华路以南,南环路以北,红旗南路以东,湖东路以西所围区域;采石镇主街道附近区域
一级
幸福路→金泉路→幸福路围合区域
矿内小区、新工房小区、新风小区
1500
1700
1600
二级
一级以外地区
1400
1600
1500
四类
向山地区;慈湖地区;
一电厂、港务局地区;
佳山镇。
1250
1400
1350
五类
霍里镇。
1100
1300
1200
表2、 营业房屋拆迁区位分类及货币补偿基价
区位
范 围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元/平方米)
营业用房
一类
解放路,团结路,桃园路,湖南中路(起艳阳路,止佳山路),华飞路,湖东中路(起湖北路,止雨山路)。
10000
二类
花雨路,香林路,雨山路,艳阳路,佳山路,菊园路,重阳路,车站路,湖南东路,湖南西路,红旗中路,红旗北路,沙塘路,朱家岗路,中沙路。
7000
三类
湖北路,湖西路,湖东南路,湖东北路,红旗南路(起雨山路,止采向路),朝阳路,花山路,健康路,常青路,公园路,康乐路,江东大道。
5000
四类
幸福路,葛羊路,三台路,雨田路,采向路,唐贤街。
3430
五类
联合路,长江路,慈湖路,桥南路,北塘路,恒兴路,化工路,石山路,南山路。
2770
说明:
1、表内营业用房的补偿基价标准为一层的补偿标准,位于二层或二层以上的适当降低。
2、小区内营业用房的补偿基价在该小区住宅基价基础上上浮150%。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的内容,修改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同时将法规中的“劳动保障”一词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将第十一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十二条
2、《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7、《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1、《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3、《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
14、《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5、《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8、《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9、《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0、《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1、《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