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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楼杰科

时间:2024-07-05 05:3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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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改革背景下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

楼杰科


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似乎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两个陌生概念。《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手段的载体,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且不论其双重职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按照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的即要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SCORE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CORCAN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而直接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1.4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7100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按照改革计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 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




“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

(武汉 王培荫)

中国法院网上挂出一篇认为应该肯定在执行中可以堵被执行人被窝的文章,但是笔者认为,堵被窝执行应该缓行,而不是肯定。
我个人对“堵被窝”的理解是:“堵被窝”是个形象的说法,也就是半夜三更强行进门,免得被执行人避而不见,干脆把人堵在被子里,被中捉鳖,以强制执行的办法。
“堵被窝执行”,也许对法院负责执行的同志而言,的确属无奈之举,与法官做“捉迷藏”游戏的被执行人太多了。但是,笔者仍以为“堵被窝执行”不甚妥当,至少目前不应大面积推行,而应缓行。
首先,“堵被窝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住所、财物等,但是,不能破门而入,直接将被执行人堵在被窝里。“堵被窝执行”可能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实方便有效,但是该种执行行为本身的程序却不合法。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公民住宅和个人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人权。一个公民,即使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住宅是他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理所当然,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官也无权擅自进入并把他半夜三更堵在被窝里。
再次,试想,那些被执行人中,如果被堵被窝的当时,恰好正在进行(或预备进行)夫妻或男女之间的“人事”,或是赤条条躺在被窝里,岂不是被负责执行的法官一览无余、甚至被搅了“好事”?如果假设成立,被执行人的尊严和隐私何在?何以体现“司法为民”、“以人为本”?
总之,破解执行难,恐怕还得另谋良策。一旦我们今天能肯定“堵被窝执行”,那么明天是否可以将被执行人堵在手术台上、急救室里?进而将被执行人堵在任何法官可以堵的时间、地点?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对全国煤炭内部审计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有关审计人员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为审计工作服务;
(四)对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尚未移交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档案部门移交审计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