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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制止应定何罪/周顺保

时间:2024-06-17 20:5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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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制止应定何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周顺保


案情
被告人江某,男,25岁,某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巡警。

2003年元月19日晚,江某与其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厅娱乐。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忙,江某也尾随其后并从人群中挤进赵某所在的KTV包间观看。吴某冲入包房持刀向赵某连刺四刀(后抢救无效死亡)。何某、贾某则持刀将赵某的同伴顾某等4人砍伤,然后三人逃离现场。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未予制止,案发后既未阻止凶犯逃走,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继续到卡拉OK厅玩乐。案发次日凌晨4时,刑警大队向江某了解案情时,江某隐瞒了自己在案发现场所见到的真实情况,使吴某等人有机会外逃。后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耗资4万余元,行程4省,才将吴某抓获,至今仍有2人在逃。
分歧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人民警察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不予制止且隐情不举的行为是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是,江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是谁,却向刑警隐瞒了真实情况,使该案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外逃,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逃避制裁的作用,故应定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伪证罪。其理由是,江某是目击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在接受刑警调查时否认自己在现场,隐瞒了在现场的重要嫌疑人,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活动,故应定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依据是,江某身为公安巡警,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制止、惩罚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而江对持刀行凶的行为袖手旁观,不阻止和抓获罪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江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客观上必须是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有:一是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所谓“职守”是指由一定的职务或工作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职守是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所在。(3)客观方面是结果犯。即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江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首先,江某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司法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要件。其次,江某身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救助处于危难中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保守警务秘密等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该法第19条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但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却无动于衷,袖手旁观,既不劝阻也不制止,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既不报告也不抓捕,使犯罪嫌疑人逃走。对受伤群众也不救助,而是继续回卡拉OK厅玩乐。作为凶杀现场见证人的江某有责任和义务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而江某隐瞒了看到的真实情况。江某的这些行为表明,其在能够和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而不予履行,具备了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第三,江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玩忽职守的危害结果有些表现为物质性的,可以量化;但也有非物质性而无法量化的。本案中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综合性的,在凶杀现场目睹吴某先杀伤1人(后死亡),对何某与贾某继续持刀行凶不予制止,以致又造成4人受伤。案发后对犯罪嫌疑人不抓捕、不报告、不提供真实情况,使得本案未能及时侦破,就地缉捕人犯的案件被延误,凶手外逃,致使公安机关花费大量警力,历经4省、耗时4个月,耗资4万余元,才将1名主犯抓获,仍有2人在逃,并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表明,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已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目睹他人持刀行凶并逃离现场,却不制止且隐情不举,应属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时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对其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二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条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市价格行政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第十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名中医师、名中药师的评选活动。评选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中医专业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者重点文化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推广和保护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中药协定处方。鼓励开发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产业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成立中药制剂中心,集约资源,实现规范化配置。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

  第二十五条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三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中药营业区、诊疗室、候诊室;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四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两名以上护士,一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

  (三)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立条件的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医馆《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中医坐堂医诊所《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制定设置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和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

  第三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对中医坐堂医的诊疗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药处方与调剂有关规范的要求,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断治疗,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服务。处方中不得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者与治疗无关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

  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

  第三十五条开设中医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药服务,其药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中药的调剂发药应当由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开设中医医疗项目的医院药学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人员:

  (一)三级医院药学部门分管中药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二级医院药学部门分管中药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一级医院药学部门分管中药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六条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

  市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具备制剂许可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中医师对患者开具的处方要求,将处方用药配制成相应的传统剂型。

  第三十八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中药炮制室,按照中药加工炮制规范和传统工艺,炮制临床自用的中药饮片。

  第三十九条鼓励与扶持医疗机构申报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鼓励中医师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疗效确切且使用五年以上的经验方、科研方。

  第四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建设开放型中药实验室,为中药新药、新剂型、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治疗方案和中药协定处方,指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集中代煎中药,并可以调剂使用,但应当在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制定中医药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在资金、时间上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工作。扶持名中医师、名中药师选择本市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员,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市、区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

  第四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的系统研究,鼓励挖掘整理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研究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

  第四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科工贸信行政部门在核定高新科技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予以支持。科工贸信行政部门在核定科研课题时,中医药科研课题数不少于医疗卫生科研课题总数的十分之一,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评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文体旅游行政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医药项目应当予以扶持,纳入文化强市建设项目。

  第四十六条发展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应用、推广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

  经中医药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名方、验方、中医适宜技术和手法以及器械,取得中医药专利或者在中医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中医药行业协会和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等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对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第四十九条中医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设置条件和基本标准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由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中医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使用的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由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由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一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医医疗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对执业医师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责令暂停三个月执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医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和中药、民族药等;

  (二)中医医疗机构,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传统剂型,指汤剂、丸剂、散剂、膏剂、丹剂、酒剂、茶剂、锭剂、胶剂、露剂、条剂、线剂、炙剂、曲剂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的通知


2004-04-29

教发[2001]33号


  现将《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教育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二十多年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和积累的宝贵经验,为21世纪初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全国有2541个县(含县级行政区划单位)通过了国家组织的“两基”验收。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生达到2500余万人,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毛入学率提高到42%左右。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大力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高等教育规模显著扩大,到2000年,在学人数达到110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从80年代初的2%左右提高到11%左右。研究生在学人数由1980年的2.2万人增加到 30.1万人,累计毕业近60万人。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派出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规模均得到较大发展。

  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由80年代初的4.5年提高到目前的8年左右,每万名从业人员中,专科以上毕业生由80人上升到400人左右,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由1050人上升到1380人,初中毕业生由2600 人上升到4000人,文盲从2800人下降到760人。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和从业人员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较大提高。

  2、教育改革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提高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布局结构调整实现重大突破,部门办学、条块分割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性扭转。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力量办学得到迅速发展。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招生、收费、考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全面展开。课程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正在抓紧进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和学生整体素质逐步得到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日趋合理,校均规模逐年扩大,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高等学校在推动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发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方面军。建成了一批国家级科研基地,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为国民经济建设解决了一批带有全局性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近些年来,高等学校获得的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别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左右,得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达到二分之一左右。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大大拓宽,完成了一批重大课题研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学术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

  4、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办学条件得到一定改善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基本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教育经费总量逐年增加。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从1990年的564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563亿元。同时,还适当使用了国内金融资金和世界银行贷款。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及体育设施等办学条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5、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通过各种形式,改进和加强了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大幅度上升。民办教师问题基本解决。教师生活待遇和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教师正在逐步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6、教育法制建设成就显著

  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重要法律,初步建立起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完善。


  二、“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焦点是人才的竞争,是全民素质的竞争。人力资源在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人力资源的状况归根结底取决于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综观世界教育现状和未来国际形势的发展,各国间人力资源素质的差距不但十分显著而且将长期存在,国际间高层次人才争夺会进一步加剧。为此,各国政府都更加重视教育,采取各种措施,把建设高质量教育作为21世纪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发展终身教育,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教育产生的革命性影响,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主流。

  “十五”期间到2010年前后,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加入世贸组织,对劳动者素质和人才结构的要求必将发生重大变化。21世纪,我国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更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因此,今后5到10年,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抓紧完成并不断深化各项重大教育改革,加速教育事业的发展,把人力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大量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千方百计缩小同一些发达国家的差距,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历史性贡献。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困难。国民平均受教育水平仍然较低,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规模偏小,从业人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不到1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4%左右。近年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虽在不断增长,但占GDP的比例一直处于不发达国家的水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仍然是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重大教育改革还有待不断推进和深化。现有教育体系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不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未能全面形成,尚未建成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提高的任务很重。学生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现行的课程教材体系和考试评价制度不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有待尽快提高。办学条件急需改善,教育手段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较低。教育的外部大环境也须不断改善。对于这些困难和矛盾,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进一步采取措施,正确决策,逐步加以解决。



  三、“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要点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基本原则是:



  --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教育,努力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发挥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加快教育发展,特别是对一些急需的专业和领域,实施适度超前和跨越式发展,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更加紧密结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进并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与公正性原则,更加关注处境不利人群受教育问题。努力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

  --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

  --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制度创新。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努力实现依法治教。


  (二)战略要点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十五”期间,我国教育的发展,在战略上必须坚持下列几点:

  1、全面提高民族的基本素质,巩固、扩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确保其“重中之重”的地位。

  2、根据“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努力满足国家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积极扩大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规模。

  3、适应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行人才培养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面向未来的挑战,努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手段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三)2005年主要目标



  1、巩固、扩大“两基”成果

  在2000年初步实现“两基”的基础上,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巩固并逐步提高“两基”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使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子女与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2、发展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努力使城乡儿童在入小学前能够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地区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学前班)需求。

  3、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扩大各种形式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职业培训在校生的规模,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争取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提高到60%左右,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初中毕业生基本能够升入高中阶段的各类学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使中等教育结构更趋合理,切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的高级中学,支持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4、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扩大高等教育规模

  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增加到1600万人左右,其中在学研究生规模达到60万人左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继续加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并进一步办出特色。派出留学人员和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的规模稳步扩大。

  5、大幅度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

  努力缩小一些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高校的水平差距,一批重点学科的教学科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极大地提高高等学校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加快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海外人才回国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学术交流。

  繁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推进学科基础理论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6、基本形成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

  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历水平基本达到《教师法》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对教师学历的要求。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达到一定比例。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有较大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和年龄结构更为合理。专任教师的数量、知识结构基本满足学校的规模发展和课程改革的需求。

  7、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文体卫生设施均基本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的标准。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具备专业要求的附属实训基地。

  努力及时进行中小学危旧校舍的改造、维修工作,加快学校水、电、气及地下管道等基础设施的改造。



  8、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建议修改《学位条例》和《义务教育法》,制订《民办教育法》,调研、起草《终身教育法》,使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2010年目标



  学前教育较好满足社会需求。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和水平显著提高。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9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有较大提高,在城市和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类高等教育在学人数达到2300万人左右,其中研究生在学人数接近1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争取达到20%左右。高等学校创新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各项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育信息化达到较高水平。部分地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全国教育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深入。全社会终身教育制度基本建立。



  四、“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为确保实现“十五”计划和2010年教育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重在深化改革、加强机制创新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大教育投入,着力实施六项工程。

  1、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



  --把对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

  --中央本级财政教育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的增加,建议仍坚持“九五”后三年的做法。2001和 2002年每年继续提高一个百分点,同期,省级政府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例也应比照中央的做法不断增长。

  --建议研究制定《教育经费保障法》,依法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到2005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4%,到2010年应进一步提高。

  --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原来用于农村教育的投入不能减少,而且应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保证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中小学危房的及时改造。

  --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非义务教育阶段,在坚持政府增加必要投入的同时,根据群众实际收入状况,合理调整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

  --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合理利用银行贷款,继续争取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积极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工作。建立完善有关教育发展基金制度。

  --制定包括纳税率在内的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和为学校提供教学科研服务及后勤保障的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捐赠遗产用于办学。

  --学校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要科学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经费增量部分主要用在学校发展的关键项目(领域)及其配套项目上;要加强规划,防止结构性浪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完善教育经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各级教育投入的评估制度,加强审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2、认真组织实施六项教育工程


  ——素质教育工程



  改进、加强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并将其融入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加强科学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普遍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改革教学内容,构建面向21世纪的教育课程体系,确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内容、目标与标准,改革教学手段与方法。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人格,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与专业水平,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办法,增强教育质量评价和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


  中央政府继续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计划(2001-2005年)和三期计划(2006-2010年),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动员全社会以多种形式关心和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加强并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努力实现地区间教育事业的相对均衡发展。

  ——西部教育开发工程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规划、指导,在政策和经费方面对西部地区予以倾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西部地区试办实用性强的二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当地“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大力支持西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央设立专项经费支持西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较高水平的大学。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建设。

  积极开展中央部门和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推动西部地区城市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推动东、西部地区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和扩大对西部教育行政领导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同时,在西部大力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加快扩建中国教育科研网,提高西部地区对发达地区和全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采取措施积极吸引海外和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参与西部教育大开发。

  ——教育信息化工程

  要把教育信息化工程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重点支持并加快以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建成一批网络学校。完善高等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快数字图书馆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高等教育的信息环境。提高初、中等学校的计算机配备水平。2005年,全部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部分初中、小学均能联接国际互联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每所中小学都应设立计算机教室,全国农村绝大多数中小学能够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教育。加强各层次计算机软件人才的培养和培训。2005年,全国初中及以上学校基本上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必修课。积极开发、共享教育信息资源,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强对师范教育专业学生的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对中小学专任教师的计算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建设一支适应教育信息化需要的师资队伍。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改进教育管理方式,提高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

  —— 一流大学及学科建设和211工程
  实施二期“211工程”,工程的重点是在原有基础上,主要向高新技术学科倾斜,建设一批知识创新、科技开发基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支持若干所大学进入国际先进行列,重点建设一批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和人才培养基地,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关键领域,提高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加快造就一批真正能站在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管理人才。

  ——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

  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产业界的合作。重点抓好15所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试点,发挥科技开发“孵化器”的作用。不断提高高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加快实用科技成果向市场的转移。继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一些关键的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扶持一批高校企业。

  3、努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



  全面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加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理顺学校和政府的关系,依法落实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办学渠道,增加新的教育资源,以各种形式扩大办学规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多种模式、多种机制的高等教育办学试验。继续办好广播电视教育、函授、夜大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大力推进网络教育,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积极鼓励支持各种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办学合法所得中,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对学校举办者予以适当奖励。

  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基本完成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深化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改革,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放宽入学年龄限制。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方式。允许学校根据条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和更加灵活的学分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地方院校自主跨地区招生。尽快在不同类型教育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按照一定条件相互衔接、相互融通的“立交桥”。

  遵循教育规律,适当运用市场手段,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学校应主动面向社会,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4、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和学校管理队伍的水平

  把教师和校长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作为教师和校长培养、培训和考核的重点,不断加强教师和校长培养培训工作。改进并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工作。改革师范教育。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拓宽师资来源渠道,优化教师结构,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合同制。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和医疗待遇。

  要努力造就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学校领导及管理干部队伍。积极试行教育职员制度。继续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5、大力进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深化用人制度改革



  调整人才培养的层次、科类和形式结构。面向今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培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计算机、生物技术、新材料、电子通讯技术、医药、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快培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律、金融、贸易、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进一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和国际的竞争与变化,职业教育必须进一步办出特色,增强适应性。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要进一步贯彻分类指导、分区规划的原则。

  调整各类教育之间的比例结构。适应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化的需要,把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建立起职前和在职人员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基本学制,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三”学制的地区,要基本完成向“六三”学制的过渡。在确保“两基”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大力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努力做到各类教育之间比较协调地发展。继续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扩大社区教育试点。大力推动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继续促进农村地区的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

  调整学校布局结构,使人才在产业、地区的分布更加合理。适应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波动的需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中、初等学校布局。依据“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进一步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使其在服务面向、层次类型、学科分布等方面更加合理。在建设好一批综合性和多科性大学的同时,促进多功能社区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市兴办以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的高等教育。

  完善人才选拔和任用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加大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鼓励各类人才参与西部开发。完善人才市场体系,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促进各级各类人才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地区、企业和农村转移,并使各类人才均能发挥作用,各尽其才。继续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

  6、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育人环境



  要进一步优化社会育人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各方面要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切实防止不良文化产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文化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制定有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各类文化场所和公益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科研院所和企业要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便利条件。学校校园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应对学生开放。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和家庭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制度,形成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性机制。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治理,杜绝社会不良风气对正常办学工作的干扰和冲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校园和校园周边环境。

  7、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

  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