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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关行政复议/倪学伟

时间:2024-07-06 08:5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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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关行政复议

倪学伟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有管辖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查,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行政司法过程。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海关行政复议属于涉外复议,具有强烈的涉外性。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的涉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的职能表现为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以及征收关税、查缉走私、进行国际贸易统计等,这些职能都具有涉外因素,是具体的涉外行政行为。当这些行为成为被复议的对象时,即是涉外行政复议。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原则是涉外行政复议的根本原则,国家主权和利益不容复议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从事进出境活动的海关相对人,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团体从事进出境活动时,都是海关相对人,处于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被认为受到侵犯,则相对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救济措施,申请海关行政复议就是重要的救济措施之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尽管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海关关员作出的,但关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是代表海关的,其后果只能由海关承担,关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当然,这并不能排除关员在执行职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海关行政复议是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海关运用其权力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单方面具体处理或处罚,海关总署和有关海关制定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被复议的对象。可以作为海关行政复议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1)根据《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2)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3)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的有关规定,对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上侵犯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是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必须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提出,由海关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依法进行复议。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行使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特点是权力服从与单向强制,具有国家权威性,但是无边的权威性和缺乏制衡的强制必然导致滥用权力,损及无辜。因此,海关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得以确立,使海关争议尽可能解决于海关系统内部,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树立和维护海关威信,为海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服务。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海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海关的自我监督机制,明确了海关内部和上下级海关之间的监督责任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地位,强化了海关依法监督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观念,为防止海关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一个法律屏障,也为海关纠正其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救济手段。经过复议,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或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依法决定撤销或予以变更。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保护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海关行使监管职能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海关单方面意思表示的强制性管理,海关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和服从的被动地位。通过行政复议,给海关相对人提供了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机会,从积极的方面运用行政司法手段实现权利,保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妥善地解决争议,尽快减低违法和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使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行政领域内的尽可能的切实保护。
通过海关行政复议,还有助于发现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等活动中的疏忽和漏洞,吸取教训,提高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同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海关争议,也减轻了法院受理海关行政案件的压力。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及其效力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判,就是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后,可分别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条例》第46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除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外,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关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决定书即为生效。”以上关于复议决定效力问题的规定,包含有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拘束力。海关复议决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复议决定内容不同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海关复议机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复议决定,或任意停止复议决定的执行,除非发现复议决定确有错误,通过复议监督程序重新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执行力。海关复议决定都是非终局性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并开始海关行政诉讼程序。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除非出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申请人仍要执行复议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样,被申请人也必须履行业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内容。海关复议决定的这种执行力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海关行政管理的稳定性、连续性。当然,这也是以海关复议的合法、正确为前提的。
第三,复议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或未向海关总署申请纳税争议再复议的,复议决定即具有确定力,申请人不得再以该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争议对象提起海关行政诉讼或申请再次复议。

本文首次发表于《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据气象局预报,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略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气温将呈现前冬暖、后冬冷趋势,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为做好旅游行业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准备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行提示。各地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合作,关注气象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雪灾、强降温等灾害性天气,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出行提示。

二、做好应对准备。各地要结合近年来防范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工作经验,加强与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灾害天气影响下游客疏导等工作的应对准备。要督促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车辆维护、景区安全防护等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强应急值守。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市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到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不享受奖励。

本市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另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 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 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或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二)奖励办法

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和受益单位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向市级财政缴纳税收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 引进外地、外国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 引进资金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以设备或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1. 引进外地、外国独资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和投资者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兑现奖励。

2. 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建设合资、合作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和投资者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由合资、合作双方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同书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兑现奖励。

第六条 引荐国外贸易出口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按实际贸易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贸易结汇后,由引荐人和受益单位联合向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信用证、银行外汇记帐单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引荐人。

第七条 引荐人未申报,经调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补办有效证明后,按奖励标准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否则,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

第九条 对于获得奖金的引荐人,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市招商工作委员公办公室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