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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17 07:4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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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 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五条 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
第六条 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
第七条 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八条 从区外引进甜菜新品种,必须在本地区进行引种试验和生产试验,达到质量标准后,由自治区甜菜种子专业委员会认定并确定推广范围。
第九条 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和推广。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十条 甜菜种子实行专业生产。生产单位应具备适宜的生产基地、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甜菜种子生产基地必须设在非原料区。
第十一条 甜菜种子生产单位,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核准,领取《甜菜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用种必须用原种繁殖,原种必须用超级原种繁殖。原种由育种单位提供。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十三条 甜菜种子的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贮存设施;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第十四条 甜菜种子经营单位,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核准,领取《甜菜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甜菜种子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凡属品种混杂、质量低劣的种子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对甜菜种子的贮藏,应按品种、年份分别存放,并附有种子标牌,注明品种名称、生产年份及质量标准。

第五章 种子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自治区轻工业主管部门的甜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全区甜菜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甜菜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十八条 甜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种子质量检验员,负责本单位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种子质量检验员要经过自治区甜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间或自治区盟市间调运的甜菜种子,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批准,由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凭准运证方可调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种子不准调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甜菜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甜菜种子的,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未取得《甜菜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甜菜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甜菜种子售价总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的,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推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年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十二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甜菜种子的,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7日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林树森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国防交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工作,并接受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地方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征得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省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要求,制定本系统国防交通专业保障计划,逐级报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查后,纳入贵州省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专业保障方案,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交通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确定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规划。 国防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验收后的资产、资料交接工作,应当有所在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员参加。 第九条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国防交通建设和贯彻国防要求项目。 第十条 国防交通控制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划定。 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包括: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中列为战时临时抢建铁路、道路、桥梁、隧道、机场、车站、渡口、码头、指挥所、通信枢纽等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交通保障队伍在执行交通保障任务和战备巡查时,其车辆、船舶等机动设备优先通行,免缴过路(桥)费。国防交通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交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和战备巡查的车辆、船舶等机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国防交通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运输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交通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军事运输;承担军事运输的企业应当保证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组织拟订本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报本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预动员征用民用运力档案和数据库。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地方物资储备计划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物资储备计划,并报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动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动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充。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保留舟山广播电视总台,设立总台编委会,为市委、市政府直属正县处级事业单位,行业归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宣传归口市委宣传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管理总台直属单位。

(二)负责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调全台性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参与制订市本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以及节目传输覆盖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管理市本级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指导市本级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研和开发。

(五)负责制订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利用广播电视资源;负责产业经营和管理,增强广播电视综合发展能力。

(六)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管理,研究和推

进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改革。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内设16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总编室)

协助总台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和下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研;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信息、督办、会务、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负责日常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采购、审听审看;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的监督、各类节目的评奖;负责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负责基本建设和食堂、车辆、通讯工具日常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及各类综合性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

负责广播电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劳动关系及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学习进修、培训、出国(出境)工作;负责各部门工作质量、劳动纪律等考核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及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日常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负责财务审批、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及各类财务统计;负责成本核算、财务分析、日常财务收支和结算;负责广告创收经营收支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总工室

负责重大技改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审核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及竣工验收;负责技术设备、设施、器材预算与招标采购;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质量的管理、广播电视覆盖信号的规划与监测工作;负责广播电视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和业务研讨;负责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及网络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负责广播电视事业统计等工作。

(五)广播综合部

负责对广播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广播宣传计划;负责日常广播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听,各档栏目的考核和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广播新闻节目的审稿、节目质量的监督;负责通联、广播信息编发、节目资源的管理;负责广播热线类节目的策划、编制。

(六)广播新闻部

负责广播时政新闻、社会新闻、专题类栏目、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制作、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七)广播经济生活部

负责广播经济新闻、社区新闻、社教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八)广播文艺教育部

负责广播文娱新闻、文艺类栏目、教育类栏目的策划、采访、编制、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九)广播技术部

负责广播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广播(中波发射)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各类广播节目的制作及评奖工作,广播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广播现场录播、直播等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直播室、制作室、中波发射机房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广播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中波无线场和相关发射设施、设备的保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与上报等工作。

(十)广播广告部

负责广播广告的节目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十一)电视综合部

负责对电视宣传工作的管理、协调、规划、检查、督办;负责落实上级对宣传报道工作的指示精神,制订电视宣传计划;负责日常电视宣传节目的设置、编排、审核,各类引进节目的审看;负责各档栏目的考核、考评、月度好稿评比;负责通联、电视节目采购和带库的管理;负责专题类栏目的策划、摄制、播出等工作。

(十二)电视时政要闻部

负责电视时政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相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三)电视社会生活部

负责电视社会新闻及相关栏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四)电视社教部(国际部)

负责电视社教类栏目、对外宣传节目的策划、摄制、编排、播出;负责节目质量、节目创优等工作的管理。

(十五)电视技术部

负责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电视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负责电视视音频各路信号的接收、分配、调度和设备的升级,广告的制作播出;负责电视技术质量奖的节目创作及评奖工作,电视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的应用;负责电视现场录播、直播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电视节目信号覆盖的调查收测;负责演播室、制作机房、配音室、电视转播车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相关技术报表的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十六)电视广告部

负责电视广告节目的策划、制作和创收经营。

三、人员编制

舟山广播电视总台(总台编委会)事业编制265名。其中:台长(总编辑)1名,副台长(副总编辑)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42名。

四、其它事项

将原舟山市广播电视局定海分局更名为舟山广播电视总台定海乡镇广播电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