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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话狐狸/陈乃进

时间:2024-05-29 04:0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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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话狐狸

陈乃进


[摘要]:动物福利立法争论不休,虐待动物,活剥狐皮,生不如死,引起世人争议。2003年9月1日,沧州市开始推行了《狐狸屠宰取皮和初步加工》规定,狐狸致死方法有药物注射、心脏注空气和电击处死法。此规定虽然不是国家或地方法规,但明确对狐狸要采取人道屠宰方式,减轻狐狸死亡痛苦,应当属于动物福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大陆动物福利立法萌芽和发展做出了一定榜样。狐有灵气,几千年前,已是公认,夏禹娶涂山九尾白狐为妻,子孙繁息。汉人总结狐有三德;唐宋时期,已经被人设庙参拜。但是,狐皮华贵,招祸杀身,痛苦万分,一言难尽。它们为了逃避人类的肆虐追杀,不得不变得一代比一代聪明,一代比一代奸诈和狡猾,历代人狐是非故事更是众说纷纭,举不胜举。随着动物福利立法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关爱动物,填补空白,实现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处,加强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时不容缓。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动物保护法》破茧在即,众望所归。

[关键词]:活剥狐皮;痛苦;动物福利;立法;破茧在即


  动物福利立法最早出现英国已有两百多年,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相继出台相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但我国大陆至今争论不休,未能出台,活剥狐皮,生不如死,引起争议,福利立法,势在必行。沧州市早已推行狐狸处死法,减轻痛苦,为大陆动物福利立法萌芽和发展做出榜样。狐有灵气,几千年前,已是公认。但皮草华贵,招祸杀身,为了逃避人类的肆虐追杀,变得一代比一代虚伪、奸诈和狡猾,历代人狐是非故事众说纷纭,举不胜举,科学证明,狐狸益多害少可见一斑。

一、聪明绝顶,令人敬佩。

  狐狸,又名红狐、赤狐和草狐,浙南温州平阳一带叫竹狗,是哺乳、食肉、犬科动物。嘴尖耳大,身长腿短,全身棕红,耳背黑色,身后拖着一条长长的大尾巴,尾尖白色,有个小孔,能放异臭。行动敏捷,嗅听极好,捕食老鼠、野兔、山鸡、小鸟、鱼、蛙之类为生,亦食果子,偶尔袭击家禽,是一种益多害少的动物。
  我小时候在山上经常发现狐狸的行踪和出没。特别是发生重大阴晴雨雪变天之夜,会有人听到田岗后门山“上路”或者白岩下 “岗头”山栋上,似狗又不似狗的“嗷!嗷!嗷!”叫声,白天少见踪影,傍晚出洞。据说狐狸聪明过人,见到有人在山上做陷阱就会悄悄跟踪人,待人一离开,就在陷阱旁边留异臭,警示同伴知晓要小心。遇到刺猬,会把卷成一团的刺猬拖下水。看到鸭子在水里,故意抛杂草,当鸭子习以为常,就偷偷衔草掩护,潜水捕食。
温州平阳西部山区,地处丘陵,村落分散,悠然清境,峰岭崎岖,高森隐蔽。新田(南山、南田)船山寺(山头庵)对面有个山崖峭壁的大山头,名叫山头庵尖,也叫上洋尖,草木茂密,山脉浩大,半山腰上有个狐狸洞,洞穴复杂,地形幽僻,常有许多狐狸隐居于此。山民说“竹狗(狐狸)不叼五里路内的鸡”,离洞穴最近的石门、上洋、田岗三个村庄的家禽家畜,果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富溪、洋尾、回库等其它村庄的家禽家畜被捕食事件时有发生,白岩下、相公基、黄石坦村有发现几次奇怪的“过杀”行为,在农田里咬死五只十只鸭子,最后叼走一只;跳进鸡舍,咬死全部小鸡小鸭,最后叼走一只;有时甚至一只不吃,空手而归。
  竹狗(狐狸)逃跑会打圈,有一次,一只猎狗在田岗村的踏碓湾竹园山里猛追着一只拖着长长尾巴的狐狸。从田角跃身而下,潜入竹林,猎狗随后而追,忽然,狐狸又从田角跃身而下,潜入竹林,故意打圈扰乱嗅味源,猎狗一时迷失方向无法跟踪觅迹。过一会儿,在桐子湾下横路的草地上又被猎狗追上,猎狗怎么站着动也不动,只见那只狐狸拜伏在地上不停地摇头摆尾,双方仿佛成为臭味相投的狐朋狗友。刹那间,不料狐狸跃身一跳,又逃跑了,难怪山民说 “猎狗与竹狗是盟兄弟”。
  狐狸聪明伶俐、乖巧温顺、毛软如丝、面目清秀,关键时刻,又具有过人的魄力与胆识。何况狐狸精,千年修行,千年孤独,孤枕轻诉,破梦狂舞,更是令人感动和敬佩。东汉赵晔《吴越春秋•越王无馀外传》云:“禹三十未娶,恐时之暮,失其制度,乃辞云:‘吾娶也,必有应矣。’乃有九尾白狐,造于禹。禹曰:‘白者吾之服也,其九尾者,王者之证也。涂山之歌曰:绥绥白狐,九尾庞庞。我家嘉夷,来宾为王。成家成室,我造彼昌。天人之际,于兹则行。明矣哉!’禹因娶涂山,谓之女娇。”意为大禹在涂山,遇见一只九尾白狐,并听涂山人唱歌,说“绥绥白狐,庞庞九尾”,你如果在此“成家成室”,就会子孙昌盛,大禹心有所动,便娶涂山女孩为妻,名叫女娇。
  涂山九尾白狐嫁给了我国古代治理黄河水患的大英雄,夏朝第一位天子禹王为妻,可见这只狐狸之祖是何等的风光和荣耀。汉人总结狐狸有三德:“毛色柔和,符合中庸;前小后大,符合尊卑;死时头朝洞穴,不忘根本。”汉代石刻及砖画中,常有九尾狐与白兔、蟾蜍、三足乌之属列于西王母座旁,以示祯祥。九尾狐象征子孙繁息,狐有灵气,在几千年前,已是公认。唐宋时期,狐狸已经被人设庙参拜,十分流行。

二、毛皮华贵,招祸杀身。
  
  狐狸皮毛华贵美观、灵活光润、毛长绒厚、御寒保暖,深受人们喜爱,因此而招来杀身之祸。人们贪婪捕杀动物取皮,历史悠久,我们的祖先以兽皮为衣,草索为带的历史已有几十万年。商朝比干丞相发明熟皮工艺,制作裘皮服装,《封神榜之凤鸣岐山》有载:“夜,纣王设宴款待假众仙,假众仙狂饮,姜子牙施法,假仙露出狐狸尾巴,纣王惊慌大乱……黄飞虎派属下跟踪假众仙,发现了狐狸的藏身之处,用烟将狐狸熏死在洞内,只有一只小狐狸逃脱。黄飞虎将众狐狸皮剥下,比干做成裘衣献给纣王。”
  比干,子姓,商朝沫邑人(今河南省卫辉市北),曾在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做过官,至今,大营镇是“天下裘都”,家家户户都以制作裘皮为业,人们把比干尊为裘皮祖师。兽皮的开发和演变,代代相传,穿着动物皮毛之风,越来越盛,从未间断。狐狸皮草华贵美观,受人喜爱,可是,聪明绝顶和变化无常的举动,使人可恶可爱,可喜可悲。历史上,人们编织出不少人狐相伴的寓言、成语、童话、连续剧等故事,有的象征狐狸的虚伪、奸诈和狡猾。有的象征着美丽妖娆的坏女人。有的比喻仗势欺人、阴险狡诈和诡计多端的坏人。
  《山海经》最早记载九尾狐的故事,曰:“青丘之山,有兽焉,其状如狐而九尾,其音如婴儿,能食人,食者不蛊。”、“青丘国在其北,其狐四足九尾。”明清时期,狐狸的形象更加丰富,最著名九尾狐是《封神演义》中的苏妲己。《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中的狐仙、狐妖故事更是举不胜举。经过这些故事的广泛传播,人们一谈到狐狸就会想起狐狸精,一谈到狐狸精就会想起祸国秧民的美女苏妲己。根据《史记》记载,妲己是苏氏之女,乃一个美若天仙、能歌善舞、国色天香的美人,被好酒贪色的纣王掳入宫中,尊为贵妃,极尽荒淫……为了讨好她发明炮烙之刑。后被周武王所杀。
  我国野生狐狸丰富,皮毛市场旺盛,产品供不应求,根据有关资料记载:“20世纪30年代,在旧上海,俄罗斯的犹太人开设皮毛店,多以野生动物为主,皮毛非常昂贵,一件黄狼皮短衣就要花费五根金条。”本地一张狐狸皮、黄狼皮送到水头街可以卖得银元一、二块。那时候,我父亲说自己只有十几岁,有一年,打猎狐狸、黄狼皮毛收入银元十余块,在水头当街购买国外进口橡胶雨鞋、象牙筷子和金笔。
浙南山区丘陵地带经常有人上山寻找盘悬在山间小道的偏辟路口,以及无人经过的清幽峡谷、山湾沟壑之处。布置石头镇压狐狸的陷阱,我们叫“扳塌”,先用一根小木棍、木叉、绳子、竹枝做成钩当。扳起一块大石头,将鱼腥之类绑在竹枝尾部,作为诱饵塞入石头低底之下,狐狸觜馋一进去,石头下塌就压住。还有用蚕茧做成的“狸子炮”,外包诱饵挂在青山小道,狐狸一见美味可口,细细品尝,不料晴天霹雳,脑袋开花。
  20世纪80年代,各地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站,均有收购野生狐狸等动物皮毛(皮草)。夏季皮毛无绒如猪、牛、羊等叫板皮,可制革;冬季皮毛绒多如狐、貉、貂等叫绒皮,可制裘。收购一张甲级狐狸皮、黄狼皮价格为人民币5、5元,布票五尺(那时工作人员的每月工资30元左右),狐狸入冬皮最好,绒最多,价最高。有一次,我亲手为人剥过几张狐狸皮,先是一手抓住狐狸的颈部,一手用刀割开牙周嘴唇皮。慢慢将皮捋至颈项露出肉光头,捆绑绳子挂在墙钉上,顺势轻拉细剥上而下,脚蹄、尾巴要小心,以免破损皮张贬价值。最后,再用火炒米糠装满皮肚子,扎好嘴巴保持原形吊起来;有的破开皮肚子,毛在里,皮在外,钉在木板朝着太阳晒。

三、活剥狐皮,引发争议。

  活剥狐狸皮,血腥残忍,一只只鲜血淋漓的身躯,一双双求助的眼神。眨着眼睛活剥皮,看着屠夫持刀放血、剥皮、开膛破肚,精神异常、惊慌发抖、全身血肉惨挣扎,剥皮之后还想站起来,不断尖叫,非常痛苦。很多人称狐狸很可怜很悲哀,人类和动物都是有生命,屠夫怎么可以下得如此毒手呢。别说活剥狐皮很痛苦,就其他动物不例外,如一些训兽组织为了招揽生意,让观众尽情欣赏残酷大捕杀,表演狮对牛、豹对羊 “猎杀”大决赛更残忍。有的弱势动物未演就被吓得恽身发抖或晕倒、有的漏出肠子当场被咬死,血淋淋的斗鸡、斗狗、斗牛比比皆是,弱势的无助、绝望和痛苦真是令人难以理解。
  有人认为狐狸“死了剥皮和活着剥皮都一样,不过这样比较经济、方便和利索。大家一直都是这样搞。”同情牲口,古自有之,为什么要虐待动物活剥皮,就是为了增收为了钱,不得不活剥。活剥狐皮毛孔紧张收缩,制成衣服不掉毛,质量好,价钱高。如果不活剥,毛皮质量差,价钱底,要赔本,农民没钱看病和修房,生活困难没办法。在一个穷人福利未得解决的国度里,何况谈动物,如果一定不让动物死得太痛苦,最好的办法是放生,一面要处死,一面要“尽量减少痛苦”,完全是矛盾。要是对动物说人道说福利说法律,还是纸上谈兵困难重重。
  不少地方为了保持食品的美味和新鲜,大量活杀活吃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消费习惯,什么动物福利连听也没听过,认为人类完全是依靠剥夺其他生命而生存。难道自己所做的工具不能用,自己所养的牲畜不能吃,人类怎么生存呢。人们喂养牲口就是为了吃、玩、用,牲口一降生就注定割喉分尸、开膛破肚的惨死命运,几千年的历史已是天经地义。在日常的生活中,菜市里,活刮、活剖、活杀动物到处是,野蛮的屠宰、吃法到处有。就说“活醋鱼”,用毛巾抓住鱼头,活剖肚腹,油炸身躯,添加糖醋上桌,嘴巴还会蠕蠕而动,人们反而吃得津津有味。
  长期以来,人类都是依赖其他动物而生存,其他动物就以其存在价值支撑着人类。大多数动物与人一样,都有“视、听、嗅、味、触”的感觉,有感情,特别是一些宠物,如猫、狗、鸟等动物更加明显。在上世纪50年代国务院发出《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称苍蝇、蚊子、老鼠、麻雀在10年内消灭干净, 之后,“麻雀”平反,“蟑螂”代之。但美国对此“四害”却不以为然,2009年6月22日中国新闻网称:“日前,奥巴马在接受采访时打死一只苍蝇的一段视频引发了美国动物保护组织的不满。据报道,动物保护组织PETA计划向奥巴马赠送一个捕虫器,用它可以将屋内的苍蝇捉起,带到户外,并将其放回大自然。”
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动物毛皮进出口贸易额为世界第三位,河北肃宁县尚村镇是中国最大的生皮交易市场,占全国皮张购销量的60%。一些国际动物保护组织针对中国活剥动物毛皮事件进行大量报道,并在多国电视播放,刻意寻求阴暗面,诋毁中国毛皮行业的国际声誉,干扰国际市场的正常贸易。有的国际绿色机构和动物保护组织还借此呼吁欧盟立法,设置绿色壁垒,变相贸易保护,无端排斥我国毛皮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影响我国皮毛行业的健康发展,活剥动物毛皮的报道尽管有些失实,但是,世界尊重动物福利是趋势。我国应当谋划建立监管机制,提倡善待动物,严禁暴力捕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认识水平。

四、动物福利,势必立法。

  动物福利立法最早出现英国已有两百多年,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了五大动物福利要素:既生理福利,饥渴无忧;环境福利,居所适当;卫生福利,减少伤病;行为福利,天性自由;心理福利,减少恐惧。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已经完成立法。德国还将动物权利写入宪法,国际社会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对各国的经济、贸易、道德和法制等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作用。
  我国立法根本尚未涉及虐待动物和屠宰环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现行《畜牧法》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动物福利,就此区区几条,表述简单,违反不罚,配套规定又迟迟不能出台。国外绿色壁垒影响极大,产品竞争强烈,我国畜产行业发展无法保证。
  动物福利立法关系到人文精神、风俗习惯、生态伦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宗教信仰、国际贸易和公共道德等领域的建设,动物福利保护生态平衡和物质多样性,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科技进步,同时,对畜牧业发展、社会和谐的推进意义举足轻重。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体系,教育机制,国民意识,保护力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确实差距甚大,依据国情,对待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促进实践,融入全球,顺应经济,工作相当艰巨。
  河北省肃宁县政府对尚村皮毛市场实行沧州市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狐狸屠宰取皮和初步加工》规定,狐狸致死方法有药物处死法、心脏注射空气处死法和电击处死法。明令禁止不规范屠宰行为。此举是我国动物福利最具体、最明确的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给狐狸致死减轻极大痛苦,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萌芽打下一个前无史例的基础。随着动物保护福利立法发展,借鉴国外经验,关爱动物,填补空白,实现人类与动物和谐共处。防止虐待动物,保护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必然。加强动物福利立法,势在必行,时不容缓。
  多年来,活剥狐皮、硫酸泼熊、虐待小猫、汉中打狗等诸多事件的声浪越来越高。动物福利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我国缺失立法致使肉制品出口几乎为零,经济损失严重。由于13亿人口大国,部分地区贫困人群福利未能完全解决,欲谈动物福利,无论是民间,是学者,意见分歧严重,争议甚大。但是,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前进步伐一直没有阻止,经过多年努力,社科院法学所、联合多家名牌大学的法律研究学者共同起草专家建议稿,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国务院,期待我国《动物保护法》早日出台,破茧在即,众望所归。

作者:陈乃进 浙江平阳顺溪田里村人。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公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 告

 
 
  为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及在内地居留、生活,提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式样附后)的防伪性能,公安部决定启用新版(2012版)通行证,自2013年1月2日起受理新版通行证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证由公安机关签发给定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
  
  二、通行证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通行证;未满18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通行证。
  
  三、通行证号码共九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一位为英文字母,首次申请地在香港的为“H”,首次申请地在澳门的为“M”;第二位至第九位为阿拉伯数字。如申请人曾持用旧版通行证,新版通行证使用旧版通行证号码的前九位作为通行证号码。
  
  四、新版通行证背面载有持证人香港、澳门地区身份证件信息及曾经持有的通行证号码等信息。
  
  五、旧版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旧版通行证损毁、有效期不足6个月可以换领新版通行证。如旧版通行证有效期超过6个月,持证人要求提前更换新证的,可向受理单位预约后办理。
  
  六、新版通行证的签发机关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特此公告。
  
  
  
   公安部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2012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式样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3487803.files/n3487778.doc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根据”一词之前增写“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一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之后增加“和自愿自择、分类指导”几个字。

三、将第四条中的“促进藏语文的发展”修改为“促进藏语文事业的发展”。

四、将第五条中的“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修改为“应当学习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删去该条第(一)项中的“党和”二字;在第(二)项开头增加“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一句,并将此项中的“政策”修改为“法规”;在第(三)项中的“检查”之后增加“督促”二字;在第(四)项中的“业务”之前增加“有关”二字;在第(五)项中的“推广”之后增加“使用”二字;在第(六)项中的“整理”之后增加“和出版”三个字;将第(八)项中的“公章、牌匾”修改为“印章、招牌”;增写“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列为该条第(九)项。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在第八条中的“卫生”之前增加“艺术”二字。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公章”修改为“印章”;删去第二款中的“票据”二字,并将此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做到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十、删去第十一条。

十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内藏族学生较多的民族中小学加强藏语文教学,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民族职业学校加强对全州‘双语’教师的培训”。增加“自治州教研机构配备精通藏汉‘双语’或者‘多语’的教学研究人员”,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一款“自治州内的图书发行部门,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第二款“自治州重视发展藏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好藏语节目的转播或者设立藏语栏目”;第三款“自治州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加强藏语节目的创作和表演”。

十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使用藏语文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并将第二十二条合并到该条,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六、在第十八条“自治州内与藏族公民”之前增加“自治州内藏族公民聚居的乡镇召开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应当提供翻译”。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十八、将第二十条中的“审理、检察案件”修改为“诉讼活动”;将“应当为他们翻译”修改为“应当提供翻译”。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语文翻译和信息的交流,搞好藏语文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加强藏语文名词术语的统一规范使用”。

二十、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写“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接受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作为该条第一款。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藏语文工作业务经费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并将此条调到原条例第二十四条之前。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结构和文字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和自愿自择、分类指导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重视和加强藏语文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学习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督促和指导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情况;

(四)协调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有关业务关系;

(五)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推广使用、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藏文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七)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

(八)负责审核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招牌以及商品名称等的译文;

(九)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门牌、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广告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和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价格表等,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做到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藏族学生较多的民族中小学加强藏语文教学,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第十三条 自治州民族职业学校加强对全州“双语”教师的培训。

自治州教研机构配备精通藏汉“双语”或者“多语”的教学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州积极发展藏语文的函授、广播、电视教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图书发行部门,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

自治州重视发展藏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做好藏语节目的转播或者设立藏语栏目。

自治州的文化部门和艺术团体加强藏语节目的创作和表演。

第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使用藏语文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实用技术的推广。

自治州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藏语文工作者的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藏族公民聚居的乡镇召开的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应当提供翻译。自治州内与藏族公民接触较多的部门和服务行业,应当有能够掌握藏汉两种用语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者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进行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培养专职翻译人员。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重视配备藏汉文兼通的文秘人员。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翻译和信息的交流,搞好藏语文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工作,加强藏语文名词术语的统一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藏语文工作业务经费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接受各级藏语文工作部门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门源回族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