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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王海宏

时间:2024-07-06 20:5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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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王海宏


  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为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内家,国家要通过其创设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分布各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计划,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的监督和,并由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国家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充分的发挥物的效用。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本身在行使国家所有权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
国家所有树挂行使方式与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政府机构包揽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从而在经济体制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有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从而搞活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大作用的需要出发,国家应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能适就好分离目迷五色,由企业依法享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在我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适当分离后,押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财产。但国家要通过法律和生下监督等措施,促使企业合理地使用国有财产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同时,国家作为所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收益和处分权。企业作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则实际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国务院于1994年颁发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编印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备置院授 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履带 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但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实行资本促使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企业应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的分布和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国有企业活力,发挥了国有经社会主义市场经主导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数量增加很快。截止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总数比一九九一年底增加100.1万户,增长20.8%;外资企业增加4.8万户,增长129%。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各级
登记主管机关本着支持改革开放、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出现了一些行政性公司和“翻牌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的现象重新抬头;有的企业注册资金严重不实、弄虚作假;有的企
业搞违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的企业利用营业执照骗买骗卖,倒卖许可证和批件,甚至参与走私贩私,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此,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应该按照去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的部署,强化以年检为重点的企业监督管理
工作,发挥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有序运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度检验,是登记主管机关按年度对企业实行检查监督的法定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的登记事项和经营情况的全面检查,加强企业的法制观念,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查处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吊销一部分虚假企业的营业执照,保护合法经营,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
二、年检的范围: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三、企业参加年检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1、年检报告书(按已发的表式填报)。没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应由董事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
2、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3、年检备案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①全部开户银行(信用社)的名称和帐号;②如章程有修改,应另附章程及有关材料;③全部公章的印模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已提交过的可免交)。
4、营业执照副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要求的按原要求办理。
四、年检的重点企业:
1、各类公司、中心、集团。特别是一些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
2、注册资金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
3、有违法经营行为或有问题线索的企业。
五、年检的主要内容:核实企业的开办条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重点是检查企业注册资金投入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对外资企业要严格检查按照合同期限出资的情况。
六、年检的方法、步骤:
1、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报刊公告,提出年检要求事项,组织发放年检报告书。
2、企业在年终决算的基础上自检,按要求填报。
3、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可以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实地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查帐、审计、验资,费用由被查验的企业负担。
4、对经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全部营业执照副本内加盖年检戳记,按规定收取年检费。变更登记与年检可同时进行,也可分别进行。对未申报年检和年检中发现问题未通过年检的企业,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5、年检完成时应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并写出总结报告,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理:
1、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年检的企业和查无下落的企业,分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发布公告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2、对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和参加年检的企业,按照《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处罚。
3、对年检中弄虚作假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企业,按照《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4、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企业,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强制注销。对在开办时就弄虚作假的,可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5、对注册资金不实或者不到位的企业,限期补足;逾期没有补足的,强制变更登记并相应核减其经营项目。对不具备公司或集团条件的,强制变更企业名称。
6、对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7、对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对发现问题而没有通过年检的企业,应限制改正;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扣缴营业执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今年的年检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一方面去年企业发展速度很快,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一种好的态势;但另一方面还需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好企业登记及年检关,维护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由分管企业登记管
理的局长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当地情况具体部署。可以组织企业监督所、基层工商所、直属分局等单位力量,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承担年检工作。本通知下发后,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各自的情况,尽快部署到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1993年2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 2001 4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
工作方针,实施“科教兴冀”、“两环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海外
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
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
位的人员,包括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
格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留学人员的重点是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部门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教学、科研、医疗
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
人,以及拥有具备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来河北工作或为河北服务:
(一)到国家行政机关、驻外机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
顾问、咨询专家等;
(二)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承担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以资金、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入股创办企业;
(四)引进国外资金、技术、项目或为河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中介服务;
(五)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
站和其它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其它工作或服务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按
照职责分工为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工作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各级政府部门
及企、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结合招聘留学人员同时进行。
第六条 为强化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功能,在省人事厅设立“河北省留学人
员工作站”(与专家管理处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帮助留学人员联系接收单位;
接待留学人员来信、来访;负责与留学人员洽谈、沟通、建立联系;为留学人员创
办企业疏通渠道;申办“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收集海内外
留学人才信息,宣传和发布我省引进留学人员优惠政策、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合作
项目等;
第七条 引进留学人员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对来河北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进行资助;对来河北讲学、进行学术交流、
技术指导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国际旅费;
对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奖励等。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力度,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
设,扩大规模,提高档次,不断完善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进一步
强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功能,为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需提供本人护照,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评
估认定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工作业绩等有关材料。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要根据
留学人员意愿和所学专业,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用人单位经考察了解,确定接收
对象及合作意向后,按管理权限报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备案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接收留学人员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择优录用。空编、有增人计划的,可直接接收;满编、
超编、无增人计划的,由用人单位边接收安置边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过自然减员逐
步消化。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满编、超编、无增人计划的,有关部门按实际接
收人数核增编制和计划。留学人员到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
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由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也可按一定比
例从其承担的项目所获利润中提取。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工资、奖
金、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佣金和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
合法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全额兑换外汇和汇出境外。
第十一条 来河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凭市以上人事行政
部门所属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安置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当地公安
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安置费用等。其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
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不含机关)或创办企业
的,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根据本人意愿,可凭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
的专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护照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
理暂住户口。留学人员享受与本省居民平等的工作权力。
第十二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含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设
法为其随归家属安排工作或提供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标准的补贴。留学人员配偶
出国前、归国后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条
件,可参照国家教育部教外留〔2001〕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营造用好
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留学人员从事科研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
其提供科研资助经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科技产
业项目的,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入选我省两院院士
后备人选的,由“河北省两院院士后备人才专项资金”提供每人每年不低于30万
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
和工作年限和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合并
计算连续工龄。其中到已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
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和在国外工作的时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补缴养
老保险费、补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医疗、失业保险享受
用人单位同等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两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原技术职务级别、
任职年限和岗位职数指标的限制。根据职称评审规定,可一步到位直接参加相应级
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
应给予承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留学人员住房。有条件的市可以建立留学人员
公寓,供留学人员购买或租住。留学人员由所在单位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和不少于1
5天的休假。两地分居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每年不少于30天的探亲假。
第十七条 取得外国国籍留学人员中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来河北工作和
服务,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
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需在河北常住的,可根据实际
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
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申请来河北定居(包括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的,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
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河北省人事厅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适当时机增设相关栏目,介绍国外有关教
育、科技、文艺、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留学人员跟踪国外发展开辟窗口。
第十九条 此规定印发前已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从省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国家、单位公派在国(境)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真才实学的进修
人员和访问学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