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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韩召峰

时间:2024-07-26 08:5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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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韩召峰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一个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判断的问题。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所谓材料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承揽合同中,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所谓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该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对此问题,应无区分承揽合同中,前已提及,有一种类型是的移转;另有一种类型是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须进法上?康奈锘偎稹⒚鹗Х缦崭旱5囊环Q侧,即由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即定作人存在物权变动问题,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 风险负担的有关规定,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以上承揽人承担,在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酬的风险负担
  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再说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将会工作成果或者无法称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时,即由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此时在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揽人不能够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债务,考虑到毁损、灭失的工作成果中,一般既包手定作人提供材料所形成的价值,也包括承揽人提供劳务所形成的价值,承揽人只能依照定作人承担风险的比例主张报酬的支付。
  在承担从完成工作成果时,由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权的,此时在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揽人不能够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并移转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的债务,报酬的风险负担应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的规定确定,即由承揽人负担报酬的风险,承揽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张报酬的支付。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顺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其正确引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场地和设施拥有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通过户外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销售、求购商品,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山头、机场、码头、车站等空间或建(构)筑物上的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及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广告。
(二)空中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布幅等广告。
(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属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店堂牌匾广告。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与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的规定,书写应规范、准确。
第六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人民生活和交通安全,有损市容市貌和建筑物风采光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经批准利用公共、自有或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为设置户外广告提供有偿服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设置的除外。
第九条 城市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集贸市场、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广告张贴栏。广告张贴栏由场地或设施管理有者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收取广告费用应当合理,并按程序地外公开,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按有关规定,报市、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并考虑城市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规范效果,突出街景特色,其位置、大小、造型、式样、图样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发布的地点、范围、内容、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发布1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
(三)有反动、淫秽、荒诞、恐怖内容的;
(四)弄虚作假;
(五)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核核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确需拆除、遮盖或迁移的,须征得设置者同意,并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户外广告有污染、锈蚀、脱色、缺字、断行、破损、陈旧等情况 ,应责成设置单位及时清洗、翻修、更换。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批准使用期满前7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期满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十九条 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 申报登记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设置。凡涉及城管、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户外广告工商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场地使用依据;
(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五)场地设计图纸;
(六)户外广告彩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最迟不超过7日。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审核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内容和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最迟不超过7日。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按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更改,并可处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不更改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标明,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和税务征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下500以下罚款;
(二)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装饰和遮隐的,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设置者的过错,户外广告或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专有设施发生坠落、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户外广告经营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必须缴入国库。
第三十六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业发展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境内独立核算并缴纳税金(含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由州工业园区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资金的审定、拨付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的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二)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州级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