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废止的规章
(共2件)
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共22件)
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
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
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 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 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 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 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
序号
第1-2位
第3-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12位
第13-16位
含义
省别号
顺序号
组织形式代码
内、外资代码
分支机构
序号
年序号
具体编排规则:
1.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大连,23-吉林省,24-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宁波,35-安徽省,36-福建省,37-江西省,38-山东省,39-青岛,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深圳,46-广西壮族自治区,47-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顺序号(第3-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3.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4.内、外资代码(第8位)
1-中资企业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5.分支机构序号(第9-12位)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编码前8位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相同。第9-10位表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1-12位表示该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码规则同省别号。如“0711”表示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第七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设在北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第9-12位填写“0000”。
6.年序号(第13-1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如:1991年批准设立的,填写“1991”。
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的管理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联 系 人:蔡勇 陈跃红
联系电话:010-85226393 85226390
传 真:010-65129571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