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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姚艳萍

时间:2024-07-12 07:1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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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关键词】: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特点 原因 法律适用 犯罪预防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同时,由于“村官”权利的不断增大,其利用手中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秩序,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涉农犯罪预防工作就成了一项当前重要任务。而我国对涉农领域的犯罪的法律规定并不全面细致经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因此查处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时的法律适用就成为了问题关键。
一、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点职务级别较低
随着农村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涉农贪污贿 赂犯罪涉及领域广,主要发生在农村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 理的招标投标、建设新农村的民房改造项目、发包分包、质 量监督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犯罪主体涉及不同的多个 部门,职务级别较低,多为科级以下以及村组织人员。他们 都是在履行公务中利用职务之便,对其经手的涉农项目进行 贪污、接受贿赂。例如某村党支部书记苏某在任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农业税款、退耕还林款、土地征用补偿费款共计51280元据为己有,予以贪污。我院在查办这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村所在的镇在农村财务管理、基层民主建设以及土地确认权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犯罪呈现集团化趋势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群体性腐败案屡见不鲜,办一案, 带一串,挖一窝。有的是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合伙贪污,有的 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作案,甚至有乡镇干部和村委主任合谋 集体腐败。他们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联手作案,集体合谋, 以各种名义,共同贪污涉农款项,使犯罪主体由个人向群体 发展。比如2009年底,我院在市院反贪局的带领下,侦破的景县农业局单位受贿、受贿、对单位行贿一案,立案1件9人,涉案金额100余万元,为涉农贿赂大案。本来对于涉农款项,每个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多个环节,牵涉的单位、人员也很多,可以相互制衡,起到层层监管之效,然而由于人人想从国家利益中各分一杯羹,非法利益的“整合”使监管变成了一纸空文。
(三)犯罪后果影响恶劣,易引发群体上访
在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 比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些人虽然关 小职微,权力有限,然而一旦蜕变,危害极大,所产生的负 面影响极为深远,不但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而 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容易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 件,不利于新农村和谐发展和稳定。
因此,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时促使新农村建设快速、健康、和谐稳定发展的有效保障,必须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二、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而涉农职务犯罪又是制约经济发展的毒瘤。要想铲除这颗毒瘤还要从多方面分析。
(一)村务不够公开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二)权利过分集中
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甚至有的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三)自身素质不高
一是文化层次较低,大多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其次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部分村干部,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即使是“村官”,他们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还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
(四)内外监督软弱
一是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无力。如白条入帐现象在村组帐目中依然存在,审查人员对此无可奈何。二是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析没有进行严格审批。三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里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四是对村干部的贪污、挪用等问题一些知情群众慑于这些人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害怕招来报复。
(五)财务管理混乱
一些农村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帐、片帐现象虽然已逐步消灭,包帐、白条入帐等在村级财务帐目中仍相当严重。一是村干部利用白条自批自支的现象存在。二是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小组把关不严格。三是财会人员不专业,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干部言听计从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有的甚至与村干部共同作案。
(六)经济待遇偏低
引发村干部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村干部待遇偏低,造成村干部心理失衡。相对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而言,村干部的待遇相对较低而工作压力较大,付出与所得不符。同时,农村医疗、养老的保障滞后,村干部后顾之忧在不发达地区严重存在。
三、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看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可能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尤其是村党支部在村事务中不论党务、公务均起绝对领导作用村书记才是村里的主要负责人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本人认为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二从事公务的认定问题。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这七项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⑴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⑵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⑶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⑸代征、代缴税款⑹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惟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精神在处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将三种组织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合作社与三种职务公务、自治事务、经营事务排列组合然后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使用哪一法律认定行为性质。只有村委会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时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行为才能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认定贪污受贿类犯罪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性活动中利用管理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务便利而犯罪的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人员在非公务非经营的公益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物、挪用资金的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在非公务非商务的活动中即办理村自治事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权钱交易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受刑法时效约束、在法定追溯时效期限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应当认定为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使用解释的规定。” 如果检察机关在查处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务如经营、管理活动时发生的案件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时,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根据行为性质如果涉嫌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如果因法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可在查明事实后向基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四、涉农惠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涉农惠农职务犯罪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也严重影响 “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涉农惠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要针对传统观念下村干部知识更新不快,创新意识不强,开拓进取后劲不足的现状,大胆突破村干部选用的常规模式,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界限,面向社会选拔人才,作为村干部后备人选推荐。一是推荐优秀退武军人担任村干部。发挥退武军人见识广、办事果断、个人性格坚毅,在部队学有一技之长的优点,带领全体村民同心同德、艰苦创业。二是在农村经济能人中推荐选拔村干部。注重从政治素质较高的农村致富能手、个体经营大户中培养选拔。利用他们办过实体,懂经济管理,有较多生意合作伙伴的优势,带动、壮大集体经济,带领全体村民共同富裕。三是启动“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注重推荐愿意回农村发展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担任村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知识优势、技术优势,帮助村级组织理思路、谋发展、办实事。四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推荐选派村干部,当“下挂”支书,帮助经济薄弱村建强领导班子。选派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业务专长的乡镇机关干部到经济薄弱村任职,夯实村干部队伍。
(二)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文化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相对偏低、财务知识不懂、法制观念淡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二要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村干部,起到震慑作用;深入剖析几个典型案例,组织村干部进行讨论,使他们从中吸取教训;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对村干部在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乡镇主要领导及纪检部门要及时找其谈话谈心,及时提醒、敲警钟。四要规范党内组织生活。
(三)加强权力监督机制
要施行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相结合。一是必须增强基层单位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乡镇经管、审计等部门经常下村检查,做到有案抓查处,无案抓预防,把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落实提高村官待遇
一要适当增加村干部固定工资,统一由财政负担,固定工资应与基层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持平,并建立定期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工资不拖延、不折扣、不挪用。二要建立起激励措施,对村级工作搞得好的村干部,要予以奖励,对村级经济上了台阶的,要设立贡献奖,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村级经济下降,村民生活水平滑坡的村干部,要给予一定经济处罚。三要给每位村干部办理医保和养老保险,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个人各负担一部分,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使村干部一心一意带领广大村民奔向小康之道。只有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民普遍富裕起来,村干部的待遇提高了,收入有保障,村干部职务犯罪才能得到较好解决。就当前而言,关键是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等重点工作,凝聚人心,尽快改变农村面貌,让村民对新农村建设充满希望、有盼头,使村干部成为农村共同富裕的带头人、发展生产的引路人、维护稳定的坚强核心,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职务犯罪。
(五)加大打击预防力度
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内容。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案、要案,坚决从快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既要将查办结果向群众说明情况,同时也要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民心、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日报 法制网

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用建设,努力把人事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人事管理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1、要增强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觉性,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解决好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认真学习小平同志关于干部工作、人事人才和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的论述,自觉运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通过学习和实践,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2、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新知识,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建立和健全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做到学习有计划安排,有记录登记,有检查考核。在个人学习的基础上适时组织集体讨论。个人学习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汇报的重要内容之一。
4、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有计划地派送班子成员参加中央党校的学习,近几年没有进党校的优先安排。
二、树立全局观念,坚决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
5、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6、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进行工作,保证中央的政令在人事部门畅通无阻。
7、正确行使中央赋予人事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坚持请示报告。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8、动员和组织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站在推进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前列,胸怀大局,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事部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9、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时,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10、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意见,进行正确集中,使决策尽可能周全、科学。决策过程中,既要充分讨论,又不能争论不休。只要情况明了,认识比较一致,就适时作出决策。
11、建立和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决策制度。力求使每项决策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人事工作的实际,便于贯彻落实。
四、不断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2、凡属人事部工作中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3、建立和健全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的范围要明确规定,不能事无巨细都进行集体讨论,以提高工作效率。
14、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15、建立明确的分工负责制。每位成员都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的事,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要向党组汇报一次。
五、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16、要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省部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要求和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17、党组内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要平等相处、关心全局;书记要在集体领导中负起主要责任,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18、要提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作好充分准备。会上,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克服缺点,改进工作,达到团结的目的。
六、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19、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继承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关系;要有开阔的眼界,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讲究领导艺术,善于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20、善于结合人事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务实,勇于创新。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
21、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培养民主作风。领导干部要谦虚谨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所分管的厅司和事业单位调查研究,解决人事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22、用人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严格执行中央下发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要以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带头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争做模范公务员。
23、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的要求,注意培养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根据需要推荐他们进领导班子,以保持和增强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24、廉政勤政,反对腐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里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切实负起领导者的责任;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规定,以身作则,为机关和各级人事干部作出表率。要敢于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刚直不阿,敢抓敢管,
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地斗争。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25、要作遵守纪律的模范,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策之前要多讲民主,决策之后要强调纪律。要保证各项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
26、自觉接受监督。要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部党组成员要定期听取党组织和所分管厅、司及事业单位领导的意见。部长、副部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的呼声和工作建议。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进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7、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对于涉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要高度重视,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8、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领导干部违纪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本决定执行情况,要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检查。



1995年3月5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卓越质量,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上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确定。评审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个产业门类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不超过1家。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以及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

  第十条 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可按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

  第十二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连续3年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南通市质量标兵企业”称号;

  2.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称号;

  3.连续3年中两年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企业;

  4.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企业。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三废治理”达标。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一年内一般事故超过3起)、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作出书面结论,并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和县(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聘请纪检及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督察跟踪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员和接受评审企业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追回奖牌和奖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的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南通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强(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以及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追回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应有计划地在各产业领域推行卓越绩管理模式,加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扩大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服务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培训和孵化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和扶持质量发展的义务,并持续改进质量,研究质量提升的新方法、新技术,创造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同时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经营活动中,涉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通政发〔200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