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办发〔2006〕17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反馈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教育 政务公开 信息工作 实施细则
抄报: 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
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九江教育网》是九江市教育局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平台;市教育局电子政务工作以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月报、信息反馈、公文交换等的网上办公为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指除涉密文件信息外,所有教育信息资料一律公开。
第四条 《九江教育网》上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是指各类信息的报送审核由各报送单位、科室负责,上网发布由市电教馆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所有信息的审校。
第五条 《九江教育网》上以科室、部门为单位的栏目及留言信箱实行科室(部门)负责制,由各科室(部门)负责管理和回复。
第六条 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发往《九江教育网》的各类教育信息主要分为:行政公文、教育信息、教育新闻、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及其它应公开信息等。
第七条 在《九江市教育局发文签审单》中增加“是否上网公开”栏目,由拟文科室请示分管领导(重大事项请示主要领导)后,明确是否上网公开。
第八条 局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编辑印刷,各单位、科室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必须在编辑前报送。
第九条 自本实细则施行之日起,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采取电子文稿形式,否则不予接收。
第十条 网上办公系统启用后,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通过九江市教育局内部办公网络平台报送,并按要求予以分类。
第十一条 《中国九江网》和《九江教育网》等渠道的教育类信息由局办公室和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解、督办。
第十二条 转发到各科室、部门要求反馈的信息必须及时反馈。一般性问题1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重大问题2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每日负责查看、接收、反馈本单位、本部门各种政务信息。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以月度为单位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九江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许政办〔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存在与本办法所列效能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需给予责任追究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负举证责任。
第五条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写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效能告诫;(五)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检查;
(三)效能告诫;
(四)建议作组织调整;
(五)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涉及党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责任追究形式,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过错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公开内容、形式、范围进行公开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04〕3号)有关保密规定的;
(六)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私利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十一)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实施的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单位年度内被责令改正两次的,责令写出检查;被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的,予以效能告诫;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以上档次。
(二)单位被责令写出检查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被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责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写出检查;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告诫。
(三)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责令写出检查两次的,效能告诫一次;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者责令写出检查三次(含)以上的,建议作组织调整;被效能告诫三次(含)以上或者单位被通报批评三次(含)以上的,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四)责任追究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季度考评排名。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