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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5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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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当前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生产形势,为鼓励企业出口,我部决定对1999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缓对稀土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企业申领稀土出口配额,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980号)执行。
三、稀土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


  劳动合同主体辨析

张喜亮

  【案例简介】
  某建筑总公司下属有十几家分公司。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总公司从便于企业管理成本核算的角度考虑,将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力下放给了分公司。建筑总公司负责招揽工程,分公司根据要求负责施工。某分公司按照建筑总公司的要求组织施工某公路建设,由原来熟悉的包工头从不同的渠道从农村招用农民工数百人。
  建筑总公司把招工权、资金使用权、施工管理权等全部下放分公司。建筑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建筑总公司把权力下放给分公司,分公司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建筑总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开工前将资金等全部拨付分公司,分公司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如期完成了修路工程。
  然而,分公司在完成工程以后,数百人的农民工却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这些农民工找分公司理论,分公司坦言:所有的钱都给包工头了,属于谁招用的就向那个包工头要钱,分公司不管直接支付工钱。这些包工头是否真的拿到了钱,不得而知。有的包工头说分公司只支付了一部分,有些包工头说根本没支付。无论说支付的还是说没有支付的,全无半点书面凭证,甚至还有的包工头不知去向。于是,包括一部分包工头在内的农民工们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总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切责任。
  建筑总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诉讼。不服裁决的理由是: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有协议在先,一切资金费用包括农民工工资全部拨给了分公司,对此分公司没有异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总公司承担责任不当。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建筑总公司以与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主体是分公司和农民工为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建筑总公司败诉,承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一切责任。
  【案例评析】
  就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形式而言,建筑总公司确实与农民工们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建筑总公司已将包括农民工工资的全部款项拨交给了分公司。由此看来,建筑总公司似乎不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相应的责任应由分公司承担。而分公司认为,建筑总公司确实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款项拨付给了分公司,但分公司与包工头有协议,分公司按照协议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支付给了包工头,这一切责任应当由包工头承担。所以农民工应当起诉的是包工头而非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
  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分析,包工头是个人的行为,他不具备招工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他只能以其信誉推荐农民工。那么,分公司应当是具有招工、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因为建筑总公司实际上是授权给分公司招工、用工。从理论上说,分公司并非是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分公司也没有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因为分公司和建筑总公司有内部协议,分公司通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便取得了用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分公司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由此说来,拖欠农民工的一切责任理应由分公司承担。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分公司是否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分公司强调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给了包工头,但从案件本身来看:第一,包工头并没有承认或者没有完全承认这个事实;第二,有些包工头已经远走高飞。所以要包工头承担这个责任,分公司必须从包工头手中追回所有的农民工工资款项,这个追索责任在分公司而不是农民工个人。另外,分公司并没有与包工头就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签订任何有效力的书面协议,从法律上看是证据不足的。所以,分公司要想从包工头手中追回这笔款项也是难上加难的。
  在这个案件中,分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劳动合同是分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的,那么,分公司依法有责任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其他人替转工资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行为,除非有劳动者明确的授权,否则,任何人也无权替领工资。因此,分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义不容辞的。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裁决和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得当呢?从法理上看,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首先,分公司不是一级独立的法人单位,分公司本身是不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分公司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建筑总公司授权的,所以建筑总公司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的主体。
  其次,建筑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协议,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协议最多可以视为建筑总公司内部管理分工的协议,属于建筑总公司内部事务。这主要是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分公司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没有瑕疵的。
  该案的解决可以这样进行:第一,建筑总公司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建筑总公司对分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分公司如果确实向包工头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则应当尽可能地从包工头手中追回这些款项;第四,分公司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包工头支付了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包工头又拒不退还的,分公司取得建筑总公司的授权后可以对包工头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由此方可使建筑总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如果包工头踪迹皆无,则只能由建筑总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特别提示
  类似这样的案例为数不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彼此都要认真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工、用工资质;用人单位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符合招用的条件,是否达到了法定劳动年龄等。只有这样,双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使劳动合同得以真正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问答
  谁能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说来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的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的劳动者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劳动者来说,这个劳动者不是社会学意义上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这样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劳动者了。而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从我国的法律上看,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但由于我国社会情况的复杂,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某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这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法律上是属于“自然人”的范畴,他们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劳动力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但要明确,无论这些经济组织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当其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时候,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不能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4〕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依据《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市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统一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3)审核投标监理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监督评标定标活动,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4)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的定标结果;

  敦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管理办公室应依照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理范围、内容及目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

  (一)监理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酒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监理:

  (1)全市除敦煌市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或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须委托监理。

  (2)敦煌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到酒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敦煌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招投标。

  (二)监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施工和投资控制、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

  协助建设单位准备勘察设计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施工阶段的监理:

  为建设单位制作工程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签订管理各类工程合同;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抽查、核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以及责任认定,督促期内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三)监理目标:

  通过监理,优化设计,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达到国家验收评定的合格标准,投资控制在工程预算以内,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业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

  (3)工程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4)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网或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按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初选的5个以上(含5个)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邀请投标书。

  (3)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监理范围,经酒泉市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首先将监理招标的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2)招标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文件;

  (3)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4)由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市招标办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选定投标单位;

  (6)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7)招标人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8)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报送标书;

  (9)抽取评标专家,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10)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11)承发包双方按规定和标准分别向交易中心缴纳有关费用;

  (12)招标办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1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审核。

  第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

  需委托代理招标的,双方单位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要在施工招标前完成。

  第十一条 监理招标按工程性质和特点可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住宿等);

  (4)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件;

  (5)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6)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7)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8)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9)评标原则及评标拟采用的方式和办法;

  (10)投标保证金额度等;

  (11)投标须知;

  (12)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补充或变更的,须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时间、地点由招标单位自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省内监理单位和经省建委批准进甘的省外监理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商务标)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2)投标文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说明;

  (6)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及上岗证书的人数名单;

  (7)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8)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标)

  (1)投标综合说明;

  (2)监理内容、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3)监理大纲;

  (4)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5)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7)近3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8)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简历(学习、工作)、主要业绩和已承担的监理任务的进度、解决已承担工程和拟承担工程任务的措施;

  (9)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投标书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要求分装密封。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任务工作范围的理解及完成监理任务的打算、具体措施、过去同类工程监理中取得的经验、对施工图中不足部分的合理化建议、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及在每个重要阶段的主要负责人及人数等;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企业的社会信用奖惩情况,人员酬金报价表,为监理工程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等摊销费用报价:包括管理人员的费用、税金、保险费等项费用在内的总报价表,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等清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送达投标书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附委托说明),由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商务标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再密封在外层投标文件袋里,并在外层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标明工程名称和招标人名称、地址及“ 年  月  日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字样;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存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除应标明工程名称和招标人名称、地址外,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期限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市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由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单数为宜),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总人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担任。本县(市、区)专家应在开标前1小时内,外市、县(市、区)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 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开标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阶段进行。应当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启商务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书。

  (1)未按规定密封的;

  (2)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3)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

  (5)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6)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7)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的进行,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评标小组成员和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办公室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合同签约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计费原则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为有偿技术服务,监理服务计费应按国家(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精神及省建设厅《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执行,按合同委托的内容或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或者作为投标报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合法场所,要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功能和职责,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应执行甘肃省建设厅甘建计〔2004〕430号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各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