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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时间:2024-05-21 05:2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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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根据市政府泸市府发〔2002〕19号文件“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精神,为促使各县区加大粮食销售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积极性,为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特制定我市粮食销售奖励办法。
  一、对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奖励办法
  (一)计奖口径和奖励标准
  凡销售原执行国家粮食保护价收购的商品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三大品种,市财政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销售费用奖励。此项奖励不包括退耕还林粮、军供粮等政策性销售、粮食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前调销业务的库存粮食销售,以及市场粮价放开后的粮食购销。奖励标准为:2002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2分,2003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15分,2004年销售每斤原粮奖励1分。
  (二)奖励销售费用的使用范围
  奖励的销售费用,主要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改制和用于粮食企业弥补销售费用支出。为调动粮食企业促销积极性,也可适当用于促销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奖励销售费用考核兑现办法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的费用奖励由市财政局根据粮食销售进度预拨,年终由市财政局会同粮食局检查审核后清算兑现。
  二、对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
  (一)计奖口径和奖励标准
  以2001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粮食为基数,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库存粮食40%为基本目标。考核销售量不包括退耕还林粮、军供粮、粮食收储企业调销业务粮及市场粮价放开后 的购销粮食。在任务基数中相应扣减不列入销售考核的粮食数量,凡调入、调出退耕还林粮的县区,其调入、调出粮食均从考核基数和考核销售中剔除后计算。
  考核奖励分为比例和数量两个方面,完成销售40%达到基本目标的,给予基本奖3万元,同时按销售数量每吨粮食奖励1元,合并计算为奖励总额;未完成销售40%基本目标的,只给按销售数量每吨1元的奖励。
  (二)奖励用途
  各县区政府、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参与粮改和老粮促销有关人员的工作效绩奖励。
  (三)奖励考核兑现办法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检查核实,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兑现。
  三、奖励资金来源
  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在市级粮改资金中安排。

关于《海南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依据的说明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海南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依据的说明

琼财农[2007]620号


关于《海南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依据的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6〕34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6〕34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全省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并按程序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
第八条 培训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必须足额用于农民科技培训,实际执行中如有资金结余,应用于扩大培训规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由市、县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向省农业厅、财政厅申报培训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基础、项目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根据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热带农业发展要求,结合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以及市、县提出的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下达培训补助资金后,省财政厅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担项目市县财政局。 市、县财政局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对培训补助资金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每期培训班的开班、班中、结束时必须分别进行检查核实。培训结束后,由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要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市、县农业局要对培训机构、培训村、培训内容、受训人员、培训教师及培训时间、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第十六条 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10前及时向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研究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5、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6、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
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
  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
  7、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
8、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9、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0、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1、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
1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
  1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15、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
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16、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
18、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19、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20、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2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各行业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分类改革的办法、途径和经验。
  22、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主题词: 人事 事业 改革 通知

抄送: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