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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1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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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建设与改造。
一、电网规划
第三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市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电力专业规划。电力专业规划由有电力规划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变电站(所)址和线路通道的规划审批与控制。
供电企业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规划,并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或发展计划,上报政府。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所)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电力走廊内审批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做好电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规划布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电网建设项目报批
第九条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一律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绿色通道是指市、县(市、区)、镇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市、县(市、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电网建设与改造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十条 电力部门在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工程选址选线阶段,规划、国土、公路、林业、通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变电站选址及线路走向工作,对站址和路径方案给予支持,在收到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有关手续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涉及跨县(市、区)的线路路径,若县(市、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将规划选址方案和路径方案报市或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或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镇政府及早开展确定路径和征地等工作。
第十一条 缩短电网工程项目办理时限
(一)凡符合我市电力及市政规划的电网工程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存在征地和拆迁问题的电网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有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善用地涉及的各项手续。因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原因需要经省批准的除外。
(三)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后,供电企业凭已审批的规划线路路径方案等有关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按审批流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防雷、水利、无委、三防、林业等相关部门。用地提交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议的除外),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变电站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符合消防标准的变电建设项目,由电力部门报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在申报资料齐全后受理,属本市消防部门审批权限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须报省消防部门论证的项目,按省有关要求执行。工程竣工,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用地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的相关税费,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一)电网建设征地,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及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于“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
(四)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对塔基占地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解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经审批后。申请列人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和杆基不征地,所占用的杆、塔基础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征地面积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l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不征地,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土地复耕费等: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不征地,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青苗等补偿费。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先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送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部门在开工前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术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术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凡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部门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对工程施工范围内抢种抢播的植物,电力部门予以清除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采用电缆敷设需要使用管道或隧道的,该管
道或隧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四、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的领导,成立汕尾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并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
市电网建设工作协调经费由电网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支持电网建设。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支持配合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工作。要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落实延误电网建设,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市建立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各地的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市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市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市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环境工作。
(一)电力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工作实行任务和费用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与供电企业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县(市、区)与镇政府逐级签订征地拆迁青赔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层层负责。
(三)对于不用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线路建设及改造,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县(市、区)、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青赔工作手续,交付供电企业施工。如实施征地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区域内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施工行为。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因特殊原因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确定,同时承担部分园设计方案修改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要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需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装置的项目适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73号




关于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装置的项目适用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使用医用加速器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放射性是环境污染因素之一,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调整的对象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产生放射性物质及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产生放射性从而具有环境影响的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二、建设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的装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加速器等伴有辐射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或者辐射性质的能量流污染,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因此,建设使用加速器等伴有辐射的装置,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的规定,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始建设,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装置方可投入使用。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使用加速器的建设项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明确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年2 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环监[1995]107号)已明确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生产、使用X光机和加速器”等伴有辐射的设施和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主要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放射性设施予以明确,但同时还明确要求对“暂未列入此次名录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原则进行管理”。我局于2002年9月24日《关于建设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复函》(环函[2002]248号)也明确要求,建设放射性设施类别的“射线装置的环境管理,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范畴”。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你局反映的某单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擅自建设和使用加速器装置,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该单位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未明确列出医用加速器属放射性设施,拒绝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与法律适用规则不符。

  特此函复。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企业卫生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6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415份


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企业创卫的整治成果,促进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使企业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要求,营造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建成区内企业。
第二章 企业卫生管理职责、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区(含车间、办公楼、仓库、食堂、厕所、道路、空地等)和企业生活区(指三幢以上(不含三幢),且连片成区的宿舍)的卫生均由企业管理。
第四条 企业要设立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要制订企业卫生管理的规章。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和必需数量的保洁人员。
第六条 企业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生产区、生活区设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卫生工作要做到有记录、有资料。
第七条 企业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并建立每周卫生大扫除制度。
第八条 企业环境要求绿化、美化,做到“黄土不见天”,树木花草养护良好。
第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要整洁、卫生,垃圾做到日清,无暴露垃圾;道路要硬化、无破损,路面要平整、无积水;排水系统要完好,窨井、沟渠整洁通畅;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吊乱挂。
第十条 室内要求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食堂要符合《饮食行业卫生达标要求》,各项卫生设施、用具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区、生活区环卫设施齐备,要求容量、数量充足,设置合理(收集半径一般不大于15米),垃圾房(箱、筒)密闭、硬底、整洁、完好、无损坏,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 厕所要求采用水冲式,并有专人保洁;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第十四条 企业要采取“四害”孳生地管理和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消杀工作,“四害”密度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区、生活区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按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要有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街办及社区对企业卫生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十七条 街办及社区对其所在地企业(含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实行社会管理。企业接受所在地街办及社区卫生监督与检查。街办及社区对所在地企业卫生管理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
第十八条 三幢以下(含三幢)的企业职工宿舍的卫生由企业宿舍区所在地的街办及社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街办及社区对所在地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卫生实行社会管理。
第四章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卫生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卫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协助下属企业所在地的街办及社区对企业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办及社区要主动争取所在地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卫生管理的支持与帮助。
第五章 对于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困难企业卫生管理经费确实无力支付的,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将土地、厂房、仓库等租赁给他人的企业,其卫生管理仍由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改制工作的企业,其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仍由该企业负责;对企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完全改制到位的企业,原企业改制已形成了新的产权单位,其卫生管理由新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内的违章搭建必须拆除;对于历史遗留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违章搭建,要进行整治,做到安全和不碍观瞻;禁止在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内出现新的违章搭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改制时要安排相应的资金解决卫生管理上的历史遗留和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上述条款涉及企业职工个人的,由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街办及社区应负责对其收取卫生费用的企业职工宿舍进行卫生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企业创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