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6:5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对牵头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有关方面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医改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4亿,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资委、财政部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省(区、市)为单位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民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鼓励地方探索省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研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规范各省(区、市)药品增补,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部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卫生部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部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部负责)
  (5)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进行分类管理,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负责)
  (7)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8)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8)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支持建设的基础上再支持300所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下同)、1000所以上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3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中西部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累计招收超过1万名。(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累计培训人员达到3万名。(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2万人次和46万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5)制定并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重点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卫生部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4500万人、1500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卫生部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1年再补种626万人左右,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卫生部负责)
  (2)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4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卫生部负责)
  (3)为4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累计完成100万例。(卫生部负责)
  (4)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累计完成163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卫生部负责)
  (5)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累计完成1128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卫生部负责)
  (6)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部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支持中西部地区2100所以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国家重点支持430所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负责)。
  (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重点支持800个左右的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在16个国家联系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省级试点城市加快推进综合改革,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全国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完善预约诊疗制度,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卫生部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以省(区、市)为单位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3)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累计达到300种,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卫生部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负责)
  (2)制定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出台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指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公立医院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卫生部、商务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将继续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国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2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9日,能源部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91]财会字第94号《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能源经[1992]579号),结合电力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作为现行电力行业建设单位使用外资有关会计制度的补充,对利用外资的有关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以加强和完善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外资的电力建设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以及相关的赠款等。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及东欧国家记帐贸易的建设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核算。
外资会计核算实行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以其他货币结算的收支业务和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一般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年12月31日公布的卖出价为本年记帐汇率折算人民币。两个年度末的汇率变化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为简便记帐,年度中发生的汇率变化可以不予记录反映。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可按编制竣工决算时的汇率调整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竣工决算办理后,还贷期间所发生的汇总损益直接转生产。

二、会计科目补充和使用说明
1、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国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实际使用国外借款的情况,并按外资借款的具体情况设备“××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行贷款”、“技术合作信贷”、“特别信贷”及其他外债等三级科目。同时在每一个三级科目\下按“本金”、“利息”、“承诺费”设置明细科目。对部分外资借款由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的项目,可以“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财政部垫付利息及承诺费”二级科目,核算财政部垫付数及建设单位归还数。
(2)利用外资单位在使用外资支付工程进度款、调遣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支付进口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等费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支付的外资借款利息、承诺费,在建设期内借记“待摊投资----国外借款利息”、“待摊投资----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贷记本科目或国内有关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竣工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对支付期较长,使用分次付款形式的合同,工程虽已完全,但在尾款付清前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可视同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核算。
对发生的汇兑损益,工程编制竣工决算前的应计入建设成本,借记:“待摊投资--汇兑损益”,贷记本科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汇兑损益,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
(3)工程建成投产后按贷款协议偿还国外借款本息时的帐务处理。
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减免税和固定资产折旧还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用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还贷,借记“应交基建收入(还贷部分)”,“应交包干节余(还贷部分)”,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对用以上资金归还财政部垫付的利息、承诺费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贷记有关科目。
(4)国外借款由业主单位核算的,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可通过“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业主收到国外支付通知书后转建设单位,借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收到业主转帐通知单位,借记“器材采购”、“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等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工程竣工后偿还贷款时,业主根据还贷时的汇率还款,还贷汇率与项目竣工决算时汇率之差直接转生产单位,并按竣工决算时的汇率通知建设单位冲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业主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建设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贷款----国外借款”、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国外借款在建设单位核算的,业主应对贷款的使用作好各种辅助记录,加强对外资借款的使用、支付等管理工作。
2.在“基建拨款”科目下增设“国外赠款”二级科目,用来反映和核算国外无偿损赠的资金和物资情况。对于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
(1)当建设单位利用国外赠款支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费用等,借记“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国外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比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概算价入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借记“设备投资”、“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器材采购”科目使用的补充。在“器材采购”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和“进口材料”两个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等采购业务。
4.在“采购保管费”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进口材料”两个二级科目,核算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进口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并按费用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5.在“库存设备”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二级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并按设备类别、采购合同等设置数量、金额明细帐进行核算。由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期较长,特别是尾款通常要等设备投运后12~18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才支付,在设备验收入库时,就应将尚未支付的尾款按合同原币价和设备到货时汇率估价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应付国外供货商尾款”。在尾款支付完毕后,再按实际支付数调整有关科目。
为便于掌握每个合同的支付情况,须根据需要建立辅助登记簿,包括合同号、信用证号、信用证开出日期、向银行申请支付书号,及到货设备数量、合同原币金额、每次支付原币金额和折算成赠、贷款货币金额等内容,用以加强进口设备财务管理,加强合同支付管理。
对进口设备合同中配置备品备件或专用安装工器具的,应力求在签订合同时注明金额,无法注明的,应根据同类产品价格或有关比例关系分析记帐。个别确定无法计算金额的,应设置数量备忘簿进行记录,以加强管理。
6.在“库存材料”科目下增设“进口材料”二级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进口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将库存进口材料拨交施工单位(或承包商)抵作工程款或预付备料款时,按计划(概算或合同)价格,借记“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或“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贷记本科目。
计划与实际的价差列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7.“设备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在“设备投资”科目下增设“在安装进口设备”、“不需要安装进口设备”两个二级科目,核算利用外资完成的设备投资,并按设备进口合同、类别、用途等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列报完成时,应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统计制度列报。对采用多次付款方式进口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按设备的全部价值列报投资完成额。实际支付完毕后,对未支付预估列报的投资再按实调整。
(2)交付生产单位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概算内批准列入的),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8.“待摊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汇总损益”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应由本工程负担的人民币对贷款原币折算率变化的差额。一般可直接进入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的应直接计入,不列“待摊投资”。对人民币与贷款货币的汇总损益、周转金帐户回补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本科目下明细核算。但采购原币与支付贷款货币的汇率风险及世行贷款按货币总库制计算的汇率风险不在本科目核算,可在平时作好辅助记录,为分析外汇风险积累基础资料。
汇兑损益一般每年计算一次。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等科目。
(2)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利息”和“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两个二级科目,反映和核算国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承诺费及手续费。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等有关明细科目。
对“特别帐户”等存款利息收入、出国工厂检验费结余,一般应用于归还贷款利息支出,抵冲本科目。
9.在“转出投资”科目下增设“进口勘察设计设备”、“进口专用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核算经批准并列入工程概算内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专用的设备工器具等投资完成及转出情况。当设备、工器具到货验收入库后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等科目,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对大型施工机具采用租赁方式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对一些经过批准进口,但未列入概算的勘察设计设备、施工机具等,由勘察设计费、施工机具费、设备台班费扣抵的,或由购买单位支付人民币的,应列入“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
10.在“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下设“国外借款”二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用外资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财产价值和有关其他各项支出。
11.在“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下增设“调出进口设备及工器具”、“调出进口材料”二级科目,按调出对象、种类明细核算,反映经批准有偿调拨给其他单位、工程的进口设备、材料、工器具的应收款项。
调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进口设备”等科目。收到资金后应作专户存储,用于归还国外贷款本息。在未归还前,根据需要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工程建设资金临时周转使用。
12.经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美元户”、“日元户”等二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存款及使用周转金的支付、补充、结存情况。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周转金数额较大、业务较频繁的单位、可单独设立“外汇存款(××货币)”科目,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13.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单位原则上不设“外币现金”科目,但对有银行不收存的外币,可在“现金”科目下设“现金----××货币”核算收支结存情况。
14.在“应付器材款”下增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和“应付国外供应商尾款”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利用外资进口设备过程中预付定金和应付尾款业务。预付定金时借记“应付器材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贷记“国外借款----××贷款。在设备到货时,应按到货设备的合同全价借记“器材采购”科目(不需安装设备到货并已验收入库可直接借记“设备投资”),贷记“国外借款”、“应付器材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应付器材款----应付国外供应商尾款”。在支付尾款时按实际数再调整有关科目。
15.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国外索赔和违约金”二级科目,核算利用外资过程中进口设备、材料和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违约罚款等业务。根据合同规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取得的索赔款、违约金等收入应专户储存,用以对设备器材质量问题的修复,缺、漏件的重新购置,重新招标签订合同的费用支出等。当工程完工后本科目如有结余,应全数作还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三、会计报表
(1)国内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按财政部、建行总行统一布置精神编报,并根据(91)财会字第94号文及本文有关规定补充。
(2)报送国外贷款机构的财务报告应按其有关要求编报。其中,在编制世行财务报告时,应根据世行要求及我国的财会制度,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基建投资表》。具体编报方法见附件。编报其他国外贷款机构的财务报表可参照。

四、附 则
1.本办法自1992年度开始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外资会计核算办法和世行报表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能源部经济调节司解释。

[附件]报世界银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格式
根据世界银行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应将电力工业企业财务报表、电力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分别转编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建可不编)、《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基建投资表》(生产不编),然后予以合并,成为报送世界银行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其中,基建报表按照有限合并的原则编制。现将各表的转编说明如下,并附统一的报表格式。对以下说明中所列的各项资料、数据来源的行次、栏次,均参照1991年度会计年报格式。
Ⅰ.生产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产方
1.流动资产
(1)现金 会工1表第35行“货币资金”,+第47
行“专项存款”
(2)库存物资 会工01表第15行“定额流动资产小计”
+第34行“特准储备物资”
(3)应收帐款 会工01表第32行“其他流动资产小计”
--第34行“特准储备物资”--第35行
“货币资金”
流动资产小计 本表“现金”+“库存物资”+“应收帐款”
2.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 会工01表第14行“固定资产合计”+第
2行“折旧”--第9行“长期投资”中需专
项资产性质部分
(2)减:折旧 会工01表第2行“折旧”
(3)固定资产净值 会工01表第14行“固定资产合计”--第
9行“长期投资”中属专项资产性质部分
=本表“固定资产原值”--“折旧”
3.专项资产 会工01表第58行“专项资产合计”--第
47行“专项存款”+第9行“长期投资”
中属专项资产性质部分
资产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小计”+“固定资产净值”
+“专项资产”
负债和权益
1.流动负债
(1)应付帐款 会工01表第91行“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
(2) --第97行“其他应付款”相加数+一年内
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内资、外资
(3)应交政府 会工01表第98行“未交税金”+第99
行“未交利润”+第100行“其他未交数”
(4)流动资金借款 会工01表第80行“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负债小计 本表“应付帐款”+“应交政府”+“流动
资金借款”+“一年内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 款”
2.长期负债
(1)基建借款 会工01表75行“基建借款”条款--(会
(国内) 工22表第25行4栏“国外借款”第25行9栏“国外借款”)
(2)基建借款 会工22表(3)基建借款分项目情况期末
(国外) 未还数分抑填列,其中世行贷款项目完成转
(3)其中: 生产部分根据项目填列按会工22表(3)
工程世行 中本单位世行借款工程基建借款期末未还数
贷款 填列
(4)减: 一年内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内资、外资
(5)其他长期借款 会工01表第67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第76行“投资借款” ̄第79行“应付
引进设备款”
长期负债小计 本表“基建借款”(国外)+“基建借款
(国内)”+“其他长期借款”--“一年内
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
3.权益
(1)国家固定基金 会工01表61行“国家固定基金”+62
行“企业固定基金”+63行“待转固定基
金”
(2)流动基金 会工01表64行“国家流动基金”+65
行“企业流动基金”+66行“国家拨入特
准储备资金”
(3)专项资金 会工01表118行“专项资金合计数”
权益合计 本表“国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专项资金”
负债和权益合计 本表“流动负债小计”+“长期负债小计”
--“权益合计”
长期负债比(%) 本表:长期负债小计/(负债和权益合计
--流动负债小计)×100%
流动比 本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注:1.“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中,属业主内部往来
款应相互抵销后填列,并予说明。
2.“基建借款”中一年内到期应偿还借款的本息应调
整转列“应付帐款”,并按国内、国外注明转列金
额。
3.本表“长期负债比”、“流动比”两个指标应在生
产、基建两表合并后计算。
二、损益表
项目 编制说明
1.售电量 会工03表第15行3栏电力部分
(百万度)
2.每年增长率(%) (本年度售电量/上年售电量--1)×100%
3.平均电价(分/度)会工03表第16行电力部分
4.销售收入 会工03表第1行电力部分
减:销售税金 会工03表第2行电力部分--会工01表(3)
第13行“减免税还贷本年已(补)交数”
5.净销售收入 本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
6.运行成本
(1)燃料 会工11表第2行电力部分
(2)购电量 会工11表第3行电力部分
(3)运行费 会工11表第4、6、7、8行“水费、材
料、工资、福利”电力部分
(4)管理费 会工11表第11行电力部分
(5)基本折旧 会工11表第9行电力部分
(6)大修理费 会工11表第10行电力部分
(7)其他费用 会工03表第5行3栏“销售及其他费用”
电力部分--会工01表(3)第17行“减
免的教育费附加”本年已(补)交数
运行成本合计 本表“燃料”+“购电费”+“运行费”
+“管理费”+“基本折旧”+“大修理费”
+“其他费用”
7.运行利润 本表“净销售收入”--“运行成本合计”
加:营业外净 会工03表第14行1栏“销售利润总额
收入 合计数”--“电力销售利润总额”+
会工02表第13行“营业外收入”--第
14行“营业外支出”+第17行“其他
单位转来利润”
8.税前利润 本表“运行利润”+“营业外净收入”
减:所得税 会工02表第31行“应交所得税”
9.净利润 本表“税前利润”--“所得税”
10.利润分配
(1)上交政府 会工02表第32行“应交财政调节税”
+第33行“应交主管部门调节税”
(2)偿还贷款 (会工02表第20行“归还基建借款利润”
+第21行“归还专项借款利润”)+(会
工01表(3)第13行“减免税还贷已补
数”+第17行“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已补数”)
(3)企业留利 会工02表第24行 ̄29行+第34
行“企业留利”
(4)其他 会工02表第18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第22行“归还债券的利润”+“支付融
资租赁费的利润”
成本/运行收入 本表:(运行成本/净销售利润)×100%
比(%)
(税前)资金回收率 本表:(税前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 ×100%
(税后)资金回收率 本表:(净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 ×100%
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会工07表(1)第56行“固定资产净值
平均余额”或可简便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
资产净值”(年初数+年末数)/2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金来源
1.净利润 损益表中“净利润”
2.基本折旧 会工21表(1)第5行“更新改造资金”栏
3.大修理基金 会工21表(1)第5行“大修理基金”栏
4.其他内部资金 (会工21表(1)第4行“专用基金”本
来源 年增加数合计--第5行“更新改造资
金”、
“大修理基金”企业提取数--第4行4栏
“业扩资金增加数”--第6行“以本年利润中
提取专用基金数”--第10行“提前投产和还
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利润”--第11行“还贷
利润留利”)--会工02表第24行“技术转让
留利”
内部资金来源 本表:“净利润”+“基本折旧”+
小计 “大修理基金”+“其他内部资金来源”
5.业扩资金 会工21表(1)第4行“业扩资金增加数”
6.其他资金来源 对会工01表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分析填列。
一般包括:
1.投资借款:会工01表第76行年末数
--年初数
2.专用借款:会工01表第77行年末数
--年初数
3.会工22表(1)第24行“用其他资金
还贷”的第6栏“归还基建借款”、
会工22表(2)第24行16栏“归还专
项借款”、第24行18栏“归还投资借款”
4.会工01表(3)第17行“减免的教育
费附加已补数”(减项)
非内部资金来源 本表“业扩资金”+“其他资金来源”
小计
资金来源合计 本表:“内部资金来源小计”+“非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资金运用
1.流动资产增/减 根据资产负债表分析填列:
1.资金运用:库存物资+(应收帐款
年末数--年初数)=资金运用增减数
2.资金来源:(应付帐款+应交政府
+流动资金借款+流动基金)的小
计数的本年--上年=资金来源增减
若“基建借款”中有“流动资金借款”
部分,也应分析列入资金来源项下,
计算本年较上年增加额
3.流动资产运用净增加=资金运用增
加额--资金来源增加额
2.专项资产增/减 资产负债表“专项资产”本年数--上
年数
3.偿还借款 (会工22表(1)第19行6栏“用利润归
还基建借款”+第19行16栏“用利润
归还专用借款”+第21行6栏“用折旧
归还基建借款”+第21行16栏“用折旧
归还专用借款”+第20行6栏“用减免税
归还基建借款”+第24行16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专用借款”+第24行18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投资借款”+第24行6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基建借款”--第24行6栏“其中:未单列
用于减免教育附加归还基建借款”+第23行6
栏“用基建收入归还基建借款”+第22行16
栏“用专用基金归还专项借款”)+会工01表
(3)第17行“用减免教育费附加已补数归还
基建借款”
4.上交政府 会工02表第32行“应交财政调节税”
+第33行“应交主管部门调节税”
5.专用基金支出 会工21表(1)第15行“专用基金本年
减少数合计”--第21行栏“归还基
建和专项借款专用基金合计数”
6.其他支出 1.提前投产留利分约施工企业等(会
工02表第26行--会工21表(1)第10
行)
2.会工01表第108行 ̄111行“工资基
金、专用拨款、应付及暂收款等其他专项基金小
计的年末数--年初数。
(减少填正数,增加填负数)
7.运行需要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增减”+“专项资产增减”
+“偿还借款”+“上交政府”+“专用基金
支出”+“其他支出”
8.资金支出合计
资金运用合计 本表:“运行需要合计”+“资金支出合计”
现金增/减 本表:资金来源合计--资金运用合计
年偿债能力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大修、福利基金
提取数)/偿还借款
注:
1.年偿还能力“指标应在生产、基建
合并后再计算
2.福利基金提取数按会工21表福利基金
本年提取数填列
Ⅱ.基建部分
按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报表,采取有限合并的原则编
制世界银行报表。即:世行贷款项目反映本工程全部的投资资金来
源,业主单位其他工程只反映在建部分的资金来源。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产方
1.现金 世行贷款项目会建01表第33行”货币
资金合计”
2.库存物资 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
(一)第四项20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合计”--本表“现金”)
3.在建工程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6行“在建工程”
其中:世行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会建01表第6行“在建
工程 工程”
资产合计 本表“现金”+“库存物资”+
“在建工程”
负债和权益
1.基建借款(国内)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71行“基建投
资借款”--第86行“国外借款”+第
94行“电力债券资金”)--(业主单位
会建01表第11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
借款”--第16--3行“国外借款”)--
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一)四
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第5--14行和
第16行之和)+(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
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基本建设结
余资金”第5--14行和第16行之和)
2.基建借款(国外)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86行“国外借
款”--第16--3行“国外借款”--基本
建设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5行“国
外借款”+(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综
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5行“国外借款”)
其中:工程世行 世行贷款项目累计贷款数(世行贷款
借款 部分)--已向生产单位移交转入应收
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数--累计偿还世行
贷款数
注:
本项生产和基建合并后应等于世行贷
款对帐单余额
3、基建拨款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54行“基建拨
款合计”--第67行“待转自筹资金拨
款”--第68行“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2--5行之和--
第100行“待冲基建支出”)--(业主
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
1--4行之和)+(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
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4行之和)
--(业主单位在拨款中包括的国外赠款)
4、国外赠款 根据业主单位收到或使用的国外赠款
数填列
负债和权益合计 本表:“基建借款(国内)”+“基建
借款(国外)”+“基建拨款”+“国
外赠款”
注:为与世行评估口径一致,对地方集资属拨款处理的资金来
源应按评估时的口径分析列入拨款或借款。
二.财务状况变动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金来源
1.国外借款 业主单位根据本年实际使用国外借款
本息数填列,或根据“基建投资表”
本年(第8栏合计+第9栏合计)--上年
(第8栏合计+第9栏合计)
其中:工程世行 根据世行贷款项目本年实际使用世行
贷款 贷款本息填列。或根据“基建投资表”
本年第8栏合计--上年第8栏合计。
2.其他基建借款 业主单位(会建05表第1行6栏“基建
投资借款合计、本金”+第18行6栏
“电力债券、本金”)+(会建02表附
表第18行“借款利息”--第19行“减:
贷转存利息收入”)--本表“国外借款”
借款小计 本表“国外借款”+“其他基建借款”
3.国家拨款 世行贷款项目根据本年国内拨款、国
外赠款之和填列+业主单位其他项目
本年用拨款完成的在建工程投资数
其中:国外赠款 根据业主单位当年使用的国外赠款数
填列
资金来源合计 本表:“借款小计”+“国家拨款”
资金运用
1.流动资产增/减 “资产负债表”中“库存物资”本年
数--上年数
2.国外贷款项目 业主单位使用外资贷款的工程项目本
资金支出 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
其中:世行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本年实际投资和
其他支出完成额
3.
其他建设项目资 业主单位“基建投资表”第15栏“本
金支出 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合计
--本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合计 本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资金运用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增加”+“国外贷
款项目资金支出”+“其他建设项目
资金支出”
现金增/减 本表:“资金来源合计”--“资金运
用合计”=资产负债表“现金”本年
数--上年数

注:为与世行评估口径一致,对地方集资属拨款处理的资金来源应按评估时的口径分析列入拨款或借款。
三、基建投资表
本表编制方法基本同国内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的会建02表,只作如下修改:
(1)“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的资金来源分类改为:国内拨款(反映全部属拨款性质的资金来源,但不包括地方集资中属拨款、世行评估时作借款处理的部分)、国外赠款、国内借款(反映全部国内基建投资借款及属借款性质的投资资金来源)。
其中:“国外借款”包括业主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国外借款资金来源,“世界银行贷款”只反映世行贷款项目实际支用的世行贷款。
(2)将会建02表第21栏“自开始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并入本表第13栏“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项下反映。
(3)对会建02表第26栏“侍摊投资”并入本表第18栏“其他及待摊投资”项下反映。
(4)对会建02表第29栏“应核销投资”改为“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并将当年发生的“应核销其他支出”一并反映。即:上年“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累计”的合计+“本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合计--本年第10栏合计数。
编制说明:
(1)本表汇编口径应尽量与世行评估时口径一致,并以反映在建工程为主。本表第14栏“在建工程”应与资产负债表的在建工程数一致。
(2)本表累计拨借款的本年数--上年数=财务状况变动表中拨借款数。
(3)世行贷款项目的本年实际完成额=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世行贷款工程资金支出。
(4)美元折人民币的汇率应根据财务报告期末的汇率,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本表第8栏数在项目未还贷前应与世行支付对帐单的数字相符。
资 产 负 债 表
年度 表1
单位:人民币 千元
资产 本年 上年 负债和权益 本年 上年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应付帐款
库存物资 加:一年内到期应偿(内资)
应收帐款 还的基建借款(外资)
应交政府
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资产小计 流动负债小计
长期负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基建借款(国内)
减:折旧 基建借款(国外)
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 工程世行借款
减:一年内到期应偿(内资)
还的基建借款(外资)
其他长期借款
在建工程 长期负债小计
其中:××世行贷款工程 权益
国家固定基金
专用基金资产 基建拨款
国外赠款
流动资金
专项资金
权益合计
资产合计 负债和权益合计
长期负债比(%)
流动比
损 益 表
年度 表2
单位:人民币 千元
项目 本年 上年 项目 本年 上年
售电量 运行利润
每年增长(%) 加:营业外净收入
平均电价(分/度) 税前利润
减:所得税
净利润
销售收入
销售税金 利润分配
净销售收入 上交政府
偿还贷款
企业留利
其 他
运行成本
燃料
购电费 成本/运行收入比(%)
运行费 资金回收率(%)
管理费 税 前
基本折旧 税 后
大修理费 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其他费用 年平均在用固定资产净值
运行成本合计
财务状况变动表
年度 表3
单位:人民币 千元
项 目 本年 上年 项目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净利润 流动资产增减
基本折旧 专项资产增减
大修理基金 偿还借款
其他内部资金来源 上交政府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专用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
业扩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运行需要合计
非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国外借款 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其中:××工程世行借款 其中:××世行贷款工程资金支出
其他基建借款 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借款小计 资金支出合计
国家拨款 资金运用合计
其中:国外赠款 现金增/减
资金来源合计 年还本付息能力
基 建 投 资 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序|工程| |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 |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号|项目| | | |概算数 |利息 | |
|--|----|--------|--------|--------|--------|------|------|
| | | | | |(1)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计 | | | | | | |
--------------------------------------------------------------------
--------------------------------------------------------------
| 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 |
|----------------------------------------------------------|
| | | | |其中:世界银行贷款|
|国内拨款|国外拨款|国内借款|国外借款|------------------|
| | | | |美 元|折人民币 |
|--------|--------|--------|--------|------|----------|
| (4)| (5)| (6)| (7)|(8)|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二、删除第七条。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