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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0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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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琼教中招〔200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招生学校:

  为保证我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印发《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下称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检查、对照中招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规定,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在招生工作中,不得接受可能防碍中招工作公正进行的家长和招生学校的宴请、礼品、娱乐、各种不正当报酬。

  第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递条子,授意或强令招生学校违反规定录取考生;不得为考生出具假证明、违反规定建造档案、更改考生分数、阻挠考生报考志愿或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等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包分配专业招生指标的分配、机动指标使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热门专业招生指标的分配、机动指标使用,各类招生学校追加的招生计划,应经领导集体讨论,不得个人决定,市县(单位)中招办对所分配的各类学校的招生指标,特别是上述学校的招生指标,要如实公布,不得隐留或暗箱操作。

  第四条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中招办招生录取政策,不得擅自到考生毕业学校、市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进行各种不符实际的招生宣传及各种作违法报酬、宴请等行为。录取前各市县(单位)要将所有报考志愿考生的档案送省中招办,录取期间市县(单位)中招办和招生学校不得私自交接考生档案。

  第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制度和标准。市县(单位)、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凡中招工作所需的各种购物、表格资料印刷、会议的住宿、用餐、场地等价格的确定,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住房、用餐每天实际数及结帐也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签名和进行;各种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名方可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招生工作人员,包括省、市县(单位)中招办全体工作人员、省内外招生学校招生工作人员。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公(经)字〔2008〕65号

各行政区分局、光明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

  (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非法用地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

  (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办案单位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以下四个等级完成《举报有功等级报告》,并呈报所在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批,由市局案件受理中心备案:

  (一)一级举报。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并可协助现场侦查活动,举报情况与案件事实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犯罪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证据并可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犯罪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侦查活动,举报情况和案件事实大致符合;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推测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可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鉴定、评估部门对涉案物品的估价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1.对于涉案物品的估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挽回经济损失5%-6%(一级举报),3%-4%(二级举报),1%-3%(三级举报),1%以下(四级举报)给予奖励;

  2.对于涉案物品的估价在100万元以上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大案要案,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挽回经济损失4%-5%(一级举报),2%-3%(二级举报),1%-2%(三级举报),1%以下(四级举报)给予奖励。

  (二)根据举报,通过侦查破案直接追缴、查获假币、假金融票证、假发票等难以估价的涉案物品,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三)每起案件举报奖励的最高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查证属实并经审批后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且抓获有犯罪嫌疑人的,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并经审批后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但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案件受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意见并经审批后发放;

  (二)各单位案件受理中心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金发放的申请,经分局、处或支队领导审核和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分局、处或支队案件受理中心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案件受理中心的直接经办人在发放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应当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签名。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名后的收据交由市局和处、支队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六条 除奖励金外,各分局、处或支队可视情况采用立功、嘉奖等其他举报奖励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

  案值巨大、举报人人身安全有严重危险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举证配合办案。

  情况特殊的,经市局领导批准,举报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领取奖励金。

  第八条 在举报奖励金发放后,由案件受理中心将《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举报登记薄》、《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奖励申请表》、《奖励呈批表》、《奖励举报通知书》、《举报奖金领取收据》等复印件、被奖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料归档,并按"机密"等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励金发放情况,方便群众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2]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标[2002]194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0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年检,同时应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年检。

  二、年检工作自2002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受检期为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

  四、各省级、部门资质管理机构应于10月15日前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初审结果报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五、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年检工作由省级资质管理机构自行安排,但最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今年10月31日。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年检应按照中介协下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年检,具体考核办法由中价协另行下发。

  七、年检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和文字资料审查、核对同步进行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由中价协另行下发。

  八、年检工作结束后,对部分达到标准、且在执业中业绩突出、具有良好信誉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地区可按建设部74号部令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发展和需要,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提出申请晋级报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