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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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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提高旅游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继续对全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为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8]第5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我市年度旅游实施规划、经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已列入市财政局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重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为新建项目,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过去已经享受贴息期满三年的项目,不再受理新的贴息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安排精品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筹融资计划,制订下一年度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规划,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核准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实施规划,将下一年度需要贴息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贴息以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当年需贴息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贴息比例。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七条 贴息年限从2008年起执行,连续执行三年。

第八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市级当年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规划;

(二)纳入市级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

(三)按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

(四)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九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填报“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付息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向同级旅游局、财政局申报,两局审核汇总填制“石家庄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财政贴息汇总表”,由当地财政局会同旅游局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报告由验收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办理贴息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按规定冲减相应的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当年竣工验收的旅游重点贴息项目,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项目单位除追回贴息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2003〕176号)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积极主动、认真细致、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工作进度、配套措施、应急预案和检查监督等作出具体安排。特别是元旦、春节将至,这一期间也是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高峰期,要抓紧作出具体部署,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各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 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全力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为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到位,部里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办规程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各地要服从大局,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执行,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

四、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宣传部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把宣传工作做在前、做到位。要总体筹划,突出重点,注重对转移接续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面对面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既注重利用平面、电子媒体,也可印发小册子、宣传单等;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开展宣传,指导和督促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到车间、工地一线,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要注重政策宣传通俗易懂,做到政策口语化、权益数量化、流程形象化,通过举实例、算细账等方式,让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看得明白,心中有数;要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络,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同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地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确保维护社会稳定。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政策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特别是实施的时间紧、任务重,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十分重要。部里将举办《暂行办法》培训班,对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县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单位和业务骨干、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使所有管理和经办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认真抓好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工作。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已实现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要调整完善本地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系统与部里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无缝连接,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转移手续;尚未与部金保工程联网的,暂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同时要加快本地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早实现转续业务操作的信息化。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的问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争取领导支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相关方面的力量,全力抓好实施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铜政发〔2009〕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市政府对《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铜政发〔2001〕6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第四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实行五保供养,智力及精神残疾的予以收养。对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救助。
  第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予以一定额度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收门诊挂号费。各级医疗机构对本辖区内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残疾人,减半收取体检费。
  第七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减半收取相关费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按照标准的20%提高补助。
  第九条 残疾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给予总房款5%的优惠;残疾人家庭租住廉租房的给予5%的优惠。
  第十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及农村孤寡残疾人投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免去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负担。
  第十三条 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经会员大会同意免收会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为乡镇、社区配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少于5%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残疾人生活补助基金,专项用于残疾人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兴办和扶持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宜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失业残疾人纳入全市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报考国家公职人员,除对身体有特殊要求外,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和录用。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保障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第二十四条 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全市各省级重点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降低20分录取残疾学生。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半收取学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学生在本市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免收学费;具有本市户籍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本市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减半收取学费。被国家高等院校当年录取的贫困残疾大中专学生除享受同健全学生的补助政策外,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排练、演出或者训练,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在国际、全国、全省文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免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全市各旅游景点、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性演出等除外。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免费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广播电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已经建成低于《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无障碍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三十一条 倡导信息无障碍,各相关单位为残疾人家庭使用有线电视、网络、通讯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新闻媒体对有关残疾人的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免费予以刊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4日印发的《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