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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6:3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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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
全文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
、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必要时,由市交通委员会
进行协调。


第四条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通过局级业务
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局提出运输申请,并申报运输计划,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
经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业务手续。承担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单位)
,应予协助。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五点五米的;
(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无轨电车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
,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四点四米的;
(三)货物长度超过二十五米的;
(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计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第六条 市交通局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二)按照确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
(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


第七条 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
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局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
悬挂标志。


第九条 市交通局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条 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
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
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局进行协调、决定。
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局同托运单位按有
关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
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
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


第十二条 对擅自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局没收承运单位的全部运
费收入,处以托运单位相当于全部运费50%的罚款。罚没款一律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复议,市交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六日颁布
的《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23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铁岭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6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物价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调节。

2、强化行政事业性、公益性、重要经营性收费管理;强化价格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政策协调、信息服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调控管理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铁岭地区的价格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动态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和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拟定全市价格和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价格手段调节全市经济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研究提出政府分级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原则、作价办法。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分析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建立、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研究拟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拟定、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市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五)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受省委托的中、省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价格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负责全市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七)组织、参与全市地方性价格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制定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的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举报工作。

(八)负责开展价格咨询、鉴证、评估、认证和信息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印信、财务、人事劳资、后勤服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和年度调控方案;负责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督、分析、掌握价格变动趋势;负责价格理论研究和价格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局内文字综合工作。

(三)价格管理科

负责工农业产品、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农业生产资料、药品等价格的审批、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物价部门价格管理工作。

(四)收费管理科(非商品收费管理办公室)

负责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审批、调整和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和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物价局编制22名(行政编制12名,物价专项编制:8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机构改革后,市物价检查所的物价专项编制为12名。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闻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闻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新闻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南通市新闻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质量,鼓励广大新闻工作者勤奋敬业、钻研业务、争先创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新闻奖为我市新闻作品的年度最高奖,评选对象为上年度在报纸上发表的消息、通讯(含特写、系列报道、调查报告)、言论以及在广播、电视上发表的消息、评论、专题报道等新闻作品。

  第三条 市新闻奖由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发,每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

  第四条 建立由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有关领导,市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市新闻奖评审委员会。
  市新闻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负责市新闻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参评作品作者、编辑的人数、排序、署名均以作品刊用时为准,不得变更;作者或编辑为3人以上时,以集体名义参评。

  第六条 市新闻奖评审工作分推荐和评选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由各新闻系统分别评选出各自系统内的优秀新闻作品,在此基础上,按照评委会下达的指标,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参加市新闻奖的角逐;
  (二)第二阶段,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集中评选,按参评作品60%-70%的获奖面从中评选出市新闻奖获奖作品,其中报纸和广播电视系统的获奖作品各占50%。

  第七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市新闻奖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获奖结果将由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通报,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十条 市新闻奖获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当年度评奖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