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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16:1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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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林地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6]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林业用地(以下简称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我市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环境和林业经济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林地范围原则上以1988年完成的全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林业区划确定的林业用地为准,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宜林荒山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是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接受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林地的监测、统计工作,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向用征用林地和林地用途及权属变更的审核管理工作,查处侵占、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经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 山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山林权证书,国家林地还须办理国家资产变更手续。

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有责任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矿产资源予以保护。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单位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十条 集体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审核,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教学用地,一般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林地采沙、采石、采矿、取土、勘测和修筑设施。确属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当地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按规定向林地权属单位缴纳有关占用林地费用,并按用地数量,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同等面积的树木,或交植树造林代劳费以资造林。

第十二条 凡必须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林地或征用集体林地的单位,须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林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许可手续。建设用地单位,须提交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所使用或征用林地的山林权证、林地图纸和四至说明等有关材料,填交有关报表,并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等。

属临时使用林地的,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重新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由原林地单位或个人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量纳入当地年度林木总采伐计划,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及林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个人的林木和附属物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补偿费交原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专项用于造林和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六条 国有林业单位修建林间道路、护林设施、建盖房屋和其他设施需占用林地,须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集体林地需改作他用的,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居民建住宅需占用林地的,应征得乡(镇)林业站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禁止毁林开荒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凡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进行其它有损林木生长的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国营、集体、个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或利用科学技术、行业优势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1、非法侵占林地从事建房、采矿、采石、取土、开展旅游、狩猎等经营活动的,分别不同情况强制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执行的,没收设施,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或超过批准限额占用的林地部分,责令退还,赔偿植被资源损失费2-3元/m2,并按赔偿总额3倍以下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责令退还。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森林资源补偿费标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不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移动一个界柱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有关证件或图表资料的,没收其证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多次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令退还,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罚没款,全额上交财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地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稽[2002]19号

部机关各单位: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八日


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

  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

  (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六)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事项调查核实后,与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并由稽查办写出调查报告,报部领导。

  三、受理举报、投诉的要求

  (一)时限期要求。

  1、稽查办应自接到举报、投诉后5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提出办理建议。

  2、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20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纪律要求。

  1、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某件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办理该举报、投诉事项时应当回避。

  2、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3、举报、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四、建立举报、投诉档案

  (一)对每一件举报、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二)档案资料包括:举报、投诉材料(或举报、投诉记录)、领导批示、重要的核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签报材料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文字材料等处理结论及意见。

  五、定期对举报、投诉情况汇总分析

  稽查办每季度要向各有关司局通报举报、投诉情况;每年要对各种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部领导,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现状及分析

赵金城 崔照铭


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持久。由于公民特别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以往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在乡村。这些被执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这种行政职权的干预,是当前强制执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三是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四是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执行中与人民群众发生冲突的,有些是由于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如违法执行、野蛮执行、滥用执行权等。
五是宣传力度不够。对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积极宣传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没有得到好下场,受到了法律律更加严厉的惩罚,使那些想抗法者闻此止步,这样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
二是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执行;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事件的干部要报告当地纪委,严肃查处。
三是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关心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要强化执行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执行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执行纪律,讲究执行艺术,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行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
四是对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和对事件的处理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将“恶民”公诸于众,使得赖债者不敢抗法,从而激起广大公民的正义感,为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