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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7-07 14:0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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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说 明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1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理机构的审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建 │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2 │收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设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局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 3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  │设活动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管工作。       ││  │  │        │)                   │           ││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  │  │审批      │                    │           │├──┼──┼────────┼────────────────────┼───────────┤│  │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  │志灯具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市政设施养护、维│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 6 │修、检查通行证的│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  │核发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公 │  │        │)                   │           ││  ├──┼────────┼────────────────────┼───────────┤│ 安 │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  │  │核发      │                    │           ││ 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  │        │                    │项办理        ││  ├──┼────────┼────────────────────┼───────────┤│  │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 9 │更、更正审批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  │        │议通过)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交通│ 10 │船舶、浮动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局 │  │检验      │国务院令第355号)            │登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  │  │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           ││水务│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局 │  │的审批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 │管部门下发批准书   ││  │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  │        │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                    │条例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文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                    │订,此事项不再单列为行││ 局 │ 12 │变更游戏机机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政许可事项,经营者重新││  │  │机种、电路板核准│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的许可”即可     │└──┴──┴────────┴────────────────────┴───────────┘


  附件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备 注         │├──┼───┼─────────┬──────┼───────────┼────────────┤│  │   │         │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   │         │      │           │地临时堆放物料的许可”调││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整到“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管│ 1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第一批保留事│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中,由市建设局实施; ││ 局 │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项第105项  │立临时经营摊点许可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  │   │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           │筑物的许可”调整到“临时││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           │”中,由市规划局实施;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      │(第一批保留事项第10项│该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原规│ 2  │石、取土方以及其他│第一批保留事│)          │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土局│   │改变地形地貌的许可│项第19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实││  │   │         │      │采矿许可证核发(第一批│施           ││  │   │         │      │保留事项第12项)   │            │├──┼───┼─────────┼──────┼───────────┼────────────┤│文广│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第二批保留事│利用市级文物拍摄影视照│利用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由自││ 局 │ 3  │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项第83项  │片的审批       │治区文化厅审批     ││  │   │摄的审批     │      │           │            │└──┴───┴─────────┴──────┴───────────┴────────────┘


  附件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合并为      │ 备注 │├──┼──┼───────────────┬──────┼─────────┼───┤│  │  │1、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7项  │         │   ││  │  ├───────────────┼──────┤         │   ││  │  │2、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一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8项  │         │   ││  │  ├───────────────┼──────┤         │   ││  │ 1 │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的审批           │项第30项  │评价》审批    │   ││  │  ├───────────────┼──────┤         │   ││  │  │4、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36项  │         │   ││  │  ├───────────────┼──────┤         │   ││  │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第二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1项  │         │   ││  ├──┼───────────────┼──────┼─────────┼───┤│  │  │1、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许可证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9项  │         │   ││  │  ├───────────────┼──────┤         │   ││  │  │2、大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1项  │         │   ││  │  ├───────────────┼──────┤         │   ││  │ 2 │3、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项第37项  │         │   ││  │  ├───────────────┼──────┤         │   ││  │  │4、噪声污染排放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8项  │         │   ││  │  ├───────────────┼──────┤         │   ││ 环 │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5项  │         │   ││ 保 ├──┼───────────────┼──────┼─────────┼───┤│  │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41项  │         │   ││  │  ├───────────────┼──────┤         │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2项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  │ 3 ├───────────────┼──────┤收        │   ││  │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3项  │         │   ││  │  ├───────────────┼──────┤         │   ││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 │第二批保留事│         │   ││  │  │收              │项第24项  │         │   ││  ├──┼───────────────┼──────┼─────────┼───┤│  │  │1、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批保留事│         │   ││  │  │设施的许可          │项第40项  │         │   ││  │  ├───────────────┼──────┤         │   ││  │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许可            │项第42项  │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   ││  │ 4 ├───────────────┼──────┤治设施的许可   │   ││  │  │3、拆除或闲置环境水污染防治设 │第二批保留事│         │   ││  │  │施的许可           │项第26项  │         │   ││  │  ├───────────────┼──────┤         │   ││  │  │4、拆除或闲置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批保留事│         │   ││  │  │防治设施的许可        │项第27项  │         │   ││  ├──┼───────────────┼──────┼─────────┼───┤│  │  │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第一批保留事│从事收集、贮存、处│   ││  │  │营活动的许可         │项第26项  │置危险废物(含医疗│   ││  │ 5 ├───────────────┼──────┤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  │  │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申 │第一批保留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请的许可           │项第35项  │         │   │├──┼──┼───────────────┼──────┼─────────┼───┤│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建设│  │               │项第52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局 │ 6 ├───────────────┼──────┤审批       │   ││  │  │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54项  │         │   │├──┼──┼───────────────┼──────┼─────────┼───┤│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43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  │ 7 ├───────────────┼──────┤审查同意及初步设计│   ││  │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二批保留事│文件的审批    │   ││水务│  │批              │项第51项  │         │   ││ 局 ├──┼───────────────┼──────┼─────────┼───┤│  │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第二批保留事│         │   ││  │  │洪工程项目许可        │项第45项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  │ 8 ├───────────────┼──────┤洪工程、避洪设施审│   ││  │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第二批保留事│批        │   ││  │  │               │项第48项  │         │   │├──┼──┼───────────────┼──────┼─────────┼───┤│  │  │1、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5项  │         │   ││  │  ├───────────────┼──────┤开设平交道口、占用│   ││  │ 9 │2、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挖掘公路及公路改│   ││  │  │               │项第116项  │线的审批     │   ││  │  ├───────────────┼──────┤         │   ││交通│  │3、公路改线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117项  │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9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   ││  │ 10 ├───────────────┼──────┤经营许可     │   ││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20项  │         │   │├──┼──┼───────────────┼──────┼─────────┼───┤│  │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8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  │ 11 ├───────────────┼──────┤营许可证核发   │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9项  │         │   ││  ├──┼───────────────┼──────┼─────────┼───┤│  │  │1、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第二批保留事│         │   ││  │  │检疫             │项第14项  │         │   ││  │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2、动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6项  │         │   ││  ├──┼───────────────┼──────┼─────────┼───┤│农牧│  │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84项  │         │   ││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   ││  │ 13 │2、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 │第二批保留事│证(准运证)、驾驶│   ││  │  │证)核发           │项第17项  │证核发      │   ││  │  ├───────────────┼──────┤         │   ││  │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第二批保留事│         │   ││  │  │核发             │项第19项  │         │   ││  ├──┼───────────────┼──────┼─────────┼───┤│  │  │1、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 │第二批保留事│         │   ││  │  │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    │项第8项   │         │   ││  │ 14 ├───────────────┼──────┤国内植物检疫   │   ││  │  │2、国内植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0项  │         │   │├──┼──┼───────────────┼──────┼─────────┼───┤│  │  │1、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2项  │砍伐、移植、修剪树│   ││  │ 15 ├───────────────┼──────┤木的审批     │   ││  │  │2、影响到管线安全使用的修剪树 │第一批保留事│         │   ││  │  │木的许可           │项第149项  │         │   ││  ├──┼───────────────┼──────┼─────────┼───┤│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2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 16 ├───────────────┼──────┤许可       │   ││  │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园林│  │               │项第113项  │         │   ││ 局 ├──┼───────────────┼──────┼─────────┼───┤│  │  │1、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已有绿地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145项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   ││  │ 17 ├───────────────┼──────┤已有绿地的审批  │   ││  │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51项  │         │   ││  ├──┼───────────────┼──────┼─────────┼───┤│  │  │1、易地绿化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  │ 18 ├───────────────┼──────┤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 │第二批保留事│         │   ││  │  │用性质审批          │项第115项  │         │   │├──┼──┼───────────────┼──────┼─────────┼───┤│  │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 │第一批保留事│         │   ││园林│  │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项第143项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   ││ 局 │ 19 ├───────────────┼──────┤案审批      │   ││  │  │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 │第一批保留事│         │   ││  │  │他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第144项  │         │   │├──┼──┼───────────────┼──────┼─────────┼───┤│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20 │发              │项第11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市 规 ││  │  ├───────────────┼──────┤可证核发     │划 局 ││  │  │2、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  ├──┼───────────────┼──────┼─────────┼───┤│  │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               │项第20项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市 规 ││  │ 21 ├───────────────┼──────┤核发       │划 局 ││原规│  │2、临时用地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土局│  │               │项第22项  │         │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6项  │         │现 由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市 国 ││  │ 22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地上建筑物出租、抵│土 资 ││  │  │               │项第25项  │押审批      │源 局 ││  │  ├───────────────┼──────┤         │实 施 ││  │  │3、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 │第二批保留事│         │   ││  │  │抵押审批           │项第6项   │         │   │├──┼──┼───────────────┼──────┼─────────┼───┤│  │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 │第一批保留事│         │   ││  │  │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项第133项  │         │   ││  │  ├───────────────┼──────┤         │   ││  │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二批保留事│         │   ││文广│  │               │项第68项  │         │   ││ 局 │ 23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  │3、跨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 │第二批保留事│         │   ││  │  │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69项  │         │   ││  │  ├───────────────┼──────┤         │   ││  │  │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 │第二批保留事│         │   ││  │  │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70项  │         │   │├──┼──┼───────────────┼──────┼─────────┼───┤│  │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 │第二批保留事│         │   ││教育│  │更及终止审批         │项第58项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   ││ 局 │ 24 ├───────────────┼──────┤批        │   ││  │  │2、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1项  │         │   │└──┴──┴───────────────┴──────┴─────────┴───┘


  附件四: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                   │     ││档案│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 局 │  │让、赠送非国家所有档案│国主席令第71号)           │     ││  │  │的审批        │                   │     │├──┼──┼───────────┼───────────────────┼─────┤│发改│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委 │  │目核准        │[2004]20号)             │     │├──┼──┼───────────┼───────────────────┼─────┤│水务│ 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  │  │记审查同意      │务院令第251号)            │     ││  ├──┼───────────┼───────────────────┼─────┤│  │ 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体育│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局 ├──┼───────────┼───────────────────┼─────┤│  │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                   │     ││  │ 8 │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                   │     ││宗教│  │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局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                   │     ││  │ 9 │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     │├──┼──┼───────────┼───────────────────┼─────┤│农牧│ 10 │畜禽人工受精从业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     ││ 局 │  │格证书核发      │院令第153号令)            │     │├──┼──┼───────────┼───────────────────┼─────┤│文广│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统审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     ││房管│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定》(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 │     ││ 局 │ 12 │用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     ││  │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  │  │           │4月1日发布)             │     ││  ├──┼───────────┼───────────────────┼─────┤│  │ 14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格证书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 15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卫 │ 16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的核发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生 ├──┼───────────┼───────────────────┼─────┤│  │ 17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 局 │  │的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  │ 18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           │)                  │     ││  ├──┼───────────┼───────────────────┼─────┤│  │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发          │)                  │     ││  ├──┼───────────┼───────────────────┼─────┤│  │ 20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 21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2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及签证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23 │民用艾炸物品运输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 公 │ 2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安 ├──┼───────────┼───────────────────┼─────┤│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局 │ 25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第466号)               │日实施  ││  │  │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  │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证          │344号)                │     ││  ├──┼───────────┼───────────────────┼─────┤│  │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           │344号)                │     ││  ├──┼───────────┼───────────────────┼─────┤│  │ 28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岗证         │国主席令第4号)            │     │├──┼──┼───────────┼───────────────────┼─────┤│安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29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     ││监督│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管理├──┼───────────┼───────────────────┼─────┤│ 局 │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  │  │查和竣工验收     │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  │ 31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355号)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2 │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交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 通 │ 33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局 ├──┼───────────┼───────────────────┼─────┤│  │ 34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  │  │从事道路客运站、货运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5 │经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附件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       ││发改│  │批           │346号)                │       ││ 委 ├──┼────────────┼───────────────────┼───────┤│  │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核准          │[2004]20号)             │       │├──┼──┼────────────┼───────────────────┼───────┤│  │ 3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育├──┼────────────┼───────────────────┼───────┤│ 局 │ 4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 5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宗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       ││ 教 │ 6 │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                   │       ││ 局 │  │电视片的审批      │                   │       ││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                   │       ││  │ 7 │、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动处所的审批      │                   │       │├──┼──┼────────────┼───────────────────┼───────┤│  │ 8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  │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       ││  │  │息网络安全审批     │务院令第363号)            │       ││  ├──┼────────────┼───────────────────┼───────┤│  │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                   │       ││  │ 12 │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国主席令第4号)            │       ││  │  │可           │                   │       ││  ├──┼────────────┼───────────────────┼───────┤│  │ 1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核发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4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5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6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签注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 17 │户口迁移审批      │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       ││  │  │            │会议通过)              │       ││  ├──┼────────────┼───────────────────┼───────┤│  │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  │ 18 │签注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 │       ││  │  │            │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  ├──┼────────────┼───────────────────┼───────┤│  │ 2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1991年4月2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化学矿山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矿山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工业卫生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预防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化学矿山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和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20%,做为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学矿山企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写工业卫生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各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工业卫生规定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准投产。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1000人以上的化学矿山企业可设立工业卫生机构(处或科室),1000人以下的企业可设专人。企业领导应有一人分管工业卫生工作,并配备必要数量的、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干部。
工业卫生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近期和中长期总体规划方案,并编制年、季工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指导本企业的日常工业卫生工作;
(三)调查研究、分析工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四)参加矿山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
(五)制定本企业工业卫生规程,编制工业卫生宣传教育计划和工业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计划;
(六)不断总结经验,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矿山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环境。达到国家工业卫生规定标准。
第七条 矿务局和1000人以上的化学矿山企业可设立中心监测站(室)。亦可与环保会署设站。监测站(室)在本企业工业卫生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小型化学矿山监测工作,由地、县、市防疫站或附近有监测力量的矿山进行监测。
监测站(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企业劳动环境中的尘毒、放射性物质、噪声等各种有害因素进行定点、定期的监测。对作业场所各种设施防护效率定期监测,对劳动环境定期进行卫生学评价;
(二)定期监测工作面的温度、风量、风压(静压、动压及全压)、风速、含氧量等及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三)定期整理监测统计盗料,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八条 矿务局或1000人以上的化学矿山企业(含分矿),按接尘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配备防尘人员,其中技术人员不能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列入生产编制。通风防尘人员的职责是对尘、毒、噪音、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害因素的监测、防治的一般技术设施的制作、安装、维护和使用。重大措施设备由机修厂或制造厂承担。1000人以下的企业可设专人负责通风防尘工作。
第九条 凡设有医院的化学矿山企业可单独设立“职业病防治科”,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从事职业病的调查、研究、分析、预防和治疗,对粉尘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开展职工健康监护工作。并向工业卫生部门提出改进劳动环境的意见或建议,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和职业病病死率。

第三章 矿山企业总体布置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必须在建设规划方案中,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编制绘制总平面布置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通风,排水和采光,防止夏季过度的日晒和冬季冷气流的侵袭。
第十二条 在化学矿山企业的建设设计中,必须有对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设计内容,以消除对居民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化学矿山企业生产建筑群内,不得修建或设置居民房屋(值班室除外)。已经修建的,应定期整改。
第十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地表工业和民用建筑应考虑其方位与主导风向的关系。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物质(蒸气、烟、雾、粉尘、臭气)的工业建筑区可设在民用建筑区的上风侧,反之应布置在民用建筑的下风侧。
第十五条 化学矿山企业井下生产和地表生产中排出的气体在大气中扩散稀释后,不得对人、畜或农作物产生毒害,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地方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供人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第四章 矿井通风与防尘
第一节 井下空气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份(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
第十八条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尘、毒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入风井巷的风流含尘量不得超过0.5毫克/立方米:井下作业点空气含尘量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井下作业点(不采用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附表(三)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矿石里含铀、钍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浓度不得大于1/10000000000Ci/L(居里/升);氡子体潜能值不得大于4×10000Mer/L(兆电子/升);氢射气不得超过10×10000000000Ci/L(居里/升)。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氡浓度,不应大于0.03/10000000000Ci/L(居里/升)。回风巷道内总的氡的浓度不超过2/10000000000Ci/L(居里/升)。
第二十一条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氧化碳 小于50ppm; 二氧化碳 小于5ppm;
甲 醛 小于5ppm; 丙 稀 醛 小于0.12ppm。
第二十二条 煤硫共生的矿山,当有沼气和二氧化碳存在时,其含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二氧化硫和硫化氢定期取样测定。并采取措施使易燃、易爆气体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立方米;
(二)矿井每日产一吨矿石,矿井所需风量每分钟为1-1.25立方米;
(三)按排尘风速计算风量时,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每秒不得小于0.15米,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得小于0.25米,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得小于0.5米;
(四)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供风量按每分2.8-3立方米计算;
(五)含铀、钍矿井所需风量,应保证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符合第20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井巷风速不得超过附表(四)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干球温度,不得超过28℃;高硫矿井和热水型矿井的空气湿球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13第二十六条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2℃以上,否则可对空气进行加热,但禁止使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二十七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绘制通风系统图。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第二十八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技术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调节风量,改变通风系统时,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加强通风管理,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第三十条 通风巷道的设计必须保证风量能通过的断面,尽量做到巷直弯小、减少通风阻力,增加有效风量。施工部门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任意改变设计,保证施工质量。
第三十一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通风巷道的维护和修整、不允许在通风巷道中堆放矿(砂)、矿车、木材、钢材及其他可能堵塞风路的物质。以经常保持通风巷道的断面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风路畅通无阻,增加有效风量。
第三十二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加强漏风管理。凡已采完的采区、采场及不用的旧巷道应及时封闭,发现漏风时须立即堵漏;特别是风桥、风门、要保证密闭质量,防止漏风。在设计通风系统时,须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障、挡风墙等)的数量,以减少漏风机率。
第三十三条 设计井下通风系统时,新风进风道和污风回风道必须严格分开、避免新风和污风互相干扰,否则,应对污风进行净化处理,使其含尘量低于0.5毫克/立方米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低于安全浓度后,方可放入工作面。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箕斗井、混合井、皮带运输斜井作进风井。如果箕斗井风速不大于6米/秒,皮带斜井风速不大于4米/秒,并能采取有效的净化空气,保证风源的含尘量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时,不受此限。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主溜井及设有破碎硐室的矿井的污风,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引入回风道放空。
第三十六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有单独的进风风流,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主要回风道或总回风道,并保证每小时能有火药库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三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单独的风流通风,回风风流可以引入采区回风道中。井下充电室内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三十八条 地下矿大爆破时,设计部门必须专门编制通风防尘和安全措施设计,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三节 主扇风机
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并设有反风装置。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证主扇风机用电。因故障或停机检查时,应立即报告矿长或总工程师。
第四十条 每台主扇风机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四十一条 主扇风机改变转数或改变叶片安装角度,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风压计、功率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和通达矿调度室的电话。主扇风机应由操作工负责运转,严格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操作。每班都应对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爆炸性气体的矿井,采用抽出式主扇风机的出风井的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出风口的断面积,并正对出风口井的风流方向。
第四十四条 主扇风机应随时保养,定期检修。检修前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停风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四十五条 在矿井开拓和采准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有害气体涌出量和氡析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四十六条 独头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如果掘进工作面距进风道不超过7米时,可以采用扩散通风。
第四十七条 有轨道运输时,要保证巷道一侧留有不小于1米的宽度,保证行人安全和挂吊风筒。
第四十八条 掘进巷道应尽量采用抽出式通风,条件允许的可采用混联通风。
第四十九条 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如下:
(一)压入式通风时,进风口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处,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吸风量不得超过该处风量70%;出风口离工作面不得超过10米;
(二)抽出式通风时,进风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米,出风口须安设在回风道或距该分支风流交叉口下风侧10米外;
(三)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风机的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风机的吸风口应位于压入式风机进、出风口之间,其间距应分别大于10米和5米;抽出式风机的吸风量大于压入式风量25%。
第五十条 局部扇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第五十一条 风筒安装要平直,接头应严密并经常检查维护以减少漏风和阻力。
第五十二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风机15分钟后方可进入。风机并保持连续运转,不得停风,风速不应小于每秒0.25米/秒。
第五十三条 已停止作业要拆除通风设备的巷道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先进行通风,检查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五十四条 长距离独头巷道的掘进设计,应提出整个掘进过程中排除空气中尘、毒的措施,有条件时应每掘80-100米,开凿井巷与邻近井巷贯通,形成回风系统。
第五节 防尘
第五十五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有综合防尘的内容,要求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 井下必须采用湿式凿岩,严禁干打眼,凿岩机供水必须充分,其最低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要求。
第五十七条 防尘用水应采取集中供水方式,(缺水区可采用水箱分散供水),贮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pH值为6.5-8.5,喷雾洒水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五十八条 贮水池修建地点应超过最高生产线标高,以保证供水,水位差一般在40-50米,水压不得超过凿岩机驱动风压,当水压过大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爆破后,耙运、装、卸矿(岩)前,必须喷雾洒水。凿岩出渣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以内的岩壁。进风巷道、人行、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洗壁一次。
第六十条 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烟尘,须进行两次净化处理。即采用风水混合喷雾器,对刚爆破的烟尘进行第一次净化,在风筒出风端,采用风流净化器进行第二次处理。防止炮烟中毒。
第六十一条 溜井不得兼作风井使用,当溜井做风井使用时,其新鲜风流的含尘量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六十二条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
第六十三条 矿石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井,除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外,还应采取控制氡的气载渗流方向和减少氡的析出量措施:
(一)主要进风巷道布置在脉外。穿过矿体或岩体裂隙发育,又与采空区有空气动力联系的入风巷道,必须喷涂塑料,砂浆或混凝土等防氡复盖层;
(二)在矿岩松软破碎,裂隙发育或用崩落法开采的矿井,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已采取抽出式通风的,应合理调整系统网路风压分布,控制氡的气载渗流析出方向;
(三)尽量采用深孔探矿代替坑探;
(四)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严格控制回采顺序;
(五)尽理采用矿岩暴露面积小,存留量小,存留时间短的采矿方法。采用留矿法时,应采用下行通风,并设法将污风引入到回风道。
(六)大量的矿石不得在运输巷道里存留,并及时清理撒落在运输大巷的矿碴;
(七)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暂时不用的井巷;
(八)高含氡水涌出的地点,要采用专用管路或密闭水沟等措施将水引到指定地点,并排至地表。
第六节 检测制度
第六十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每年应对全矿井通风防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矿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测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仪表,企业主管应负责督促组织各矿山对检测仪表定期进行检验校正。
第六十六条 矿井总进、排风量、主要回风道的风量及其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
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
作业地点的气候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六十七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地点的空气中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两次,掘进工作面风源含尘量和其它工序每月测定一次,测定的结果有详细记录,并进行分析,向职工公布。
第六十八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份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份的测定。
第六十九条 矿井防尘用水水质要定期进行检测,对水中固体悬浮物、pH值一般每半年测定一次;洪水季节须专门进行1-2次测定。
第七十条 对化学矿山各生产环节,须每月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半年对矿石含硅量和围岩含硅量进行一次分析鉴定。
第七十一条 对开采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应作放射性强度和氡及其子体浓度的测定,取样应有代表性。各采掘工作面每月测定三次,辅助工作面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十二条 矿山在本规定时间内检测的资料要保存,并及时呈报当地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单位部门。

第五章 露天开采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七十三条 露天采矿的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湿法装卸矿(渣)和工作面周围15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喷雾等除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作业面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尘护具。
第七十四条 露采剥离作业点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测定。
第七十五条 化学矿山企业应根据气候特点,对露采剥离采取防署降温,防冻避寒,防雨水等综合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六条 对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钻机、汽车等司机室,应根据不同条件采取单机防护措施。前述设备所产生的废气应当净化处理。
第七十七条 破碎场、废石场、尾矿坝的位置应当选择在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防止控制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居住区。

第六章 选矿厂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七十八条 选矿厂位置应布置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夏季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控制尘毒污染整个工业场地和居民区。
第七十九条 选矿厂各产尘点,须采取密闭降尘,湿法除尘等综合措施。否则须采用通风抽尘,并对抽出粉尘经风流净化,使其符合《化学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标准后,排放大气。
第八十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须为作业人员设置与作业环境隔离,并有空调和空气净化设施的观察休息室。
第八十一条 凡在选矿厂内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 选矿厂内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署降温或防冻避寒措施。

第七章 矿山附属地表工业尘毒危害的预防
第八十三条 化学矿山企业附属的厂、车间、工段的房屋结构,天花板及地面的建设和设备的布置,都应便于洒水、清扫。地面须用混凝土磨平,且向排水孔道方向倾斜,防止地面积水。
第八十四条 厂房设计应结合生产特点,保证每个工人占有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空间不小于13平方米,高度一般不低于3.2米的活动空间。厂房内无论采用自然通风或是机械通风,都应保证新鲜空气送到工作地点,采用机械通风时,须控制风速,不致吹起沉积的粉尘或从室外吸入含尘毒量很大的空气。尘毒检查标准按附表(五)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 在生产流程产生粉尘的设备(电耙、挖掘机、抓斗、破碎机、皮运机、分筛机、混合搅拌机、投料机、螺运机、斗式提升机、研磨机、包装机和贮料库等),应尽量采用湿法作业。在条件不允许或采用湿法作业后仍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时,应采取密闭抽尘措施,并在粉尘排出口以净化设施降尘。
第八十六条 密闭设备上附有查看生产情况的小门时,应严加密封,防止粉尘外逸。密封小门上的螺丝应加弹簧垫圈,防止螺丝振动逸出粉尘。
第八十七条 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序,须安设通风排气设备,及时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对少数产生剧毒物质的工序,必须采取严格密封、隔离式操作或用仪表遥控,避免人员直接接触毒物。
第八十九条 生产中防尘、防毒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装。同时使用、同时维修、同样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十条 附属矿山工业厂房的总平面布置,给水,排水、厂房建筑结构及采暖通风等具体设计要求,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它物理因素危害的预防
第九十一条 开采含放射性的物质的矿床,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采完报废的井巷、采场要随时封闭,防止放射性粉尘及氡气和子体逸出。
第九十二条 有条件的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实行密闭化、自动化、远距离的自动控制操作。条件较差的矿山,要加强通风防尘,科学劳动组合、缩短班次作业时间,培训工人提高操作熟练程度等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企业制定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九十三条 放射性矿山的井口应设有淋浴室和检查放射性元素的仪表,当职工体内含元素超标时,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处理工作服。
第九十四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矿业职工,应作好个人防护,操作中按要求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经常清洗。班后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工作场所不存放食物,不吃东西,不吸烟。
第九十五条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须进行综合治理,使其有关指标,不得超过附表(六)的规定,对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收声、消声、隔声、隔振或加大距离等措施减声。
第九十六条 固定的电焊、气焊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屏,防止紫外线伤害操作人员。操作者应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上风侧操作。
第九十七条 热工作地点(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炉生产、窑炉、水泥烧结等)的温度,经常的32℃以上,热辐射强度在1卡/平方厘米以上时,应参照高温作业有关规定采取降温措施。
第九十八条 对使用振动强烈的生产工具(如凿岩机、风镐、电钻、砂轮、铆钉机、砂型捣固机等)作业时,应采取以下防震措施:
(一)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使生产过程自动化或半自动化,避免或减少手持振动作用;
(二)改革风动工具,采取减振措施;
(三)改革工作制度,适当安排工间休息或实行轮换作业制,间隙地使用振动工具;
(四)采用双层衬垫,无指手套或衬垫泡沫塑料手套或其他新型防振用品,减少振动感。

第九章 个人防护措施
第九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个人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
第一百条 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应加以爱护,只许在生产中使用,不得出售或作他用。
第一百零一条 接触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对所穿用的工作服(帽、鞋)和用品等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清洁,并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准带进食堂或家中。

第十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食堂、厕所、淋浴室、存放室、盥洗室、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医疗机构及办公室等,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食堂应建在距井口和选矿厂、车间不远的适中位置,应符合防火,防垮塌、防鼠,防尘毒的要求,并设置食具清洁消毒、洗手和带饭职工饭菜加热设备。
第一百零四条 距作业地点或井口不远的地方设置男、女厕所,并有洗手设备。井下应设有移动式厕所,便于把粪便运出井外处理。厕所内通风要良好,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零五条 距作业人员或坑口较近的地方设置男、女淋浴室、更衣室和紫外线照射室。
第一百零六条 在井下通风良好,顶板两帮岩层稳固的地点设置井下休息室。露天作业休息室可兼作避雨棚、防晒棚和冬季取暖室。休息室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人数多少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产生毒物和污染严重的附属厂、车间、应设置专门的盥洗室。作业场所不准吸烟。
第一百零八条 井下和地面作业区应设置饮水站,及时供应开水。饮水器具应采用便于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但不得使用木制品。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器具。定期检验分析水质,夏季每十日一次,冬季每月一次。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必须配置救护车;在井口适当位置设医务室或保健站(室),站内配置电话,急救药品、输氧设备、担架、被盖、毯等物品,其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管理和检查
第一百一十条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宜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不适宜从事井下作业的禁止下井;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不得分配高空作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以下接触尘毒和放射性物质人员须定期健康检查:
(一)接尘人员在环境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70%以上,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达不到30%时,每年应照片检查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50%,产生粉尘浓度合格率不到60%时,应每两年照片检查一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产尘点粉尘浓度合格率不到80%时,每三年应照片检查一次;观察对象每年照片检查一次;矽肺病患者每年照片复查一次;病情严重时,每半年照片复查一次;
(二)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其它毒害物质作业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
(三)接触放射性物质作业人员,受照射范围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最少检查一次;低于30%者,每两年检查一次;有特殊情况者,及时进行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一)患有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哮喘及支气管扩张等;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四)心脏血管疾病,如动脉硬化症,二、三期高血压,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等;
(五)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宜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井下作业岗位:
(一)前条所列病症;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癫痫和精神分裂症;
(四)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井下作业的其他病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接触放射性物质的矿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调离放射性作业岗位:
(一)前两条所列的病症;
(二)《放射性防护规定》中所列不适于放射性作业的病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本规定所列的病症,需要调整作业岗位的,必须经过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规,安排工作必须照顾女工生理特点。女工不得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强烈振动的作业,不得从事井下作业以及高空作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必须搞好井下和地面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经常保持井巷、工业场地、车间和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厕所以及公共场矿的清洁卫生,做好通风降温,防尘、防寒,防止环境污染工作,防止中毒,职业病和传染病的发生。

第十二章 奖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化学矿山企业所属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显著成绩者,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工业卫生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中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
(三)发现中毒中暑征兆,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减轻危害的;
(四)抢救中毒、中暑有功的;
(五)治疗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化学矿山企业所属单位的任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者,按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降级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本规定的;
(二)玩忽职守、放弃对工业卫生的领导,致使工业卫生工作混乱,而造成职业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工业卫生措施经费,擅自拆除工业卫生技术设施的;
(四)生产中不采取技术设施,不及时解决职业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尘、毒严重危害的;
(五)发现中毒、中暑等征兆或发生中毒、中暑事故不上报,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中小型化学矿山企业,乡、镇化学矿山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化学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一)
附表(一)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
J36-79(摘录) 单位:毫米/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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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最高容许浓度 │编│ │ 最高容许浓度 ┃
┃ │物 质 名 称├───┬───┤ │物 质 名 称├───┬───┨
┃号│ │一 次│日平均│号│ │一 次│日平均┃
┠─┼───────┼───┼───┼─┼───────┼───┼───┨
┃ 1│一氧化碳 │ 3.00 │ 1.00 │ 8│酚 │ 0.02 │ ┃
┠─┼───────┼───┼───┼─┼───────┼───┼───┨
┃ 2│二氧化硫 │ 0.50 │ 0.15 │ 9│硫化氢 │ 0.01 │ ┃
┠─┼───────┼───┼───┼─┼───────┼───┼───┨
┃ 3│五氧化二磷 │ 0.15 │ 0.05 │10│硫酸 │ 0.30 │ 0.10 ┃
┠─┼───────┼───┼───┼─┼───────┼───┼───┨
┃ 4│无毒粉尘 │ 0.50 │ 0.15 │11│铅及其无机化合│ │0.0007┃
┃ │ │ │ │ │物(换算成Pb) │ │ ┃
┠─┼───────┼───┼───┼─┼───────┼───┼───┨
┃ 5│汽油(少硫石油 │ 5.00 │ 1.50 │12│煤烟 │ 0.15 │ 0.05 ┃
┃ │制品换算成C) │ │ │ │ │ │ ┃
┠─┼───────┼───┼───┼─┼───────┼───┼───┨
┃ 6│苯 │ 2.40 │ 0.80 │13│氯 │ 0.10 │ 0.03 ┃
┠─┼───────┼───┼───┼─┼───────┼───┼───┨
┃ 7│氟化物(换算成 │ 0.02 │ 0.007│14│氯化氢 │ 0.05 │ 0.015┃
┃ │F)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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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 RaA RaB RaC
注: (1)一次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
(2)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的最大容许值.
(3)本表所列各项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卫生部批准的《大气监测检验
方法》执行.
(4)灰尘自然沉降量,可在当地清洁区实测数值基础上增加3—5吨/平方公里/月.
附表(二)
附表(二) 井下空气中含尘量标准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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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粉 尘 种 类 │最大容许浓度(毫米/米3) ┃
┠──┼───────────────────┼────────────┨
┃ 1 │ 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 2 ┃
┠──┼───────────────────┼────────────┨
┃ 2 │ 含有10%以上游离氧化硅石棉粉尘 │ 2 ┃
┠──┼───────────────────┼────────────┨
┃ 3 │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滑石粉尘 │ 4 ┃
┠──┼───────────────────┼────────────┨
┃ 4 │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煤尘 │ 10 ┃
┠──┼───────────────────┼────────────┨
┃ 5 │ 其他粉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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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附表(三) 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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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 │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
┃ │ 名 称 │ 符号 ├─────┬─────┬─────┨
┃号│ │ │ 体积(%) │ 浓度(ppm)│毫米/米3 ┃
┠─┼───────────┼───┼─────┼─────┼─────┨
┃ 1│一氧化碳 │CO │ 0.0024 │ 24 │ 30 ┃
┠─┼───────────┼───┼─────┼─────┼─────┨
┃ 2│氢氧化物(换算成NO2) │NO2 │ 0.00025 │ 2.5 │ 5 ┃
┠─┼───────────┼───┼─────┼─────┼─────┨
┃ 3│二氧化硫 │SO2 │ 0.0005 │ 5 │ 15 ┃
┠─┼───────────┼───┼─────┼─────┼─────┨
┃ 4│硫化氢 │H2S │ 0.00066 │ 6.6 │ 10 ┃
┠─┼───────────┼───┼─────┼─────┼─────┨
┃ 5│氨 │NH3 │ 0.064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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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附表(四) 井巷风速规定表
┏━━━━━━━━━━━━━━━━━━┯━━━━━━━━━━━━━━━━┓
┃ 井 巷 名 称 │ 最高风速 (米/秒) ┃
┠──────────────────┼────────────────┨
┃ 专用风井.风硐 │ 15 ┃
┠──────────────────┼────────────────┨
┃ 专用物料提升井 │ 12 ┃
┠──────────────────┼────────────────┨
┃ 风桥 │ 10 ┃
┠──────────────────┼────────────────┨
┃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 8 ┃
┠──────────────────┼────────────────┨
┃ 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井筒时 │ 8 ┃
┠──────────────────┼────────────────┨
┃ 运输巷道.采区进回风道 │ 6 ┃
┠──────────────────┼────────────────┨
┃ 采矿场.采准巷道 │ 4 ┃
┗━━━━━━━━━━━━━━━━━━┷━━━━━━━━━━━━━━━━┛
附表(五)
附表(五) 车间有害气体.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
┏━┯━━━━━┯━━━━━━┯━┯━━━━━━━━━━━━━━━┯━━━━━━┓
┃编│ 名 称 │最高容许浓度│编│ 物 质 名 称 │最高容许浓度┃
┃号│ │(毫米/米3) │号│ │(毫米/米3) ┃
┠─┼─────┼──────┼─┼───────────────┼──────┨
┃ 1│一氧化碳 │ 30 │ 8│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 2 ┃
┠─┼─────┼──────┼─┼───────────────┼──────┨
┃ 2│二氧化硫 │ 15 │ 9│石棉粉尘以及含10%以上石棉粉尘│ 2 ┃
┠─┼─────┼──────┼─┼───────────────┼──────┨
┃ 3│五氧化二磷│ 1 │10│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滑石粉尘│ 4 ┃
┠─┼─────┼──────┼─┼───────────────┼──────┨
┃ 4│氨 │ 30 │11│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水泥粉尘│ 6 ┃
┠─┼─────┼──────┼─┼───────────────┼──────┨
┃ 5│氧化氮 │ 5 │12│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煤尘 │ 10 ┃
┠─┼─────┼──────┼─┼───────────────┼──────┨
┃ 6│硫化氢 │ 10 │13│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 4 ┃
┠─┼─────┼──────┼─┼───────────────┼──────┨
┃ 7│磷化氢 │ 0.3 │14│其他粉尘 │ 10 ┃
┗━┷━━━━━┷━━━━━━┷━┷━━━━━━━━━━━━━━━┷━━━━━━┛
附表(六)
附表(六) 工业噪声卫生标准表
┏━━━━━━━━━━━┯━━━━━━━━━━━━━━━━━━━━━━━━━━━┓
┃ │ 时 间 (小时) ┃
┃ 噪声暴露时间 ├──────┬──────┬──────┬──────┨
┃ │ 8 │ 4 │ 2 │ 1 ┃
┠───────────┼──────┼──────┼──────┼──────┨
┃ 现有企业≤分贝 │ 90 │ 93 │ 96 │ 99 ┃
┠───────────┼──────┼──────┼──────┼──────┨
┃ 新建企业≤分贝 │ 85 │ 88 │ 91 │ 94 ┃
┗━━━━━━━━━━━┷━━━━━━┷━━━━━━┷━━━━━━┷━━━━━━┛



闻泽律师事务所:矿山企业承包经营与矿权承包经营合法性解析

魏衍伟


  最近,笔者向客户甲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一则关于矿山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纠纷。纠纷内容如下:某民营甲公司从乙事业单位下属的丙公司承包经营了一家中小型煤矿,合同标题为XXX煤矿承包经营合同,里面提到“乙事业单位同意将丙公司煤矿经营承包给甲公司,由甲公司负责运营该煤矿采矿权”。目前,由于产能无法达到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从而面临被当地一家国有企业收购,但是该国有企业不同意按照市场价值对甲公司进行赔偿,并认为甲公司承包经营矿山企业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甲公司问笔者咨询矿山承包行为是否违法。
  事实上,在实践当中,矿山企业或者采矿权承包经营比较常见,尤其是那些中小型矿山企业或者集体矿山企业。能够办理采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但不一定有足够的资金或者精力去从事实际的矿山经营,于是把整个矿山企业或者矿权承包出去,从而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矿山企业的利润,是矿山企业投资者最好的选择。笔者结合自己做过的几个矿山项目,就矿山企业以及矿权承包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企业的承包经营

  企业的承包经营在实践中是较为常见。国务院1988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该《承包条例》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承包经营;农业部1990年出台了《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承包规定”),根据该《承包规定》,乡镇企业同样可以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过上述提及的两种承包经营形式都有诸多限制,而且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
  笔者认为,该《承包条例》及《承包规定》中所提到的企业承包经营实际上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承包经营,而是当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的一种具体应用,是国家部门(实际上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乡镇企业所有权人的国家权力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经营关系。所谓的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也只是国家与企业的权义关系。
  而在当前的经济实践中,所谓的企业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与另外一家目标企业的出资人签订合同,由前者负责该目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并向后者缴纳承包费用的一种经营模式。
  显然,鉴于历史的背景,该《承包条例》及《承包规定》并能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企业承包经营模式。当然,更不能因为该《承包条例》和《承包规定》就断言国家法律只允许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乡镇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二、矿山企业承包经营与矿权承包经营

  根据笔者上文中的阐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企业即便不是国有企业,同样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运作。现在绝大部分企业已经改为公司制,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股权手里。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股东同意,其完全可以将公司承包出去而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不过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国家安全生产法》第41条专门规定,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才可以进行承包经营。具体到矿山企业,其特殊性在于矿山企业的承包人其真实目的是承包该矿山企业的矿权。因此,矿权能否承包经营就成为回答文章开篇甲公司问题的关键。
  对于矿权能够承包,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导致实践中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矿权承包的性质很难做出认定。
  根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国家是不允许采矿权承包的,矿权承包的法律后果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文),国家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不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文),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前提下,是允许煤矿企业承包的。
  事实上,不少地方性规定的确肯定了矿权承包的合法性。例如,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2003]86号文件,在经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煤炭工业厅的批准下,矿权可以承包,亦即没有经过上述批准的矿权承包是无效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就有“采矿权承包经营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此外,河南省还就矿权的承包租赁经营专门制定了《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不过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相同,这一点尤为值得投资者注意。例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矿权承包具有合法性;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当前审理煤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开办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可以将煤矿以承包形式转让给他人经营的。但是,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最新下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承包人承包经营矿山缴纳一定数额承包费的承包合同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矿山企业或者矿权能否承包经营这个问题,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不同地方的地方性规定之间存在差异,不同地方司法机关的处理态度也有所不同。基于这样的一种立法和司法现状,笔者对于文章开篇甲公司提出的问题很难做出一个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结论。因为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当地政府规定明确写明矿权可以承包,并且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也有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但是当现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时,对方并不承认这种操作模式。
  在笔者看来,国家立法应当对矿权承包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而一方面避免投资者的盲目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发生纠纷时不同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差异化。对于立法的取向,笔者倾向于肯定矿权承包的合法性,但是对矿权承包做出一定限制。例如,要求矿权所有人据以申请矿权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在承包经营过程必须保持,矿权所有人在将矿权承包出去之后,并不完全退出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应当派专人对矿山进行监督管理,并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对外债务等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有效避免矿权承包之后责任不清的问题,也能有效地解决现实经济实践对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矿权承包的需求。

(作者简介:魏衍伟,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版权所有: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联系电话:010-5869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