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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5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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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切实加强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做好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关系到财政教科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并重,资金分配与加强管理并重,资金投入与产出绩效并重的管理理念,确定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把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科文事业大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真细致,进一步做好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财政教科文部门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财政部门首先要大力狠抓预算编制工作。一是要细化预算,减少部门代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二是要做好项目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要把好预算审核关,通过严格审核,认真筛选,避免将不成熟项目列入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四是要及时将财政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数,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预算执行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预算执行工作。一是要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30日内)及时批复本级教科文部门预算,本级教科文部门要在本级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二是要及时细化年初代编预算,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三是要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尽量减少预算追加事项,但对于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调减手续。四是要督促本级教科文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五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分析和交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情况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预算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并上报财政部。
  三、切实加强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类型、管理要求各异,地方财政部门一定要区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相关预算执行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省级财政原则上应在中央下达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要提前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测算等准备工作;对于中央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按科研课题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探讨研究提出既符合科研规律又符合部门预算要求的预算执行机制,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近两年制定的有关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本通知印发,供各地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中参考。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执行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国联邦执行委员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企业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港口从事国际旅客和(或)货物的海洋运输收入,被免除下列南斯拉夫税收:
  1. 外国人从事旅客和(或)货物运输的所得税;
  2. 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个人所得税。
  二、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任何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从事国际旅客和(或)货物的海洋运输收入,被免除下列中国税收:
  1. 工商统一税;
  2. 工商所得税;
  3. 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的附加。
  三、 本协定也将适用于协定签订后新增加的或用来代替现行税收而又现行税收在性质上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税收。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在各自的税法发生实质性改变时,应互相通知对方。

  第二条
  缔约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

  第三条
  就本协定而言:
  一、“缔约一方”和“缔约另一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
  二、 “国际旅客和(或)货物的海洋运输”,是指缔约一方企业所经营的船只所从事的任何船运业务。但不包括只在缔约另一方国内各地之间所进行的船运业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洋运输企业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外开设的企业。企业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所证实。
  四、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企业”,是指联合劳动组织或其他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以及由劳动人民管理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联合劳动组织或其他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外所开设的企业。企业必须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运输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所证实。
  五、 “主管当局”:
  1. 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由它授权的代表;
  2. 南方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财政部或由它授权的代表。

  第四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其实施协定的条件已经各自完备,并于互换最后通过之日起30天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年度的6月30日以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此情况下,协定至通知的当年12年31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1979年3月2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一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
                         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王丙乾                 米尔科·奥斯托依奇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 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