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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3 02:0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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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在保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方式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以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为关键环节,以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工作重点,通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8%,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1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淘汰一批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节能减排型种植制度,减少高耗能低效率的种植环节;5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农村沼气用户达到5500万户,年用沼气216亿立方米,形成年开发340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老旧农机和渔船,对乡镇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农村生产用能效率得到提高。

  二、深入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

  (三)推进农业机械和渔船节能。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强化农业机械设备的能耗检测,设计研发节能型渔船,发展玻璃钢渔船,加快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及其装备的更新换代,研究淘汰高耗能、高排放农机、渔船的经济补偿方式。推广节能型船用柴油机和余热利用、燃用重油、柴油机喷油泵校准等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复式联合作业农业机械,减少作业环节和次数,推进农机标准化、规模化作业,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

  (四)推进种植制度高产节能。加强农作物高产种植措施的集成配套,减少高能耗、低效率的种植环节,建立节能型高产种植制度。加强种植模式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并推广区域性农作物种植标准模式,促进农艺与农机的配套节能。优化农作物布局,调整种植制度,推进农作物生产区域优势布局和标准化种植,促进农作的增产和节能。

  (五)推进乡镇企业节能。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关闭高耗、低质,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企业,进一步更新淘汰土焦、小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小冲天炉等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资源利用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推广立窑水泥节能节电技术,炼焦清洁型回收余热发电、炉门密封技术,新型铸造熔炼技术,空心砖、新型节能型转窑、窑炉密封制砖技术等。在中西部地区重点推广太阳能果蔬干燥技术。

  (六)推进农村生活节能。加快省柴灶、节能炕升级换代,推广高效低排省柴节煤炉具(炕)。加强对农村节能炉灶检测,推行民用省柴节煤炉灶、炕和生物质炉技术标准。组织标准化生产,实现省柴节能炉灶商品化生产。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和产品,鼓励农民使用太阳热水器、太阳灶,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利用风能。在微水电资源丰富的山区,大力发展微水电。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房。

  三、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七)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精准农业,适度发展有机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排种植制度和节水农业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实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

  (八)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发展草食畜牧业,大力推进秸秆养畜。加快品种改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在粪污相对集中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补贴养殖企业(户)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设施化处理技术,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氮、磷排放。

  (九)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改进进排水系统,配备水质净化设备,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水产示范场(区)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应用节水、节能、减排型水产养殖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高效安全配合饲料,减少养殖污染排放。

  四、大力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十)大力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沼气处理利用人畜粪便、生产清洁能源和优质肥料方面的作用,在适宜地区加大户用沼气建设力度,推广“四位一体”和“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治理的双重目标。采取沼气提纯罐装、专用燃料、发电上网等方式,实现沼气高值利用。

  (十一)大力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农作物秸秆和人畜粪便造成的污染问题,扩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以村为基本单元,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农民积造农家肥,建立物业化服务体系,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十二)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覆盖免耕等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固化成型和秸秆生物炭生产技术示范点,为农村居民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推进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发展秸秆青贮、氨化,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食用菌产业,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

  (十三)大力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带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广应用厚度不低于0.008mm的地膜,严格限制使用超薄地膜。加快废旧地膜捡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对农民回收利用废旧地膜进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回收利用地膜,扶持建设一批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逐步建立地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相互衔接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机制。同时,争取财政支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机制。

  五、强化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层级、各单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各产业节能规范,制定和完善农业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监管考核机制。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继续安排农村沼气、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不断增加资金总量,扩大实施范围。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农村清洁工程、老旧及高耗能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投入力度,把农业清洁生产列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逐步形成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稳定的资金来源。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整合优势科技力量,强化农业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努力攻克节能减排的关键性技术,打破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技术瓶颈。重点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清洁生产、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取得突破,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和技术体系。

  (十八)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农村大力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提高农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节能减排技术列入“阳光工程”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的节能减排技术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人员: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军人;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住房面积在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标准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二)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廉租办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60%缴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75%缴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内的,提租的增支部门给予全额减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本条(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规定的按(五)款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