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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1:0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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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

保监财会〔2013〕619号


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保监会决定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完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产险或寿险行业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公司的主要风险。

  二、每年完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辖区内产险或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分支机构的主要风险。

  三、保监会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保险公司发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1),一对一通报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四、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送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2),同时抄送其总公司,一对一通报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保监会内网发布,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可在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六、在收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10个工作日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各成员。

  七、本通知自2013年2季度分类监管评价起开始执行。

  附件:1.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08Common/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docx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08Common/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docx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1]49号
发文日期 2001-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增强全民的税法意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权益,维护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促进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提高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对使用网络技术进行征纳税业务的认识,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和纳税人中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现把总局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配合实施。

“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促使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深入学习领会《税收征管法》,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办税;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认识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加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增加国家税收,现决定在全国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本次活动依托“中国税务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税网)的网络平台,利用其持续快捷、互动可变、多样无限的特点,同时结合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方式。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活动专门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统筹部署安排。
领导小组组长: 程法光、郝昭成
领导小组副组长:张伟
领导小组成员: 张木生(杂志社)、胡金木(法规司)、王文彦 (征管司)
办公室主任: 张伟(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常务副主任: 张木生(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
副 主 任: 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中心主任)
戴海平(中国税务信息网主任)
网 址: www.chinesetax.net
办公室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楼506室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0)63543388—6506、6575
传 真:(010)63543643

三、活动开展时间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

四、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在《中国税务》上辟出专栏刊载新税法;
(三)中税网免费开网提供全部税法内容;
(四)把《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栏目上网,增设“钟税官咨询台”,在线解答税法疑问、交流办税经验;
(五)举办税收征管法大论坛,请有关司局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纳税企业代表作演讲,中税网进行网上文字直播;
(六)以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竞赛”;
(七)中税网与中国移动通信合作,向有关税务人员及纳税人发送税法知识、税收快讯等手机短信息;
(八)组织上网查税法、学税法、用税法,促进税务系统人员学习税务网络技术。

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一)通过本活动将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税务行政的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有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开办税;加速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通过本活动将增强纳税人有关纳税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明确其对应关系,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系统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大大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通过本活动可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目标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按下列费率表计征。

销售(营业)额亿元
费率

1以下(含本级)
0.5‰

1—10
0.4‰

10—20
0.3‰

20—30
0.2‰

30以上
0.1‰


  (二)政策性银行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未达到我市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缴费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按前款征收标准征收的具体费用不得超出按省定征收标准征收的费用。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缴费人向其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申报流转税的缴费人,向其汇总申报流转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缴费人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期限以其申报流转税的期限为准。缴费人在申报流转税时,应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三)缴费人采取特约委托支付方式缴费的,由其开户银行开具《委托收款凭证》给缴费人;缴费人采取其它方式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给缴费人。需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由缴费人持《委托收款凭证》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原件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换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划入市财政指定的收费管理专户,地方税务机关按每月征收堤围防护费总额的5%计提手续费,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部门须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延迟缴交堤围防护费。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堤围防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堤围防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可根据财政状况调整征收标准或停止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