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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赵玉宝

时间:2024-07-09 03:2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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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赵玉宝 张继辉 袁晓东
(安徽财贸学院 蚌埠 233041)

[内容摘要]: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从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到1996年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关键词]:税收 征收管理 分税制 事权与财权 征管模式

Zhao yu bao zhang ji hui Yuan xiao dong
(AnHui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Trade Bengbu 233041)

[ABSTRACTS] :Tax levy and management is the frontier and key part of the whore taxing work; In order to establish such a scientrfic tax levy system that can adopt to the require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at fit on country environment, that Can ensure our tax levy functions work fully; since 1994,there has been:“Taxes paying declaration、taxes deputy, taxes checking ” Until 1996, We lane established such a New levy and management mode that based on taxes paying declaration and service perfection. Relying on the computer and internet technology. Levy focusly, checking stressly In the now levy and management,We enforce first in an the cities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o the country side step by step. And try our best to complete this reform basally in 2010.
[Key words]: Taxes taxes levy and management affair rights and control over wealth levy and management mode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systems)的历史沿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其征收管理的组织形式表现为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按经济情况、行业或地税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对纳税户进行专责管理:税款征收方式为税务人员上门催缴。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
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税式转换缺乏进度,使征纳双方难以适应新的征管局面。(二)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及征管质量均难以保证。(三)税收征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跳出“征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四)专户管理员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使税款征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同时分散了税收税务人员力量,削弱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量。(五)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扯皮与内耗现象。
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
1996年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其特点在于过去的分散型,狙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
二、征管体制现状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征管理体制的目标税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但是在税收收入占财征收入9%以上的今天,财征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税收体制的改革,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必然带有其自身的特点。
分税制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征,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广泛使用的收入划分形式,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分税制改革方案。从我国目前分税制实践来看,有三个特点:一个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财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与地方税征管机构等等;二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来属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尾巴,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专业化联合趋势的矛盾日趋尖锐;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与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表现出很大的距离。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距离。随着财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多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遗留许多旧体制的痕迹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对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征分配关系,克服财征困难,强化财征客观调控功能,公平纳税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税运行机制和财税管理体制,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了减轻改革的阻力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份,或采取了一些变通办法。 例如分税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划分,仍然沿用财征包干体制下的划分方法,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中央财征,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划归地方财征。与此相应的是,旧体制下某些弊端也随之被移植延续到新体制中来,甚至还诱发一些新矛盾,主要表现如下:
(1)采用基数法确定地方财征收支基数,既会把财政包干体制的一些弊端移植延续到分税制中来,又有碍于中央财征收入比重的提高。
(2)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自然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的做法,虽然可以明确地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往往产生亲疏厚薄的心理,难免使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税源而侵浊中央税基,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硬化,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并且会助长盲目投资,在经济割据等地方保护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相违背。
(二)事权(affair right)与财权(control over wealty)的交叉贯通,划分不清
事权和财权相结合,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前提,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征的收支范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善的,规范的,责权明晰的分级财征八进制的核心与基础,而事权与财权交叉贯通,划分不清,这是我国财征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也是这次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我们并没有解决这个一直困扰我国财征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而是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划分收入上,由于各级政府的事权不清,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边界不明,这使划分各级政府的财力,财权,财责缺乏科学依据,而不得不沿用以历史状况和既成事实为基础的基数法。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各级政府之间中权的划分自然处于清楚与不清楚并存的混沌状态,中央政府到底担负哪些职能,各级地方政府究竟又有哪些作用,其事权边界是不明晰的。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既然没有这个基础,而只是划分财力,那么,这种分税制也就只能是不完善的,不科学的,不规范的分税制。
分税制要求各级政府应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各自的支出范围,使事权划分与支出范围相一致并和财力相适应,但这次分税制改革,在地方政府财征收入大量上交中央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旧体制基本相同,从原则上讲,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应该很清楚。如国防、外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以及调控宏观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等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地区公共服务和一般社会管理事务由地方政府负担,但现行分税制运行中,自然沿用过去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一方面包揽过多,经常是“上面清客,下面出线”,越俎代疱的事情相当普遍,这种各级政府职责范围界定不清,分财力而不分事权的分税制,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财力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相适应,从根本上讲,不可能较为彻底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关系,当然,我们不可否以中央与地方在某些投资项目及经费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事权的划分只能是相对,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该是按照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本着事权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机制改造市场机制建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划清。
首先,在划分三个层次:第一,划分内外即划分政府与企业和私人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哪些归政府,哪些归企业和私人。第二,理顺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明确事权在省、市、县乡政府间划分,第三,明确上下,即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确定哪些归中央政府,哪些归地方政府。
其次,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划分政府系统内的事权和相应的财产,具体说来,先划清各级政府所担负的政治、社会、以及公共品供给的事权边界,然后再划清各级政府抽负责的经济事务边界,最后过度到形成较完善,规范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再次,完善事权与财权还必须考虑市场化进程,随着市场化的推进,确认哪些事情市场已经做了,政府应当相应调整职能范围。只有这样,财政才可能随体制条件,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变化,适应准公共品的范围的移动,推动增收节支,把资金投向政府应涉足的领域,提高财征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转移支付(transfer)模式不当,转移支付(transfer)力度不是
我国现行财征转移支付形式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补助(subsidy)等,其中,前三种形式属于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属于有条件财征转移支付。但是我国目前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税收返还,既无条件财征转移支付形式。从实行运行来看,这种形式对弥补地方一般性财力不足,实现纵向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政策引导能力不强,不利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第二,不利于节约支出和提高财征资金使用效率,第三,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总之,目前采取这种以无条件为主的收入分配型财征转移支付形式具有非常规范性和过渡性质,它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转移支付模式的再选择:
国际转移支付的税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另一种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其中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横向非均衡问题,纵向转移支付侧重于解决纵向非均衡问题,单一纵向横式操作简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但对下级政府强制色彩较浓,纵横交错模式,由于地方政府参与了转移支付过程,体现了地区间相互支援关系,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操作复杂。从今后发展角度看,我国的长远目标应是采取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但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多种因素制约,需要先致力于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形式,有利于中央政府调控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偏重效率的宏观调控型财征转移支付模式,要健全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考虑以下两点:第一,转移支付规模要适度,并保持一定弹性,具体说来,一要考虑中央财征的承受能力,二要考虑地方行政事业的需求。第二,转移支付要趋于规范。
三、税收管理权和权限(limits of authority)的确立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权,立法权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关系。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种开征停征权,是指税目增减,税率(Tax Rate)调整和减免权。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发展情况的不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种的划分,税收征管三大方面上。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
按照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有四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税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税权,分散事权模式;三是德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税种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模式。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共同规律也是很明显:A,分税制是建立在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一种方法,B,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地方税,又设共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较少;C,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D,不论是彻底分税制国家,还是中央适度分税制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自己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E,分税制国家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定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F,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二)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建国以来,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有五次较大的变动:
1.第一次是1950年全国税政集中统一,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都只由中央集中掌握。
2.第二次是1958年税收管理权限的较大下放,凡属可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教委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高等学校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政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的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调整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期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仅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入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 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现将“阳光计生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请下载后浏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阳光计生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治不正之风,确保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
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二)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
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三)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启用12356“阳光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要正确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阳光计生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二)抓好示范,搞好宣传。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积极抓好示范点建设。2008年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在河南省安阳市举办“阳光计生行动”启动仪式,组织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负责同志参观国家级示范点安阳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做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典型示范,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实惠。2008年,各地要以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点。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示范点的要求,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检查,促进落实。
积极探索建立“阳光计生行动”保障机制,建立考评制度,认真兑现奖惩。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

一、评议目的
根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国人口发[2008]10号)的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通过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以下简称“双评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评议范围
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县、乡(镇)主要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在城市的区、街道(社区)主要开展“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
三、评议内容
本次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评价,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5项主要内容。
四、评议方法
(一)制定、发放调查表,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无记名填写回收的办法。
(二)在评议过程中,人口计生委将组成抽查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评议活动进展情况。
五、评议安排
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08年6月上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进行部署,并制定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2008年6月至8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三)集中整改。2008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委针对评议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总结评估。2008年10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将“双评活动”情况及有关数据统计汇总情况书面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评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双评活动”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结合起来,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象结合起来。
(二)各级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双评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双评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在“双评活动”中,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填写评议问卷,将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参加评议的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数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60%;有效评议问卷回收率在95%以上。严禁在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双评活动”中,要始终坚持纠评建并举、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的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双评活动”成果的根本标准,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A)
供县、乡(镇)、村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2、满意度
2.1 请您给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居住的村子是否有村务公开栏

1-有2-没有3-不清楚
3.2 您是否知道本村以下情况
1-知道2-不知道3-不清楚
3.21 计划外生育费交纳情况

3.22 村里的党员、干部及子女、亲属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3.23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

3.24 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做计划生育手术,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花钱了 2-自己没有花钱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计划生育的手术和药具服务满意吗?

1 -满意 2-基本满意3-不满意

5、文明执法
5.1 据您所知,在本村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 2-没有
5.11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打骂

5.12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关押

5.13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家里财物被没收或损害

5.14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15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合理的服务

5.16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17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18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流动人口
6.1 您最近两年有没有外出打工

1-有 2-没有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 2-没有交保证金
6.6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本地做孕检

1-要求 2-没有要求
6.8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能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可以落实 2-没有落实
6.9 在外出打工前,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人指导您如何节育避孕

1-有人指导 2-没人指导





“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B)
供流动人口农民工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 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1.3 您的户籍地是 省(区、市)

2、满意度
2.1 请您给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现居住地是否有政务公开栏

1-有2-没有(跳答2.3)
3.2 您看到的政务公开栏中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1-有2-没有3-不清楚
3.3 您是否知道现居住地附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知道2-不知道
3.4 您是否知道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知道2-不知道
3.5 您是否知道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的号码

1-知道2-不知道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您在做计划生育手术时,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没有花钱 2- 自己花钱了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提供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吗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6 外出打工前,您是否做过计划生育手术

1-做过 2-没有做过
5、文明执法
5.1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定期与您联系

1-定期联系 2-不定期联系 3-从未联系
5.2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帮助您在户籍地的家人解决实际困难

1-帮助解决过 2没有帮助解决过
5.3 据您所知,在现居住地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2-没有
5.31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32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服务

5.33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34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35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管理措施
6.1 您外出打工有多长时间了

1-1-3年 2-3-5年 3-5年以上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时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2-没有交保证金
6.6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户籍地做孕检

1-有 2-没有
6.8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给您进行孕检并提供证明

1-是 2-否
6.9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为您孕检时是否收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