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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4:4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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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人合伙的法
律地位。但目前个人合伙都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之中,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
于“合作经营组织”之中。据调查,在全国现有的26万多户(从业人员约330
万人)“合作经营组织”中,实际上属个人合伙组织的约占80-90%,另有一
部分属个体工商户,还有个别单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有必要按照《民法通
则》的规定,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分析,予以区别对待,重新进行登记。
经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现就“合作经营组织”重新登
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应掌握的标准
(一)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
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二)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
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
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
按照上述标准,对每个“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审查。符合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
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发给工商企
业营业执照。
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
工商户管理。
三、时间安排
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的重新登记发照工作,要求从《民法通则》正式施行
之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用一年时间搞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政发〔20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13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一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布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诚信贺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布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区)、各部门落实。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三十九条 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坚持谁协调谁汇报,尽量减少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6号)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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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协调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业务流程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传播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4日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工作,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4.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三、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保障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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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2.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四、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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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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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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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发生强烈的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五、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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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应急和抢险工作。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六、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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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4.减少户外活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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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2.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七、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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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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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或碰撞。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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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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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工作。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3.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4.呼吸道疾病患者、对风沙较敏感人员不要到室外活动。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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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工作。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危险作业。3.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户外人员应当戴好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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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留在防风、防尘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3.学校、幼儿园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4.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九、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蓝色、黄色表示。

  (一)低温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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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0℃以下。防御指南:1.人员要注意添衣防寒。2.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做好防冻工作。

  (二)低温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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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5℃以下。防御指南: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群)的防寒保暖工作。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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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十一、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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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每年3月1日—4月30日、9月1日—10月31日,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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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每年3月1日—4月30日、9月1日—10月31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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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每年3月1日—4月30日、9月1日—10月31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二、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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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2.注意添衣保暖。3.对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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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群。3.对牲畜、家禽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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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2.注意防寒保暖。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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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2.注意防寒保暖。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三、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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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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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防御指南: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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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1.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2.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十四、干热风

  干热风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干热风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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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每年5月1日至6月5日,预计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2℃,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且14时风速大于等于3米/秒;或者已经出现小到中雨以上降水过程的2天内,预计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0℃,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40%,14时风速大于等于3米/秒。

  防御指南:1.小麦灌浆初期适时浇足灌浆水。2.根据气象预报,酌情浇好麦黄水。3.喷施磷酸二氢钾。

  (二)干热风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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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每年5月1日至6月5日,预计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14时相对湿度小于等于25%,且14时风速大于等于3米/秒。

  防御指南:1.小麦灌浆初期适时浇足灌浆水。2.根据气象预报,酌情浇好麦黄水。3.喷施磷酸二氢钾。

  十五、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一)霾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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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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