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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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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6日,能源部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部电力高校的特点,在充分讨论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部经调司。

附: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扩大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管好用活各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办法,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财会人员遭受打击报复事件,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要逐渐由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转变,应充分利用会计和社会经济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参予学校的规划和决策,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第二章 预 算 核 定
第六条 高等学校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由部按照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
“综合定额”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和奖贷基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部按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学生人数和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下达。
按“综合定额”核定的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年终的经费包干结余按“事业发展基金”不低于百分之五十,“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不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进行分配,仍在预算内核算,不得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七条 专项补助包括专题科研补助费,重点专业设备购置费,一次性修缮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长期外籍专家经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其他特殊项目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部根据财政部的核定原则,按照各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下达。

第三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自主统筹安排使用部核定的预算经费。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具备条件的院校也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二级核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十条 学校的后勤部门,设计院(所)和校办工厂等单位在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可分别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为校内服务而无其他经常收入的缮食、房修部门和汽车队等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在保证服务质量和不增加国家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实行定额承包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二、对既为校内服务又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并有经常性收入的校办工厂、设计院(所)、出版社、招待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在首先保证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财务报表,便于学校及时掌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总括活动情况。学校财务部门要负责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为完成计划内教育,科研任务相互提供劳务和服务,在内部转帐结算时,只能计算成本(不包括人员工资)不得提取酬金,不得把国家预算经费转移成小集体资金或作为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为保证高教事业的发展,更好的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对各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实行综合财务计划(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采取“二上二下”的办法,即由学校根据年度教育事业计划于每年的10月底前编报下年度综合财务计划建议数,经部审核汇总,核定预算指标;学校按核定的预算指标数,编制年度综合财务计划报部审批下达。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财务计划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资金用在刀刃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重要项目的收支,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力求以最小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开源节流,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综合财务计划要做到收入预算打得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打得积极合理,不留缺口,不先斩后奏,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寻求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的有效途径。
三、“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应认真分析学校的全部财力,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根据学校的各项收入来源,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对各项收支进行综合平衡,同时,根据“适当集中”的原则,集中必要的财力,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分配,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四章 事业收入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培养、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各类短训班、函授、夜大学以及开展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所得的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接受进修教师等所收取的经常费,80%作抵支收入,20%纳入学校基金。
所有委托培养等计划外教学任务,应与计划内教学任务列入统一的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合并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对超过教学工作量的部分,发给超工作量酬金。
二、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举办各类大学后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教师的短训班,扣除办班的各项开支后,纯收入的70%纳入学校基金,30%作为劳务酬金,其他各类短训班纯收入的75%纳入学校基金,25%作为劳务酬金。
三、高等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和技术咨询,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包括折旧费、仪器设备占用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差旅费、资料费、工资、奖金、津贴等都应列入成本、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比例各校执行所在地的规定,其余部分纳入学校基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外有偿服务的各种收入,可在上述规定纳入学校基金比例范围内,提取适当比例留归取得收入部门作为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各校自定。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各类技术咨询,提供产品等必须合理收费。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参照社会同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各项净收入的5%上交部,其余部分建立学校基金。各类计划外培养学生所收取的基建费和设备费,只能用于小型基建和设备购置,不得提取劳务酬金和用于其他方面开支。

第五章 学 校 基 金
第十九条 学校基金是高等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学校基金收入,应认真核实。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广开财源、积极创收。严禁以各种名义把预算经费转作学校基金,或把应在学校基金中列支的费用转移到预算内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学校基金按不低于40%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一条 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教学、科研、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小型土建工程(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需报部批准)以及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但不得巧立名目给教职工滥发津贴、补贴和各种实物;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各种奖金和按规定自费工资改革,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奖金税。
以上各种基金,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开支,先提后用,不得超支。

第六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
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仪器及机械设备
三、医疗器械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被服装具
六、图书
七、家具
八、文体设备
九、一般行政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应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健全帐、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加强设备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逐步实行收取占用费的办法,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各项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统一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设置帐、卡进行详细登记。对未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的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财务部门不予报帐。
第二十六条 调拨、转让和报废固定资产,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小组,财务部门会签后,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物 资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采购应实行计划管理。不得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编制采购计划,要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并处理好“物资需求”与“资金可能”之间的关系。基层单位的材料采购计划,需经财务部门审查同意,确有资金保证时,方可执行。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采购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任意采购计划外物资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各种材料收、发、领、退都必须有“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登记入帐,严格入库手续,不得“以购作耗”不得以“结存倒推消耗”。防止物资丢失和贪污盗窃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建立物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定期“材料稽核”的办法,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年度终了,必须对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积压物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盘亏、盘盈和变质、损坏的材料要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处理。
不允许将未经财务部门审核的物资盈亏盘点表,交接表以及物资变质、损坏、报废表在物资管理部门单独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条 重视修旧利废,对废旧物资及时回收,认真挑选,修复利用,变废为宝,为国家节约资金。

第八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一切收支都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全部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任意截留,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对无财政部门会签的有关涉及财务经济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各高等学校需报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要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九章 财 务 队 伍 建 设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校(院)长领导下,健全和加强财务机构,切实搞好会计核算,计划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充实财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财会人员应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根据学校财会工作任务、会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进行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水利电力部《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经济调节司负责解释。


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0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向志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达州市残疾人救助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经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保障。
各县、市、区原有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凡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行业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共同做好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患者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对特困残疾人就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70%收取病床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检查、取药四优先。
  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夫妻免费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各中、小学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按就近入学、随班就读的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书本费、杂费;学校对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减半收取书本费、学费。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残疾特困学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助每生每月不低于60元的生活费。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并在颁发助学、奖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凡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资助。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对考入普通高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就读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按市、县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下同)。
  贫困残疾人子女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六条 各技校、职校、大(中)专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残疾人首次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免收或减半收取培训费和其它费用。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残疾人要爱岗敬业、学习本领、掌握技术。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残疾人,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种养殖业技术的培训,其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按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基金,凡财政拨款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本市辖区内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达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或其他机构代为收取。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管理和监督,依法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给予残疾人平等参与机会,符合录用、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予优先,不能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和拒绝录用、聘用。残疾人在被录用、聘用后,享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其失业。如因残疾职工的过错,需辞退、开除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因公(工)造成终生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关责任部门和所在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处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应有保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残疾人联合会和城乡基层组织应积极兴办和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或其它社会福利事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鼓励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投资、捐资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
  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企业应为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公共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商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厅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从业。
  设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要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二条 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证照类等行政性费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单位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前提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00—5000元,给予无息有偿借款扶持(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及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在为残疾人办理各种证件(书、本)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对村民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残疾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城镇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济,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市、县级残联还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特困残疾人的救助。
  第十八条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并在发放拆迁补助费、停业补助费、产权调换安置时,给予适当优惠。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宅基地用地。贫困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免收土地管理费。
  第十九条 发展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逐步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服务行业推广手语,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添置盲文书刊,设置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场所。
各新闻媒介在发布涉及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招生、招工、康复医疗以及体育文化活动等公益广告时,应免收广告费用。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立服务窗口或者醒目标志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给予半价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邮政部门免费寄递盲人读物及邮件。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县城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得拒载,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在停车场(位)内应设立残疾人专用车停车位,对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
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话、水表、电表、气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对经济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减半收取初装费、安装费,酌情减免有线电视收视费。
  对盲人、聋人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的申诉、告诉和申请的案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遗弃、虐待、拐卖残疾人以及组织、强迫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予以严惩。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实施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主要道路、商场、学校、车站、医院、公园、人行天桥和地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等建筑和公用设施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并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对已建的公用设施,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划部门和主管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增设和改造为无障碍设施。
  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修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发展计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优先将其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级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下拨的残疾人康复经费数额按1:1的比例匹配康复经费,该项经费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遇有重大康复项目时,安排足额经费予以保证项目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获省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比赛中获得第一名或国际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的残疾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行中国手语、双拼盲文,残疾人工作者要加强与残疾人的交流和沟通。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二十八条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公民,经康复和康复锻炼等手段脱残的,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收回其持有的《残疾人证》并予注销。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残疾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骗取本办法各项救助保障行为的公民,由具体实施部门取消其救助保障待遇,并责成其退回已享受待遇,同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舞弊或违反本办法不作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受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为加强医院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指导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端正办院方向,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把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和经济的医疗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医院据此加强内涵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对医院管理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一、医院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评价指标
(一)依法执业
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加强各科室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4、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
6、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
考核内容: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医院各项管理工作需要,合理、高效。
2、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级领导把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
3、院级领导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院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卫生政策。
4、建立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奖惩制度。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6、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
(三)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各科室人力资源配备合理并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2、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应管理和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知识培训。
3、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4、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合理。
5、护理人员的数量与梯队(含年龄和学历层次)结构合理,满足保证护理质量的需要(综合考虑收治患者的数量、病种、床位的使用率和周转率等)。
6、医技人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
7、加强重点专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人才结构合理。
8、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9、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
10、有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聘用与实际服务能力评价的制度和程序。
(四)医疗、医技、药事、输血和护理管理
考核内容:
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病案、药事、感染、输血等管理组织及其工作制度,明确职能,履行职责。
2、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药学部门质量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
3、建立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反应和处理能力。
4、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
(五)应急管理
考核内容:
1、制定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3、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医院内部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信息系统
考核内容:
1、能够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绩效的信息。
2、信息系统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3、医院信息系统(HIS)符合《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与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4、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
(七)财务管理
考核内容:
1、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工作需要科学设置会计岗位。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
3、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医院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
4、建立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加强医院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5、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
6、建立医院奖金分配综合目标考核制度。
7、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管理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八)建设、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
考核内容:
1、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建筑布局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满足医疗服务流程需要。
3、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
4、对设备实行科学管理,购置大型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
5、建立健全医疗设备采购、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大中型医疗设备合理应用情况分析。
7、后勤保障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向住院患者提供治疗饮食,其种类、质量能够满足患者治疗需要。
8、职工对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维修服务满意;医务人员及患者对后勤服务满意。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标准,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可追溯制度、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评价指标
(一)建立健全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
考核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人员结构合理,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协作机制健全。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2、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3、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4、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5、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三)医疗技术管理
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水平相适应。开展的医疗技术应当是其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考核内容:
1、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并建立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具有与开展的技术或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患者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该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4、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不得应用未经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四)主要专业部门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非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诊断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4)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2、手术科室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住院患者均有适宜的诊疗计划。
(2)持续提高诊断、治疗质量,包括:诊断准确,治疗安全、及时、有效、经济。
(3)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4)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
(5)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6)麻醉安全管理:麻醉工作程序规范,术前麻醉准备充分,麻醉意外处理及时、正确,输血正确,麻醉复苏实施全程观察等。
(7)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8)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9)重点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单病种和本科前5位住院病种。
3、门诊工作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2)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4、急诊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急诊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能够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2)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重点检查急诊检验、放射、输血、药房、会诊、留观、手术、住院、转诊等环节。
(3)急诊抢救工作及时,由上级医师进行指导或主持。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较高。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急救设备齐备完好,满足急救工作需要。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
5、重症监护病房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设置符合效益原则,人力资源配置专业化,保证临床工作需要。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2)医务人员坚守岗位,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3)严格执行患者入、出重症监护病房标准。
(4)加强运行病历的监控与管理,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
(5)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医技科室的服务能够保证临床工作需要。
6、传染病管理考核内容:
(1)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2)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院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3)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科建设符合规定。
(4)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临床检验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实验室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质控,保证质量。
(3)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应当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4)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没有质控的临床检验项目或科研项目,不得以创收为目的,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
(6)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7)遵守检验项目和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检测系统,并及时淘汰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与试剂。
(8)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部门服务满意。
8、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病理工作能够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2)建立并执行标本核对制度。
(3)病理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4)冰冻切片与石蜡切片的诊断符合率较高。
(5)病理切片、蜡块保存符合规定。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病理部门服务满意。
9、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专业设置及其设备、设施满足临床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查服务。
(2)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科学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临床随访,定期进行质量评价。
(3)医学影像资料质量符合临床工作要求。
(4)报告及时、准确、规范,有审核制度。
(5)环境保护与个人防护达到标准。
(6)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
10、药事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2)药学部门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3)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与药事管理机制。
(4)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制定、落实药事质量管理规范、考核办法并持续改进。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合理用药的监督、指导、评价,开展药物安全性监测,特别是对用药失误、滥用药物的监测。指导医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协助临床做好细菌耐药监测。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的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个体化给药方案。禁止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6)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数量合理,负责临床药物遴选、处方审核,参与查房、会诊等。
(7)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购置、使用与安全保管。
(8)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
11、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落实《献血法》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医院严禁非法擅自采血。
(2)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供血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
(3)建立质量监测、考核和信息反馈制度。
(4)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完善输血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的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6)掌握输血适应证,科学、合理用血。
12、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常规,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医院的布局、设施和工作流程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
(3)落实医院感染的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
(4)加强对医院感染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包括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新生儿病房、产房、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
(5)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手卫生规范。
(6)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严格的消毒或者灭菌。
(7)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耐药菌株监测。
13、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2)医疗文书书写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3)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反馈制度,提高甲级病历率。
(4)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5)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患者或其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保险机构、公安、司法等部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并按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五)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1、医院有健全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责任明确
考核内容:
(1)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
(2)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职责明确。
(3)护理管理部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护理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监督与协调机制。
(4)设置有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护理质量管理。
2、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考核内容:
(1)对护士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2)对各级各类护士的资质、各岗位的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3)对各护理单元护士人力的配置有明确的原则与标准,确保满足实施等级护理的质量与患者安全的需要,病房护士与床位比至少达到0.4:1,重症监护室护士与床位比达到2.5-3:1,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4)有紧急状态下对护理人力资源调配的方案。
(5)有各级各类护士的在职培训计划。
3、建立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士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科疾病的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考核内容:
(1)有健全的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等文件或手册,并保证实施。
(2)护士知晓并落实相关护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3)各护理岗位护士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4、制定并落实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持续改进方案
考核内容:
(1)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2)建立并实施专科护理质量标准。
(3)建立质量可追溯的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护理质量标准进行效果评价,并体现在持续改进的过程中。
(4)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进行护理文件书写,有定期的质量评价。
(5)有重点护理环节的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
5、临床护理工作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正确实施各项治疗、护理措施,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考核内容:
(1)临床护理工作体现人性化服务,要体现患者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责任。
(2)基础护理与等级护理的措施到位。
(3)护士对住院患者的用药、治疗提供规范服务。
(4)对实施围手术期护理的患者有规范的术前访视和术后支持服务制度与程序。
(5)提供适宜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6)各种医技检查的护理措施到位。
(7)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要求正确记录。
6、保证对危重症患者的护理质量考核内容:
(1)对危重患者有护理常规,措施具体,记录规范完整。
(2)护理管理部门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血液净化等部门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改进。
(3)能够保证监护仪的有效使用。
(4)保证对危重患者实施安全的护理操作。
(5)保证呼吸机使用、管路消毒与灭菌的可靠性。
(6)建立与完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
7、制定并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
(1)建立与实施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
(2)完善专项护理质量管理制度,如各类导管脱落、患者跌倒、压疮等。
(3)能够应用对护理差错评价的结果,改进相应的运行机制与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8、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的管理
考核内容:
(1)手术室与中心供应室工作流程合理,符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要求。
(2)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工作制度、程序、操作常规。
(3)与临床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满足住院患者的需要。
三、医疗安全
医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全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诊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的安全。特别是要有效预防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
评价指标
(一)医疗服务安全
考核内容: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
2、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4、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5、有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
6、有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二)建筑、设备、设施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筑应当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防止漏电、漏气、漏水等。
3、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有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遇紧急状态时有与外界通讯联络的可靠方式和安全畅通的疏散路线。
4、具有双路供电系统和自备发电配送能力,保证手术室、导管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急诊科、血液透析室、输血科(血库)等重点部门的用电需要。
5、医疗废物及污水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安全
考核内容:
1、建立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有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3、加强对放射科、检验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四、医院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和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体现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精神。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做到服务形式多样化和规范化,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医疗收费合理、透明,并持续改进。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
评价指标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考核内容:
1、能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2、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
3、适时发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如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等。
4、建立并落实医患沟通制度。
5、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患者的投诉。
6、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二)服务行为和医德医风
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关爱患者,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患者。
2、有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奖惩措施并认真落实。
3、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或者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4、不得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得索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统方费、开单提成等。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7、严禁利用回扣或提成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转诊患者。
8、严禁推诿、拒诊患者。
9、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比较满意。
(三)服务环境和服务流程
考核内容:
1、门诊应当提供就诊咨询、导诊以及其他便民服务。
2、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
3、入院与出院、诊断与治疗、转科与转院等连续性服务流程合理、便捷。
4、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的数量、布局合理,缩短患者等候时间。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出具检验、检查报告时间。
6、会诊医师按规定及时到位。
(四)严格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无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等现象。
2、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3、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高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高值耗材按照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4、不得向患者收取有关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以及为评价试验效果进行的相关检验、检查费用。
5、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能够及时答复患者的费用查询。
6、费用结算方式便捷。
五、医院绩效
医院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开源节流,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医院的效率,保障人民健康。
评价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内容: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2、认真完成卫生下乡、支农、对口支援贫困地区、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3、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任务。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宣传,普及防病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健康意识。
(二)工作效率
考核内容:
1、医院年门诊人次、急诊人次、急诊抢救人次、手术人次、入出院人次。
2、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医师年均出院人次,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
3、平均住院日、平均开放病床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4、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门诊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人均药品费用、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门诊处方人均费用,与上年度的比较。
(三)经济运行状态
考核内容:
1、药品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与上年度的比较。
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耗材收入占医疗收入的百分比。
3、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及与上年度的比较。
4、百元业务收入的业务支出、每职工平均业务收入、人员经费占业务支出比例。
5、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收益率。
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7、成本核算。
六、部分统计指标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CT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MRI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无此设备的不做要求)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
麻醉死亡率
尸检率
医院感染率
医院感染漏报率
临床检验室内质控、室间质评项目及结果
普通门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急诊留观时间
急救物品完好率
甲级病历率处方合格率
开展成分输血比例
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
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
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
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平均住院日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
同一病例七日内再住院率
病床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基础护理合格率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
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
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
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
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七、三级综合医院指标参考值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比例100%
年门(急)诊患者中外埠患者比例≥15%
年出院患者中外埠患者比例≥30%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CT检查阳性率≥70%
MRI检查阳性率≥70%
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70%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
疑难病症好转率≥90%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麻醉死亡率≤0.02%
尸检率≥15%
医院感染率≤10%
医院感染漏报率≤10%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120)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免疫室间质评全年平均成绩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普通门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医师比例≥60%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急诊留观时间≤48小时
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甲级病历率≥90%
处方合格率≥95%
开展成分输血比例≥85%
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证合格率≥90%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
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
平均住院日≤16天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病床使用率≥90%
病床周转次数≥19次/年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45%
基础护理合格率≥90%
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90%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职工对医院管理组织机构和领导工作满意度≥80%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检验科服务满意度≥90%
患者、医师与护理人员对医学影像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患者与医师、护理人员对药学部门服务满意度≥90%
患者、医务人员对医院后勤服务满意度≥90%
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90%

注:部分统计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病床使用率: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与“实际开放总床日数”之比。
病床周转次数:指“出院人数”与“平均开放床位数”之比。
平均住院日:指“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与“出院人数”之比。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之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患者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之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位,患者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所占用的床位。
平均开放病床数: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年日历日数(365)。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指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人次数与抢救总人次数之比。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疑诊患者数)×100%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人数与手术患者总人数之比。
CT检查阳性率:指CT检查中检出阳性的人次数与CT检查总人次数之比。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指药品收入与总收入之比。
总收入: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药品收入:指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又称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即(医疗门诊收入+药品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又称出院者人均医疗费用。即(医疗住院收入+药品住院收入)/出院人数。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即诊疗人次数/平均医师人数/251。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指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医师人数/36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指医疗机构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占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