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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6:3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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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建设部 公安部


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16日,建设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筑厅)、公安厅(局):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任务》(综治委〔1991〕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工作,现就设计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切实加强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工作,要根据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及所在地居民习俗,在综合考虑抗震、防火等要求的前提下,精心设计,做出符合国情,经济、适用、安全度高的设计。
二、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民住宅的分户门应设置钢质或铁质等抗破坏性能高的安全门,并于门上安装双面“三保险”锁具;
2.未设置院子的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阳台,通往外廓公共走道的窗以及外墙窗窗口下缘距相连屋面高差小于2米时必须设置钢条直径不小于12毫米、钢条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栅栏;
3.住宅底层院子的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米;阳台和雨篷的设计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的措施;
4.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不宜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的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5.户外电闸箱设计要考虑加锁的可能;
6.通向阳台的门、窗及楼道的分户门的周边墙体设计要考虑用户自行装设防护装置的可能;
7.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底层院内;
8.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群院落设计中要考虑至公寓式管理的需要,根据条件在住宅底层或院落内设置治安执勤、报警监控值班室。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前提下,楼群院落可考虑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
三、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设计的优劣,作为评定设计质量、评选优秀设计,考核设计单位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各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工作,单位内各级质量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图。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设计单位完成的住宅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设计文件责成原设计单位修改,否则不准交付施工。
五、改建、扩建住宅的设计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凡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已建住宅,由产权部门根据条件,分期分批安排解决。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在此前已经出图尚未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要求,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必要修改。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与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联系。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22号 2005年3月1日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以下简称“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服务于社区老年人的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光计划”项目是指由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提供资金,各级财政投入、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而建成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星光计划”项目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实施“星光计划”项目建设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基本服务功能应包括老人入住、紧急援助、保健康复、文体娱乐、老年学校等。
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星光计划”项目,应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图书阅览室、日间照料室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五条 “星光计划”项目要按照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档案,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杜绝封建迷信,禁止“法轮功”、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六条 “星光计划”项目均应向社会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低偿或无偿的福利服务。低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以能保证活动设施正常运转为限,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七条 凡进入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社区老年人无偿建立健康档案,低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星光计划”项目开展低偿服务场所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自身设施维护,并坚持财务公开,接受民政、审计、财政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所有“星光计划”项目,是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的专用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一)“星光计划”项目建成后没有正常开展活动,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
  (二)服务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
  (三)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城镇民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镇民产毗连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号 1993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和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民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邢台市市区、县、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民产毗连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有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邢台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提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邢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主管部门。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异产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屋面、厕所、院落、阳台、楼道、煤气管道、上下水设施、电照、共用天线以及其他共用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维护、修缮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民产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时,应取得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共有部位不许私自改变结构、挖窗、改门、搭建等,如因特殊需要改变共有部位时,必须经所辖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如有险情时,使用人应及时报市危房鉴定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商定修复意见,属重危的房屋应停止使用,应修不修造成危害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异产毗连的楼房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费用,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平房毗连房屋的主体结构中的相连基础、柱、梁、墙的修缮费用,由共有房屋所有受益人负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领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顶棚与楼地面的修缮,其顶棚部分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担;其楼地面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担;楼盖的其他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屋盖的修缮,由受益人和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
  1、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层所专用的楼梯、楼梯间,由其专用的房屋使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上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水泵、暖气、煤气、上下水、卫生设施、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烘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八)共有房屋或共有建筑设施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申请房管部门管理其房产时,应向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所需的维修费,由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使用不当,对共同部分或分阶段房屋造成危险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庆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民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将依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试行公有住宅向职工个人补贴出售的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售房合同中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无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违背本细则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危害的,对责任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邢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