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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03 06:1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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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 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 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青岛市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7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的生产和流通,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和居民粮食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原粮和成品粮。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青岛市粮食局是本市粮食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区(市)粮食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在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地区的粮食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粮食批发企业,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划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经营粮食批发的企业,应取得青岛市粮食局或区(市)粮食局(分局)核发的《粮食批发资格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开办专营粮食批发企业,向青岛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食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市)粮食局(分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经营粮食零售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粮食批发企业,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检验前,到粮食主管部门办理粮食批发资格年度检验。
粮食零售网点的撤销或改变用途,应当经所在区(市)粮食局(分局)同意。
第八条 通过粮食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食的单位或个人,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的,凭粮食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到青岛市粮食局办理粮食批发许可手续后,可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食。
第九条 生产粮食的单位或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后,方可自主出售粮食。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国有粮食企业负责收购。在定购任务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
非国家定购品种的粮食购销,政府不予限制。
第十条 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组织市民用粮的货源、平抑粮食价格、稳定粮食市场的责任。当市场粮食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时,国有粮食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食;当市场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食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抛售粮
食。由此发生的差价及其他费用,按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补贴或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市级周转储备粮食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储备、加工和销售,并实行统一价格,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随意提价。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食的管理。
第十二条 粮食批发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粮食库存结构和核定的储备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
粮食经营者应当做到经营的粮食质量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食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五条 在物价部门指导下,青岛市粮食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国家限价外的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供粮食经营者参照。
第十六条 批发进入本市的大宗粮食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市和各区(市)应由粮食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改进交易手段,促进粮食流通,监督粮食批发交易行为。凡交易量在1000公斤(含1000公斤)以上的,必须到批发市场公开成交,禁止场外交易。
外地单位和个人到青岛地区采购粮食必须经当地粮食主管部门登记许可,并通过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
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用粮,可以到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采购,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购,代购费用由双方商定。
外贸单位收购本市粮食用于出口,事先须经粮食主管部门登记许可,并到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采购。
本地粮食企业批量销售的粮食(除市场周转储备粮外)必须通过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
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在国家定购任务完成后可以在本地农村收购粮食,但只能限于自用,不得转卖,并报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机关、厂矿、大专院校等单位可以与国有粮食企业(或粮食批发市场)签订伙食用粮购销合同,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第十八条 粮食、工商、物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的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粮食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所经营粮食由粮食主管部门按定购价收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粮食、技术监督、卫生等主管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拒绝、妨碍工商、粮食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市场管理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粮食、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粮食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粮食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所经营粮食由粮食主管部门按定购价收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国有粮食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粮食、技术监督、卫生等主管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5年7月7日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根据《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现公布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详见附件)。对目录所列商品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附件: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610319002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西服套装
6103190041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西服套装
61032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
6103230090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
6103290020 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
610342003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
610342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裤等
6103430094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
6103430099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裤
6103490025 其他人造纤维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26 其他人纤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27 其他人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短裤
610349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人长裤、马裤
6103490051 其他纺织料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53 其他纺织料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103490061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式短裤
6103490063 其他纺材制针织或钩编男式短裤
61041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西服套装
6104190091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西服套装
610422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104230090 其他合纤制针织或钩编女便服套装
6104290020 人造纤维制其他女便服套装
6104290031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6104290033 其他纺材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610462005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马裤
610462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裤
61046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裤
6104690024 其他人造纤维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29 其他人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裤
610469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
6104690051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钩编其他女长裤
6104690053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钩编其他女长裤
610469006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短裤
610469006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短裤
6105100091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100099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衬衫
6105200091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20009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衬衫
6105900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3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4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590004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6106100090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衬衫
6106200090 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未列名女衬衫
6106900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6106900033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610711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6107120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6108110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长衬裙及衬裙
6108191000 棉制女式长衬裙及衬裙
6108210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6108220090 化纤制其他女三角裤及短衬裤
610891001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内裤、内衣
610892001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内裤、内衣
6109100010 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6109100021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T恤衫
6109100022 其他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T恤衫
6109100091 其他棉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100092 其他棉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100099 其他棉制女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41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保暖式内衣
6109909042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内衣
6109909043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内衣
6109909051 化学纤维针织或钩编男T恤衫
6109909052 化学纤维针织或钩编女T恤衫
6109909061 化纤针织或钩编男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62 其他化纤制男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09909063 其他化学纤维制女式汗衫及其他背心
6110200032 棉制针织起绒男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33 棉制针织起绒女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42 棉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200043 棉制针织或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200072 棉制非起绒男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73 棉制针织非起绒女紧身衫及套头衫
6110200092 其他棉制非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20009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套头衫等
6110300036 其他化纤针织起绒男套头衫
6110300037 其他化纤针织钩编起绒男开襟衫等
6110300038 其他化纤起绒针织女套头衫
611030003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
6110300096 其他化纤针织非起绒男套头衫
6110300097 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男开襟衫等
6110300098 其他化纤制针织非起绒女套头衫
611030009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
6110909041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909042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909045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男套头衫等
6110909046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起绒女套头衫等
6110909061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男套衫等
6110909062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女套衫等
6110909065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男套衫等
6110909066 其他纺材针织钩编非起绒女套衫等
6112110011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1001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120021 合成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20029 合成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190031 人造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运动套装
6112190039 人造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运动套装
6112209021 化学纤维制针织钩编男式滑雪套装
6112209029 化学纤维制针织钩编女式滑雪套装
6113000041 其他橡胶处理棉制男式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2 其他塑料等处理棉制男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3 其他橡胶处理棉制女式长裤及短裤
6113000044 其他塑料等处理棉制女长裤及短裤
6113000051 其他橡胶处理纺织材料男长裤短裤
6113000053 其他塑料等处理的毛、化纤制男裤
6113000054 其他塑料等处理纺织材料男长短裤
6113000057 其他橡胶处理纺织材料女长裤短裤
6113000058 其他塑料等处理的毛、化纤制女裤
6113000059 其他塑料等处理纺织材料女长短裤
6114200021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成人及男童套头衫
6114200022 棉制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童套头衫
6114200029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套头衫
6114300021 化纤针织或钩编男成人及男童套头衫
6114300022 化纤针织或钩编其他男童套头衫
6114300029 化纤针织或钩编女式套头衫
6117900032 棉制针织衬衫的零件
6117900034 棉制针织长裤、短裤、马裤的零件
6117900042 化纤制针织衬衫的零件
6117900044 化纤制针织长裤、短裤、马裤零件
6203199010 棉制男式西服套装
6203199091 其他材料制男式西服套装
620322001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22009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6203230091 其他合成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99011 人造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299019 人造纤维制其他男式便服套装
6203421090 棉制男式阿拉伯裤
6203429051 棉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29059 棉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29061 棉制男成人长裤、马裤
6203429062 棉制男童长裤、马裤
6203429069 棉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203429099 棉制其他男式短裤
6203431090 合纤制男式阿拉伯裤
6203439071 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39079 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39081 其他合纤制男成人长裤、马裤
6203439082 其他合纤制男童长裤、马裤
6203439089 其他合纤制其他男童长裤、马裤
6203439099 其他合纤制男式短裤
6203499025 人纤制男式长裤、马裤
6203499026 人纤制其他男式长裤、马裤
6203499029 人纤制男式短裤
6204120000 棉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199091 其他材料制女式西服套装
6204220010 棉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20090 棉制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204230091 其他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30099 其他合成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11 人造纤维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19 人造纤维制其他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20 其他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299040 其他材料制女式便服套装
6204620022 其他棉制女式长裤、马裤
6204620029 其他棉制女童长裤、马裤
6204620099 其他棉制女式短裤
6204630029 合纤制其他女式长裤、马裤
6204630099 合纤制其他女式短裤
6204690019 人纤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4690092 其他材料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4690094 其他材料制女式长裤、马裤、短裤
6205200010 不带缝制领的棉制男成人衬衫
6205200099 其他棉制男式衬衫
6205300091 化学纤维制其他男成人及男童衬衫
6205300099 化纤制其他男成人衬衫
6205901021 丝制其他非针织男式衬衫
6205901029 丝制其他非针织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1041 丝制非针织男式衬衫
6205901049 丝制其他非针织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901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衬衫
6205909019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衬衫
6205909031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式衬衫
6205909039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男式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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