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003.02.27]
第一条 为使制定邯郸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邯郸市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规章和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位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遵守立法法确定的基本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民主立法原则。通过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向市政府报告审查意见;
(三)起草或主持起草某些重要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
(四)组织召开有关规章草案和法规草案协调会、论证会和听证会;
(五)承办规章的公布、备案、解释工作;
(六)负责规章汇编、标准文本的编辑发行工作和规章的外文译制组织工作;
(七)研究上位法立法动态、本市立法情况,清理本市规章,指导市行政立法暨规范性文件制定研究会和市政府立法专家人才库的工作;
(八)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其他机构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如下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外地有关的立法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二)协助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负责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有关的立法项目的意见或建议;
(四)其他有关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拨付立法经费,用于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发布和汇编等项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建议。建议可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的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认为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应当制作立法建议书,于每年10月底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立法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该规章或法规草案的目的、宗旨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制定该规章或法规草案的法律依据,该规章或法规草案内容涉及的重大问题的初步调研论证情况;
(四)该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组织及进度安排;
(五)建议该规章或法规草案发布施行的时间。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建议进行汇总并作综合分析后,编制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名称;
(二)责任起草单位和协作单位;
(三)预计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时间。
第十二条 规章、法规草案由市政府组织起草。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还可以委托专家学者及其他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专家和组织应当认真负责,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年度计划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年度计划执行中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起草说明和所依据的有关资料。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的经过、制定规章或法规的必要性、规章或法规草案主要内容及其依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
(二)是否与现行的本市法规和规章相协调、相衔接;
(三)设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
(四)对各方面的意见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修改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拟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他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涉及较多企业和公民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送审稿与本规定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原起草单位,但应附书面意见,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原起草单位应当进行修改或按本规定要求重新组织起草。
第十九条 送审稿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权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送审稿全文发送到该机关或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意见。书面意见上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应有主要负责人签字。
有关机关或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的,应当说明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内容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的,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市政府审议前将草案全文在《邯郸日报》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规章和法规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各种意见进行认真的整理和研究,在审查和修改时作为参考。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章和法规草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和法规草案送审稿审查、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拟制审查报告(直接起草或组织起草的,拟制起草说明)一并报送市政府。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主要依据;
(三)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四)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情况及其他征求意见的情况;
(五)协调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查报告应附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主要条文依据和理由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 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办公厅应当提前将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审查报告报送市长及市政府其他各位领导。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由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答复有关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对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后,由市长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决定是否通过。
对原则通过,需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的规章草案或法规草案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修改。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法规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规草案送审稿经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提出与法规草案内容相违背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章公布后,《邯郸市人民政府公报》和《邯郸日报》应当及时全文登载,《邯郸晚报》、市电视台、市电台应及时发布消息。重要的规章,《邯郸日报》应当配合刊发有关评论和文章;必要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邯郸日报》上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刊发或播发规章有关消息、文章,新闻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对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起草单位不说明理由,未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致使立法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意见的;
(三)不按要求参加有关立法会议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致使立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印出版,外文译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翻译并审定。
农业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具有明显的节本增效、稳产增产、抗旱节水、抑制沙尘暴和改善生态环境等作用,是河北省和我市“十五”期间重点推广的农机项目,也是新世纪农业科技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在全省较早地实施了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参加小麦免耕播种项目的县达到14个,完成试验示范面积2.3万亩;完成玉米免耕播种面积300万亩,占全市玉米种植面
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印的规章汇编和外文译本可以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可作为执法、守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修改规章和对本市现行法规提出修正案,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EMB”指交通厅下属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辽宁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的运转和养护;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辽宁省交通厅;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辽宁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美元(¥1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四千五百万美元(¥45,0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按八千五百万美元(¥85,0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签定“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辽宁省政府,“转贷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和本贷款同一水平的转贷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他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2000年1月31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件和条款,提供或责成省政府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iv)省交通厅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省政府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制定和保持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题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对借款人的其它资产设置等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省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规定
第7.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李凤瑞
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减缓制约经济继续发展的交通瓶颈。通过提高辽宁省路网的运输能力和整体性,支持借款人国道主干线网的发展。
本项目包括: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修建铁岭--四平全长约110公里的四车道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土建工程,包括:
(a)土方和路基,包括排水和涵洞;
(b)路面;
(c)互通立交和人行通道;
(d)桥梁;
(e)管理、监督、服务设施;
(f)部分立交通向贫困地区的连接线。
第二部分 设备
以下方面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包括:
(a)通讯设施;
(b)环保设备;
(c)车辆称重站;
第三部分 拆迁与安置
包括:
(a)土建工程征地;
(b)现有建筑物的拆毁和迁移;
(c)对约140户受影响居民的安置。
第四部分 培训和咨询服务
(a)设计和建设监理的咨询服务;
(b)海外,在职及在辽宁交通学院的课堂培训。
本项目预计于1999年7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还款表(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美元)
1999年12月1日 827,800
2000年6月1日 869,200
2000年12月1日 912,700
2001年6月1日 958,300
2001年12月1日 1,006,200
2002年6月1日 1,056,500
2002年12月1日 1,109,400
2003年6月1日 1,164,800
2003年12月1日 1,223,100
2004年6月1日 1,284,200
2004年12月1日 1,348,400
2005年6月1日 1,415,800
2005年12月1日 1,486,600
2006年6月1日 1,561,000
2006年12月1日 1,639,000
2007年6月1日 1,721,000
2007年12月1日 1,807,000
2008年6月1日 1,897,400
2008年12月1日 1,992,200
2009年6月1日 2,091,900
2009年12月1日 2,196,400
2010年6月1日 2,306,300
2010年12月1日 2,421,600
2011年6月1日 2,542,700
2011年12月1日 2,669,800
2012年6月1日 2,803,300
2012年12月1日 2,943,400
2013年6月1日 3,090,600
2013年12月1日 3,245,100
2014年6月1日 3,407,400
2014年12月1日 3,577,800
2015年6月1日 3,756,700
2015年12月1日 3,944,500
2016年6月1日 4,141,700
2016年12月1日 4,348,800
2017年6月1日 4,566,200
2017年12月1日 4,794,600
2018年6月1日 5,034,300
2018年12月1日 5,286,000
2019年6月1日 5,550,300
总 计 100,000,000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款(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
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三年 0.13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5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6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7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3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二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二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税赋
2.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项目的任何当地税赋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的比例和金额
3.除非按本附件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附表所列各类别项目将按附表栏目B所列比例或栏目C所列金额由本贷款支付。
外汇支出
4.类别Ⅰ所列土建工程拨款金额代表目前该土建工程预算外汇费用的一部分,其金额根据该附表栏目B的有关比例算出。在确定土建工程从该贷款帐户的拨付时以该附表类别Ⅰ栏目B比例为准。
5.尽管有本附件第6段规定,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得用于本项目中的地方支出。
利息和承诺费
7.类别5所列金额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到期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8.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百分比,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当地支出
9.允许从贷款帐户中提取从1995年7月1日到生效期间第Ⅰ类、第Ⅱ类和第Ⅲ类项目下发生的合理费用,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0,000美元。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
(辽宁高速公路项目)
亚行融资比例
栏目 A 栏目 B 栏目 C
类别 分配金额(美元) 比 率 提款基础
Ⅰ.土建 68,500,000 40% 总支出比率
Ⅱ.设备 10,20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Ⅲ.咨询服务与培训 800,000 100% 总支出比率
Ⅳ.建设期利息 11,300,000 - 到期余额
Ⅴ.不可预见费 9,200,000 - 到期余额
总 计: 100,0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辽宁省交通厅。
3、除了下面第5段和第6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下面第(5)段的规定之外,土建工程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前须通过资格预审。
(b)凡属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行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从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到农村道路的连接道路的部分工作,预计费用总额相当于56,700,000美元,可由辽宁省交通厅自营进行。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b)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之任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四附录: 国内承包商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使用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面第五段的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及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对每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上面(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Ⅱ类,则需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仅为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对Ⅱ类中的最低评标的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轮比较后,如果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最低标,那么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
(ii)借款国公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及
(iii)不得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条件,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条件,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执行期间将利用咨询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i)国际咨询专家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培训、路面工程、结构工程;
(ii)国内咨询专家施工监理。
咨询服务大纲将由亚行和辽宁省交通厅商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辽宁省交通厅。
3、第1段(i)中涉及的国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由辽宁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a)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送交亚行审批,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的草本、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书及其他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建议书的选择 在对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估后和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征得亚行对被选名单的批准。为此,建议书评价完成后,应立即向亚行送交三份:(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连同以前未向亚行送交的每一份建议书);
(ii)选择的理由;(iii)根据亚行需要,证明合同符合条件的证明。
(d)合同的执行 谈判结束后、合同签订之前,应向亚行提交(i)已谈判待批的合同;(i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亚行送交三份已签字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果合同在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修改部分应在修改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第1段(ii)中涉及的国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按照亚行可接受的程序,同时有关他们从事该项目的能力和经验方面须征得亚行批准。在对收到的建议书进行评价后、与被选的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征得亚行对被选名单的批准。为此,建议书评价完成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和(ii)选择的理由。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财务事宜
公路法
1、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公路法在借款人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及早获得通过。
交通安全
2、借款人应采取,或责成辽宁省交通厅在本项目下采取以下增强交通安全的措施:(i)有选择地在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处安设车辆称重设备;(ii)采用国内通用标志的中、英文交通标志;(iii)实施对与互通立交相连的农村道路和连接线的综合养护与改造计划;(iv)提供在交通安全与交通工程方面的相关培训。
培训
3、在进行本贷款下海外培训之前,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交通厅与国际咨询专家协商,准备以下材料以获亚行同意:(i)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受训候选人名单;(ii)海外培训者拟在辽宁交通学校进行的工作交流方案,以及拟在工作交流中聘用国外访问学者和国内专家之时间表与名单;(iii)培训设备清单,包括主要报告的录像、投影仪、地图、表、图、代码与标准、计算机软件、其它课堂材料以及实验室设备等。另外,辽宁省交通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参加海外培训的人员受训后在辽宁省交通继续工作三年以上。
4、工作交流结束后,辽宁省交通厅应向亚行提交一份工作交流评价报告,其中选定拟作为辽宁交通学校常规课程的专题。
运营及维护
5、项目完成时,借款人应保证或促使项目设施将得到充分的运营和维护。为此,借款人应及时地向辽宁省交通厅提供或敦促辽宁省政府向辽宁省交通厅提供其自有资金以外的所需资金。
环境
6、借款人应保证或促使辽宁省政府通过采取环保补救措施、环境监护计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建议的措施,保证项目施工和运营中的环保问题得以最小化。
安置
7、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及时和高效地执行省交通厅为本项目制定的安置计划,并不断向亚行通行进展情况。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应特别保证受项目影响的个人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或至少维持项目实施前生活水平。与安置计划相关,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还应以亚行同意的方式执行一监测计划。
道路收费
8、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政府应设定和经常审查和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以保证项目设施得到满意的回报率。
效益监测与评估
9、借款人应责成辽宁省交通厅应从项目实施的实物、财务、经济与社会方面进行持续的监测、评估与报告,亚行将对以上方面予以审查。应建立监测数据的记录、收集系统并将此系统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辽宁省交通厅应在项目结束后,根据与亚行商定的时间表与大纲,对项目效益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