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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4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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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


《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8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夏陵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文物局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具体负责西夏陵区文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建委、土地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应根据西夏陵区的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出分区保护规划及抢救维修建设计划,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西夏陵区保护范围的界址和重点保护区、保护物前应当树立保护说明标志、护栏、界桩;对文物古迹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西夏博物馆应对西夏陵区采集和出土的文物资料进行科学保管、修复整理、陈列展示。
第七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西夏陵区出土文物,应当移交西夏陵区管理处收藏保管。
第八条 西夏陵区实行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制度。凡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申请领取《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后,方可利用。
第九条 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和影视拍摄等活动者,应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交纳利用文物古迹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原建委、规划土地部门等批准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占驻的单位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土地使用面积;需要重新建造建(构)筑物和改变原使用土地或建筑物用途的,应征得陵区管理处的同意,上报自治区和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一条 禁止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禁止掘土、挖砂、爆破、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及其他有碍文物古迹安全和损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凡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开展绿化种植和兴建供电、供水、通讯、道路等工程建设,须经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审查后,报银川市文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负责对工程项目占地地下进行勘探,经勘探确无文物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西夏陵区内的一切勘测调查和考古发掘活动,经西夏陵区管理处同意后逐级报自治区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勘测、考古单位应与银川市西夏陵区管理处签订考古、勘测、发掘协议书,并在西夏陵区管理处专业人员参加下进行勘测、考古活动。
勘测调查中所采集和发掘出土的实物与资料,应由西夏博物馆收藏保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上报区、市文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西夏陵区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危害时能及时报告,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破坏程度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盗挖、破坏西夏陵古墓、古遗址,或盗窃陵区出土文物的;
(四)在抢救、维修、保护、研究、陈列西夏陵区文物古迹方面有创造发明的;
(五)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六)为保护西夏陵区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募集到大额资金的。
第十五条 未取得《文物古迹利用许可证》而利用西夏陵区文物古迹进行复制、拓印、影视拍摄等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每幅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掘土、挖砂、修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文物局的同意在西夏陵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整修复原,并按有关规定处以1000至10000元的罚款,损坏文物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办理审批手续到西夏陵区进行考古、勘测、发掘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陵区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1999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货物供货地仍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汕头
、揭阳、潮州、汕尾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
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
而不顾及其他。
二、凡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
行函调。总局在此重申,对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
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上述4个地区的出口货物,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严加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绝不允许
税务部门包庇、纵容或与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税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局。



2000年1月17日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上海世博会组委会的要求,现就世博会期间旅游团队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上海世博会信息。各级旅游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旅行社在组织、接待赴上海旅游团队时,密切关注世博会发布的有关信息,特别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www.expo2010.cn)和“上海世博交通网” (www.jtcx.sh.cn)等网络或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世博会活动的动态信息以及上海气候、交通疏导等信息,及时妥善安排和调整好旅游团队的行程,保障旅游团队行程畅通。

  二、加强合同管理和特别约定。由于参观世博会的人数较多,组团前往世博园区游览的旅行社,应向报名者介绍和说明赴世博会旅游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情况,并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特别约定,防止因交通堵塞、排队时间过长或世博园区游览延期、取消等原因,造成的游览线路调整和项目减少而引发的各种旅游纠纷。

  三、做好旅游团队提示提醒服务。组织、接待世博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做好报名参团人员的审核,掌握游客基本情况;要召开“世博游览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在世博园游览的注意事项,告诫游客不要携带禁止带入园内的物品入园;在游览中要听从世博园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指挥和安排,主动服从、配合安检工作,保障游览的秩序和安全;导游领队要提醒游客注意文明旅游、礼貌谦让,在排队等候时不要喧哗和拥挤,避免发生踩踏和扰乱世博会秩序等事件;当旅游团队在遇到交通管制时,要积极配合,服从交通指挥和管理。

  四、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团队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安排,切实做好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切实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旅游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把在世博会期间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旅游行业提升服务质量的一次大练兵,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行社的社会声誉。

  五、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世博会期间,各级旅游部门和各旅行社都要加强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好导游、司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协调管理;要加强对游客和工作人员旅游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踩踏、食品卫生等意外事故;通过制定和细化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旅游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省级旅游部门,省级旅游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家旅游局。

  六、做好旅游团队台帐信息工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等一市五省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有关建立“上海世博会入境旅游团队台帐统计系统”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填报、审核团队信息。旅行社要如实全面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旅游部门要做好对旅行社填报信息的监督和核实工作。

  请各级旅游部门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到本地区的旅行社,抓好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组织、接待世博会旅游团队服务、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