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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7-06 16:0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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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城区内分散插建楼房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防止分散建设破坏总体规划,把保护古都风貌同建设现代化城市结合起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以及其它与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的城市建设,必须遵循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独特风貌和地区特点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划定改建区(第一批改建区的范围附后),实行成街成片的改建。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或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
情形之一者外,禁止任何单位擅自在改建区以外分散插建楼房。
二、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三、对已建成的完整楼房区,要保持其规格的完整,禁止任意添建其它房屋。
四、在改建区以外地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可以新建必要的楼房。
1、毗邻二栋以上的楼房,经增建可以连片形成完整楼区的地段。
2、在一个地区为方便群众,新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楼,但新建楼房高度应与现有建筑物高度相适应;在平房区新建楼房,高度不得超过六米。
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因特殊情况又符合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在改建区以外的地区新建楼房的,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规模,在同一期工程的建设占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四公顷。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城区第一批改建区范围
一、长安街。包括复兴门至建国门和天安门广场的规划范围。
二、二环路。包括内城的西、北、东二环路的规划范围。
三、前三门大街。
四、北京站附近。包括东单以南以东连接二环路之间所包括的规划范围。
五、法华寺、金鱼池、陶然亭、闹市口的规划范围。



1986年8月1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存量房(又称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业务,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二)没有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

凡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交易结算资金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专用账户名称为“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协会应当与银行、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转。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通过协会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二)收费:协会为了保证对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需要,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收费方式、标准等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与协会在《委托书》中另行约定。

(三)交易结算资金的缴存:签订《委托书》后,买方当事人按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帐户。

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与协会本身的财务相互独立,也不纳入协会的债权债务范围;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开户银行及协会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四)资金的监管和结算:

1.协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每天查阅专用账户情况,确保所有进账款项与《委托书》的约定及进账单相符。发现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交易当事人、房管部门以及开户银行,及时妥善处理。

2.存量房交易手续办结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协会出具《划款通知书》,银行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书》的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卖方当事人的账户。

存量房交易不成功的由协会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协调退款事宜,出具《退款通知书》。银行在收到《退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书》的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退还给买方当事人。

3.协会应定期向市房管部门报送资金监管、运作情况报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加强对协会及其有关人员在开设账户、资金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4.开户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1.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交付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2.通过专用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时,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及进账单(或存款凭证)。

3.各镇(街)房管所及松山湖国土房管局应将上述资料连同其他办证资料统一送市房地产交易所。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关于转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2000]81号

局直属单位:

现将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