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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保养规则(试行)

时间:2024-06-02 08: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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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保养规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机车保养规则(试行)
1993年6月2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机车保养工作,逐步提高保养水平,更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车保养包括机车的油润、清洁、操纵、乘务员自检自修、运行中的巡检及故障应急处理、检修部门的临时故障修复、机车动态质量信息反馈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加强机车保养工作,提高机车质量,对加速机车周转,充分发挥机车能力,延长机车使用寿命,促进文明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务部门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机车保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机车保养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管理体系,运用、检修部门要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技术、验收、教育、整备、化验、设备、材料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提高机车质量的任务。
第五条 机车保养工作要认真执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修、养”二者相辅相成,机车质量才能真正提高。机车保养工作应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 机车保养管理
第六条 机车保养工作,必须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1.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机务处、铁路分局〔含铁路总公司,以下同〕机务科要有专人负责机车保养工作。
2.机务段运用车间应设立机车保养室(组),其定员由铁路局根据机型、支配台数和乘务方式确定。保养员由保养指导负责,在车间保养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有部、局备机车的机务段要建立机车储备保养组。
3.保养指导、保养员要选择政治思想好、技术业务精、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保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机务段要有一名段领导负责机车保养工作。

第三章 各级职责范围
第八条 铁道部:
1.负责组织制定、修改《铁路机车保养规则》,主要机型的保养检查办法。
2.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路机车保养抽查。
3.收集全路机车保养质量信息,及时通报典型事例和带有共性的问题。
4.总结机车保养先进经验,树立并推广全路先进典型,指导全路机车保养工作。
第九条 铁路局:
1.负责贯彻执行部机车保养规则、保养检查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局管内保养管理办法和标准。
2.定期组织全局机车保养检查和评比,负责协调跨分局轮乘机车保养工作。
3.及时对全局具有普遍性保养责任的机破、临修组织攻关和制定相应措施。
4.参与保养机具、工装的调配和改造。
5.收集全局保养质量信息,每季分析机车保养状态,按期上报部机务局。
6.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指导并督促全局机车保养工作。总结机车保养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并在全局推广。
第十条 铁路分局:
1.负责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机车保养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结合本分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机车乘务员负责的保养范围,对所属段提出保养工作具体要求,制定支配、出租和站机合一机车保养管理办法。
3.及时调查收集机车保养质量信息,定期向铁路局机务处汇报。
4.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机车保养工作,帮助解决保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协调跨段轮乘机车保养工作。
5.参加局组织的保养检查工作。
6.参加段较大机破、临修分析会,帮助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机务段:
1.机务段要把机车保养工作做为一项管理基础工作来抓,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段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整改方案和奋斗目标,组织制定各工种保养责任制,并经常检查督促落实。
2.机务段长要定期召开运用、检修、技术、验收、教育等与保养有关部门人员会议,互通信息,研究对策,协调工作。
3.机车保养副主任、保养指导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机车保养要求,推广先进的保养经验,负责检查并掌握机车保养情况,解决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参加机破、临修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组织机车日常保养评比,并在机车乘务员提职、提薪、评先时对其日常保养机车工作做出鉴定。
4.机车保养员要落实有关机车保养制度,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乘务员的日常保养工作,负责机车洗(小)修、辅修的保养评定;参加春、秋季机车鉴定;及时准确填写保养台帐;反馈保养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有计划的添乘机车,掌握机车质量情况。
5.指导司机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保养工作的督促和管理,并经常参加保养机车工作。
6.机务段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洗(小)修、辅修,春、秋鉴机车进行保养评定,对保养不良机车应限期改进。

第四章 机车油润工作
第十二条 机车保养室(组)应认真掌握油脂状况,确认并妥善保管“油脂化验结果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油脂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 保养室(组)要定期指导检查油线室的工作,保证浸泡箱符合技术标准,各种含油材料应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机车给油必须按程序进行,保证不错不漏;经常保持给油器具、给油处所及油脂的清洁,保养室(组)要经常检查此项工作,确保机车各类油脂品种齐全,油量充足。
第十五条 机车给油工作应根据机车运用方式由机车乘务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各段应根据机车运用情况和油脂种类,具体制定日常和定期的给、换油标准。
第十六条 给油时要根据油脂润滑处所的特点和所用油脂的种类,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做到给油部位准、油量适宜,既能满足各摩擦部件的润滑要求,又节约油脂。
第十七条 保养室(组)要督促有关人员按时送交油、水化验样品。

第五章 机车文化状态
第十八条 各段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运用状况制定机车清洁标准。
第十九条 机务段要充分利用春、秋季鉴定和其他有利时机,组织机车全面整修,搞好机车文化状态。
第二十条 机车乘务员要经常清扫擦拭机车,认真执行“一检、二修、三擦车、四交班”的交车制度,始终保持机车良好的清洁文化状态。

第六章 保养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机车保养室(组),要在机车日常运用入库或洗(小)修、辅修时,按机车保养评定办法和标准,对机车保养状况进行评定,并作好人机记录,作为考核、评比、分析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保养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定不合格的机车要认真分析,并追究该项工作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车保养质量评定成绩要与机车乘务员和指导司机的经济效益挂钩,真正做到奖优罚劣、奖罚分明,以激励机车乘务员的保养积极性。

第七章 整车爱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推广保养机车典型先进机务段。
1.机车乘务员要向“毛泽东号”、“周恩来号”、“朱德号”等模范机车组学习,学习他们高标准、严要求保养机车和爱车如家的精神。
2.各局要树立机车保养先进的典型机务段在全局推广,做到从点带面,使保养工作不断完善。
第二十五条 坚持机车大普查,开展整车爱车活动。
按照机车保养要求,各段必须在段领导的亲自主持下积极开展整车爱车活动,使机车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二十六条 开展保养质量评比活动。
1.铁路局每年、铁路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管内保养管理检查评比,按机型、乘务方式分别排出名次,并进行通报。
2.铁道部按照“全路机车保养管理评比办法”不定期对全路机车保养工作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通报全路。

第八章 信息台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部、局、分局、段之间的信息畅通,段、分局每月按时逐级向路局、路局每季向部反馈机车保养工作信息,以便掌握全路机车保养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务段要严格对“机统—6”的管理。机车保养室(组)或地勤组要逐天逐车登记,加强临(碎)修分析,对常见故障要提报段长,供段领导决策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车保养室(组)要认真复核“机统—28”,“机统—124”,对没有得到彻底修复的故障或隐患,要逐级汇报,以期得到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机车司机要认真填写机车运行日志和有关记录,及时反馈机车动态质量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机车保养台帐是搞好保养工作的重要信息来源。机务段保养人员应认真填写、分类保管。

第九章 保养分析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机车保养分析是加强、完善机车保养管理,不断改进机车保养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机车保养人员应坚持日常、定期和专题分析制度。
第三十三条 日常分析是每天在段交接班、检修会上进行的反映日常工作问题的分析,它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协调;定期分析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和带有小结性的分析,以便从中找出规律性的问题,而改进工作;专题分析是针对机车保养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的分析。
第三十四条 机务段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定期和专题分析会,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若发生较大保养问题时,局、分局保养人员也应参加会议。分析会要做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机破预分析制度:
1.为了进一步提高机破分析质量,促进机车乘务员提高对故障应急处理能力,各铁路局应建立机破预分析制度。
2.预分析制度是指机车在运行中发生常见故障,机车乘务员在安全、处理时间、工具备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能而未能处理造成机破时,毋需分析就可定责的制度。
3.随着运输牵引动力改革的不断深化,机车运用难度不断加大,各铁路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机车乘务员责任机破范围。

第十章 自检自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铁路局应组织机务段按《机车操作规程》要求,根据不同机型、乘务方式,明确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检自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各种形式提高机车乘务员的自检自修能力和故障应急处理能力,并定期考核,不具备能力的应限期达到,否则不得上岗。
第三十八条 机车保养人员要对机车乘务员的日常自检自修情况进行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机务段自定,并做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章 工具、备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查定不同机型的机车工具备品明细,机务段应严格按规定配备。
第四十条 机务段要建立工具、备品的使用交接管理及消耗补充、损坏赔偿制度。保证所需工具、备品的数量充足、清洁完整。

第十二章 轮乘保养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轮乘制的保养管理是轮乘工作好坏的重要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车交路的延长、交接环节的增多,增加了机车保养管理的难度,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轮乘制机车保养工作和各交接环节的管理,针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十二条 轮乘制机车保养管理制度和办法,自段轮乘的由机务段、跨段轮乘的由铁路分局、跨分局轮乘的由铁路局、跨局轮乘的由铁道部组织制定,根据要求认真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 跨段、分局、局轮乘的机车仲裁组是上级机关的派驻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行使裁决权,对不能坚持原则、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机车乘务员应服从裁决,按分工负责制做好机车保养工作。
第四十四条 保养室(组)应对轮乘制地勤组的保养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

第十三章 备用机车保养
第四十五条 机务段对段备机车要做好看护、打温、看火等项整备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解备后能随时投入运用。
第四十六条 机务段接到转入部、局备机车的命令后,应按《机车运用规程》要求及时完成整修保养工作并停于指定的位置,做好防溜、防火、防冻、防锈、防污、防盗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局、部备的机车,在备用期间,机车储备保养组要按规定对储备机车进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局、部备机车解除备用时,要尽快组织整修、整备、运用保养,保证在规定时间达到运用状态,及时投入运用。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1993年8月1日起试行。原发《内燃机车操纵和保养守则》、《电力机车操纵和保养守则》〔(76)铁机辆字26号、(79)铁机字1293号〕同时废止,铁路其他机车保养的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

前进型蒸汽机车保养评定办法
一、机车保养评定内容:
1.机车文化状态;2.机车给油保养;3.乘务员自检自修;4.机车工具、信号用具;5.锅炉保养及软水工作。
二、评定办法:
1.第一项为100分,第二项为400分,第三项为300分,第四、五项各为100分。
各项得分之和
总得分=----------------------
10
总得分85~100 优良机车
70~84 良好机车
60~69 合格机车
59分以下 不合格机车
2.发生责任机破、临修均降一等或降为不合格。
3.自检自修范围,按《机车操作规程》70条规定范围。
前进型蒸汽机车保养评定表
----------------------------------------------------------------------------------
|项 目|检 查 部 位 |基础分| 减 分 标 准 |
|------|----------------|------|--------------------------------------------|
| | | |挡烟板、锅皮、司机室顶部水柜不清洁,每处减 |
| | 机车上部 | | |
| 一 | | |10分。玻璃不清洁,每块减2分 |
| 、 |----------------| |--------------------------------------------|
| 文 | | |标记不清,每处减2分。轮对、阀装置、摇连杆、|
| 化 | 机车两侧 |100|锅腰托板弹簧装置、转向架、压油机等有老油 |
| 状 | | |垢,每处减2分 |
| 态 |----------------| |--------------------------------------------|
| | | |轴箱、拉条、车架内侧、转向架有油垢每处减3 |
| | 机车底部 | | |
| | | |分 |
|------|----------------|------|--------------------------------------------|
| | | |缺油造成合金熔化或严重拉伤需旋轴时,失格。 |
| | | |有轻微拉伤、合金碾片,每件减30分 |
| | 先、动、从轮 | |发生黑、灰、干,每处减20分。毛毡与轴颈接触|
| | 轴、煤水车轴 | |不良,不足50%或毛线卷滚动、装填不正,防尘|
| | | |挡缺损、轴箱盖不严,每件减5分 |
| | | |动轴油盒存油不足30mm、先从轮油盒不足 |
| | | |20mm,每处减5分 |
| |----------------| |--------------------------------------------|
| 二 | | |缺油造成合金瓦熔化或拉伤需旋削曲拐销时, |
| 、 | 摇连杆瓦曲拐销| |失格。有轻微拉伤、合金碾片每件减30分。发生|
| 机 | | |黑、灰、干每件减20分 |
| 车 |----------------|400|--------------------------------------------|
| 给 | | |发生黑、灰、干每件减10分 |
| 油 |肘销套、给油装置| |肘销出铁粉,每件减20分 |
| 保 | | |钢针不标准、或跳动量不足3mm大于10mm,|
| 养 | | |每件减5分 |
| |----------------| |--------------------------------------------|
| | | |汽缸、汽室、阀装置各销套,缺油烧损、拉伤,失|
| | | |格。有轻拉伤,每件减30分 |
| | 汽缸、汽室机械| |缺油减20分 |
| | 部、阀装置销套| |回动轴瓦、月牙板、滑板、小滑床鞲鞴杆拉伤,每|
| | 滑动面 | |处减20分 |
| | | |缺油减5分 |
----------------------------------------------------------------------------------
续上表
------------------------------------------------------------------------------------
|项目|检 查 部 位 |基础分| 减 分 标 准 |
|----|------------------|------|----------------------------------------------|
| |平楔铁、各轴面衬、| |平楔铁、面衬、均衡梁、转向架中心盘、缓冲器、 |
| |弹簧吊杆、均衡梁、| |锅炉滑台缺油每处减20分 |
| |转向架及心盘缓冲 | |各销套缺油需更换时,失格。中间缓冲器不清 |
| |器、锅炉滑台 | |洁,有大量积煤或冬季大量积冰,减30分 |
| |------------------| |----------------------------------------------|
| | | |压油机油管去向标记不清、不正确每处减20分 |
| |压油机,高、低压止| |防缓螺母松、滤网不清洁、油质不清洁、存油量 |
| |回阀回路分油器, | |少于1/2或冬季不防寒每处减5分 |
| |风泵汽筒,风筒 | |压油机摇油试验,每百转出油量:汽室少于8~ |
| | | |10ml,汽缸中部少于12~14ml,每处 |
| | | |减20分,风泵汽筒、风筒缺油拉伤每处减20分,|
| | | |缺油减10分。风泵压油机油质混杂减10分 |
| |------------------| |----------------------------------------------|
| | | |加煤机机械箱存油少于50mm,齿轮箱存油少 |
| |加煤机、给水预热 | |于1/2,万向接头缺油每处减20分 |
| |装置、风动摇炉手 | |冷水泵油盅存油不足、油盅有水每处减10分 |
| |把风缸 | |风摇炉风缸、炉门作用筒、手把风缸导框、鞲鞴 |
| | | |杆缺油每处减5分 |
|----|------------------|------|----------------------------------------------|
| | | |机械走行、阀装置、摇连杆等组成或结合螺母、 |
| | | |大轴托板、保安装置、风泵、电机、压油机、原动 |
| |机械走行、阀装置、| |机、冷热水泵、安装螺栓、螺母松动,每处减20 |
| |摇连杆、制动装置、| |分。制动梁下拉杆、开口销,先、动、从轮油盒穿 |
| |转动装置 | |销开口销单片折损每件减20分 |
| | | |闸瓦裂纹到限,每块减20分,其它各处螺栓、螺 |
| | | |母松动每处减5分 |
| | | |动轮擦伤、弛缓,失格。 |
| |------------------| |----------------------------------------------|
| 三|制动管系、总风系 | |制动管系、总风系统、手把风缸系统等,制动作 |
| 、|统、制动部件、附属| |用部件漏风,每处减10分 |
| 自|装置 | |撒砂阀、风摇炉、粘着加重器、推煤机、风笛及其 |
| | | |它管系漏风,每处减5分 |
| 检|------------------| |----------------------------------------------|
| |蒸汽止阀、部件盘 |300|风泵、原动机、冷热水泵、蒸汽塔盘根、蒸汽管、 |
| 自|根、蒸汽管、来水 | |来水管、送水管接头垫漏泄每处减10分 |
| |管、送水管接头 | |其它管路泄漏,每处减5分 |
| 修| | |过水软管腐蚀,每根减30分 |
| |------------------| |----------------------------------------------|
| | | |大轴楔铁调正不当,制动缸行程不标准,每处减 |
| |大轴楔铁鞲鞴行 | |20分 |
| |程,部件检查标记 | |弛缓标记不清,每处减10分 |
| | | |各监督计量器具超过检验日期每处减10分 |
| |------------------| |----------------------------------------------|
| |压油机油管、补助 | |压油机油管接头,各轴瓦、阀装置、摇连杆等处 |
| |油盒、小油堵油芯、| |的给油装置泄漏、缺损每件减10分 |
| |油线团、开口销、螺| |减尘油辫、油芯缺少,油眼堵塞每件减5分 |
| |栓、螺母、卡子、手| |其它手轮、螺栓、螺母、卡子、开口销松动、损坏,|
| |轮 | |丢失每处减5分 |
------------------------------------------------------------------------------------
续上表
------------------------------------------------------------------------------------
|项目|检 查 部 位 |基础分| 减 分 标 准 |
|----|----------------|------|------------------------------------------------|
| 四| | |按规定核对信号用具,每缺少一件减10分,不 |
| 、| | |能使用每件减5分 |
| 机| | |机车常用工具缺少,每件减10分。其它工具缺 |
| 车|机车工具信号用具|100|少,每件减5分 |
| 信|给油用具软水工具| |给油用具不全、不清洁、无盖或泄漏,每件减5 |
| 号| | |分。软水用具缺少、损坏,每件减5分 |
| 用| | | |
| 具| | | |
| 、| | | |
| 工| | | |
| 具| | | |
|----|----------------|------|------------------------------------------------|
| 五| | |炉撑折损(消火后确认)每根减30分 |
| 、| | |锅炉水锈及软水化验,依据化验室评定结果为 |
| 锅|火室内部不锈,化|100|准 |
| 炉|验评定 | |机车保养台帐、分工负责制、机车中检技术检 |
| 保| | |查、“机统一28”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填写,每项 |
| 养| | |扣10分 |
| 软| | | |
| 水| | | |
| 化| | | |
| 验| | | |
------------------------------------------------------------------------------------

机车保养
一、柴油机及其辅助装置的保养
1.根据季节变化,使用规定牌号的机油和燃油。机油的油位应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冷却水成分要合乎要求,膨胀水箱水位要高于最低值。发现油、水异常时,要及时接取油、水样品送化验室化验,不合格者要立即更换。加入机油、燃油及冷却水时要防止掉入脏物。外界温度低于5℃,大量补充或更换机油及水时,要在柴油机起动前加入热油、热水,并打开柴油机的放水阀,待流出的水有一定温度后再关闭此阀,以保证柴油机起动时的油、水温度。
2.起动柴油机前,要确认冷却风扇在断开状态,各管路系统的阀、堵、塞门均处于正常位;机车停放较长时间时,要先用起动机油泵向各摩擦表面送油。东风型机车起动前还要彻底甩车,排除气缸中可能有的油和水。起动时司机、副司机要密切配合,认真监视机械间情况,有异状时迅速停机。起动困难或不能起动时,要查明原因,禁止强迫起机。起动后应巡视机械间,仔细倾听柴油机和各运动部件的音响,检查各部件的工作情况和仪表显示,有不正常现象时,要及时停机处理,在故障消除以前,不许再起动柴油机。
3.柴油机起动时,机油和冷却水的温度不得低于规定的容许起机温度。起动后,油、水温度低于容许加负荷温度时禁止开动机车。牵引列车运行时油、水温度要保证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并在冷却能力许可时,尽量保持均衡温度。但任何时候均不许超过最高限制温度。调节温度时要避免一次幅度太大。冬季、刮风下雨运行时,要注意关闭机械间门窗,及时变换内外通风。
4.柴油机运转中,机油压力要达到规定值。机油粗滤器前、后压力差不超过规定值,超过时要及时清洗或更换过滤元件;要定时转动过滤元件手柄,以清除元件外的脏物。
5.柴油机运转中,要经常注意差示压力计所显示的曲轴箱真空度,真空度过大、过小时要及时检查处理。差示压力计起作用使柴油机停机后,在找出原因、消除故障以前,禁止强迫起动柴油机。
6.柴油机运转中,主控制手柄的停留位置,要注意避开共震区。提回主手柄不宜过快,防止柴油机转速急剧变化。
7.柴油机停止工作时,要调节好停机的油、水温度。冬季寒冷地区停机后要关闭好门窗,挂好防寒被,注意保温;停留时间校长时应注意打温,打温时禁止用高转速强迫快速升温;装有预热锅炉的机车则要开动预热锅炉保温。
8.机车长期停放不用时,停置时间不超过十五天者,要每两天起动滑油泵往柴油机打油一分钟,并进行盘车;停置时间超过十五天时,则要按规定要求进行防蚀处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二、电机的保养
1.定期使用低压干燥空气吹扫电机、擦拭整流子、清除刷杆(瓷瓶)上的炭粉和灰尘,经常保持电机内外清洁、干燥、无油水,以保证电机绝缘。吹扫电机应在柴油机起动、牵引电机通风机开动的情况下进行,以利炭粉、灰尘排出。要根据机车的运用情况,确定合理的补油周期和给油量,避免缺油或给油过多。禁止不同种类油脂混合使用。
2.按时打开检查孔盖检查电机内部,打开前要清扫附近容易掉入电机内部的灰尘,检查时禁止用有油的手去摸整流子及炭刷的工作表面。整流子表面有油污及黑痕时要及时用棉布或绸布蘸酒精擦去,必要时可用规定牌号的砂布打磨,打磨后要吹扫干净。检查完扣盖时,要注意电机内部有无异物及盖是否严密。按天气情况,及时变换内外通风。
3.冬季,机车进入暖车库时,要在牵引电动机热态下进入,以免在整流子及其它部分凝结水珠(缓霜)。发生缓霜现象时,要用热的干燥压力空气吹归,并用布擦拭干净后,用1000V兆欧表测量主回路的绝缘电阻,不低于0.5MΩ时方可投入运用。
三、电器的保养
1.检查和保养电器时要切断电源。定期用低压干燥空气吹扫或用棉布、毛刷等擦拭电器,保持清洁、干燥、无油垢。按时向各给油处所给油,保证机械部分动作灵活。
2.电器装置各触头、触指、接点的工作表面有氧化层或接触不良时,要及时擦洗,或用规定牌号砂布打磨,烧伤严重的要用细锉刀仔细修整。银质接点不宜用砂布打磨。触头开度、弹簧压力不良时要及时调整。灭弧罩破损的要修补或更换。
3.电器线路各连接处要牢固无松动,有导电不良、虚接、断路、短路或接地现象时要及时消除;要定期用摇表检查线路的绝缘状态,测绝缘时要注意对电压调整器及整流器的防护,防止击穿半导体元件。
4.电路中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保险,严禁以大代小,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机车运行中不得任意调整电器的作用电流、电阻的阻值,以及更改电路。
四、蓄电池保养
1.定期检查、清扫蓄电池,保持整治、干燥、无脏物,每节电池检查孔盖上的通气孔要畅通无阻。检查时要停止柴油机工作,断开蓄电池闸刀及其它输出线路,严禁吸烟、明火及金属工具放于跨线上。
2.蓄电池各跨线及引出线连接要牢固无松动,有烧损时要立即修复或更换;导线或接点上有氧化物附着时,要将螺栓拧下,用布擦干净,重新紧固后涂以工业凡士林。蓄电池箱不能有裂纹或渗漏,定期测量蓄电池对车体的绝缘,其漏电电流不得超过机车上各电器最小动作电流值的60%。
3.蓄电池电解液的液面高度一般应在极板以上10~15mm,液面过低时要及时补充蒸馏水,禁止用稀硫酸补充电解液,要坚决杜绝极板露出液面及“烧干锅”现象,但加水也不要太多,使电解液外溢。蒸馏水要用塑料器皿盛装。
4.按时测量电解液的比重和每个蓄电池单节的端电压,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测量时电解液的液面高度要符合标准。
5.起动柴油机时,柴油机起动按钮的接通时间不得超过40秒;连续起动柴油机不许超过三次,每次起动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以免蓄电池过份放电。柴油机停机后要节约用电,严禁使用电炉。检修机车时,应使用外电源照明。
6.机车长期停留时,要定期进行充电,充电后蓄电池的电压和比重应符合要求。
五、液力传动装置的保养
1.液力变速箱、中间齿轮箱、车轮齿轮箱应使用规定的工作油,油位要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运用中,各齿轮箱的油要定期化验,不合格者要及时更换。万向轴、吊挂轴承及冷却风扇上、下轴承要定期补充润滑脂,油量以占轴承室的三分之二为宜。
2.液力传动装置各管路、油封、阀门、油堵及接头密封应良好,有漏泄时要及时消除。机车运用时,液力变速箱工作油温度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各油压表显示的压力应符合要求。
3.要经常清洗惰行泵滤清器,以及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的滤清网,以提高滤清效果,减少流通阻力。向各齿轮箱补油时,要特别注意清洁,防止掉入赃物。
4.严寒地区,外温低于零下20℃时,长期停留的机车应进入车库,或将各齿轮箱的工作油放尽,以防止油脂冻结。
六、车轴轴箱、抱轴轴承及轮对的保养
1.抱轴轴承要使用规定牌号的润滑油,油位要在油尺上、下刻线之间,要防止油位过高,导致向牵引齿轮窜油。
2.运行中,轴箱、抱轴温度不得超过70℃,遇温度太高冒烟时,禁止用油、水等强迫降温,以免轴颈产生裂纹。
3.机车运用中,车轮踏面要保持清洁、无油垢,以防引起空转或滑行。轮缘喷油器工作时,下油量要适当,喷油角要正确;使用轮缘油盒时,要调整好油芯,补足油量,安置好胶皮油刷位置。
七、空气压缩机的保养
1.按规定使用压缩机油,纳位在上、下刻线之间,加油时要保持清洁。
2.定期清洗空气滤清器,保证进入气缸的空气清洁,以减少磨损。风砂地区要适当增加清洗次数,以提高滤清效果。要经常检查空气压缩机橡胶皮带的状态,并调整其拉紧力。
3.空气压缩机调定压力要正确,动作反应应灵敏。动作值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调整。
八、主变压器的保养
1.主变压器工作时,要注意油泵运转正常,油箱、油泵、散热器及油循环管路接火不得漏油,各阀门位置必须正确。
2.变压器油位要在规定范围内,干燥剂失效时要及时更换。
3.运行中要注意变压器油位的温度及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异音。
4.经常清扫积尘、油垢,保持各部件和绝缘瓷瓶清洁,各接线不得松动。
九、受电弓的保养
1.受电弓炭条松动、到限、脱落时,要及时紧固、更换;局部出现深沟时,应用锉刀打成大于120°的坡口。
2.要保持框架各杆件活节处油堵齐全、油润良好,升、降弓不阻滞。
3.滑板、框架有变形、烧损时,要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车顶各高压瓷瓶要经常保持清洁、牢固,不得有裂纹、缺块。瓷轴剥离不超过限度时,可涂绝缘漆处理。
5.运行中发现接触导线跳动大、拉电弧时,多为炭条打坏,要及时倒换受电弓,以免事态扩大。
十、劈相机的保养
1.电机壳体表面保持清洁,无脏物。
2.电机轴承油润良好,端部无过热变色。
3.起动时无异音,有异音时要及时停机检查。
4.外部连线应连接良好,无松动、脱落。
十一、蒸汽机车锅炉的保养
1.运用中、严禁“大开风门、大摇炉、大上水、大排水、大开送风器,白水表(五大一白)”。整备作业时,浇好水、冬季要温好煤,清炉时要清除焦馏、煤石,防止烧干锅。
2.运用中,调整好风门,合理使用送风器,防止锅鸣。
3.洗修、中检时对锅炉滑台要彻底给油。
4.落点火时,要严格按规定留好灰层、水位,关闭风门、灰箱,点火时要按规定铺好煤层,加好水,防止锅炉温度骤升骤降,引起锅板变形和螺撑折损。
十二、汽缸汽室给油保养
1.校对压油机标记牌和实际各油管是否相符,各部位末端出油孔是否来油。
2.按十四孔压油机内外检查方法对压油机进行检查。
3.厂、架修后运用时,调整好各种杆行程。
4.在动车前压油机操油50转以上。
5.阀及鞲鞴解体时,注意检查阀及鞲鞴、汽室、汽缸的油润状态,以复查油路是否畅通及日常给油量是否适当,如不良时可增大冲杆的行程。
6.装阀及汽缸鞲鞴前,彻底检查清扫汽缸、汽室、阀及鞲鞴,使阀及鞲鞴胀圈等部件动作灵活,并涂以汽缸油。
7.对各给油处所进行抽检,摇油达一定转数出油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来油时,开验油阀或分段检查处理。
8.互换压油机时,按厂、架修方法检查处理。
9.动车前摇压油机30~50转做到提前给油,油到再动车。
10.冲杆的行程按规定调整,百转达到规定的来油量,当摇压油机时,五转以内汽缸、汽室都须来油。如不符合百转来油数或五转不来油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1.大量超轴、天气恶劣或窜水等情况发生时,要酌情适当加大冲杆行程。
12.正确掌握油脂质量,实行定期化验。
13.日常运用及交接班时,注意检查汽缸,汽室鞲鞴杆出现的油润状态的颜色,以便及时调整给油量。
14.发车或长时间停留时,于汽缸预热排水后,摇压油机30~50转,做到提前给油。
15.日常运行中严防发生窜水、吸烟。


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修改与完善

韩秀峰
河北保定北市区检察院


[摘要]《保险法》第42条是关于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损失的规定。该条文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该条文已经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引起了歧义,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维护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 保险法;保险标的;损失承担;合理费用承担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该条文分两款,第一款是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第二款是有关费用的分担问题。其中第二款又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它明确了施救等合理费用的承担人是保险人。第二层含义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句话是最容易引发不同的理解的语句,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对该规定目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1、财产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总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按照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原理,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该观点认为各项损失及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这种观点在很多场合得到了印证,在此我们只举一例加以说明。在2006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保险法》试卷中,其中第25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某企业投保财产险50万元,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实际损失为4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0万元,为确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支付的估价费为2万元。保险公司应向该企业赔偿( )A.45万元 ;B.50万元;C.55万元;D.57万元。答案是B.50万元。1我们认为该答案是错误的。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如果保险人承担的各项损失之和超过保险金额的话,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保险人只收取了一次的保费,即与保险金额相适应的保费,保险人没有考虑到会双倍支付损失和费用,长此以往会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2、财产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总额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42条第二款说的很清楚,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句话的含义是施救费应该单独计算,该项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那么各项费用合起来,就有可能超过保险金额,但是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和管理等措施,必然要有一定的费用支出。由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已经投保,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的这些费用是为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由于被保险人的这种费用支出与其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这种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损失数额,所以,对被保险人这种费用支出,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立法技术引起的。下面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以求对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

1、韩国立法例
《韩国商法》第680条规定:“保险合同人与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损害的发生,但是因此而支出的必要或者有益的费用及补偿金,即使超过保险金,也由保险人负担。”
《韩国商法》第694条之2规定:“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为了防止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而支出的救助费用的责任。但是,保险标的的救助费分担部分的价值超过保险价值时,不承担补偿该超过的部分的分担价值。”
2、日本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660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损失发生。但是,为此支付的有益费用及填补额虽超过保险金额,也归保险人负担。”
3、德国立法例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2条规定:“(1)保险事故发生时,要保人有尽可能防止或减轻损害并遵照保险人指示的义务;若情况允许,要保人应请求保险人指示。若有多数保险人且其指示互相对立时,要保人应依照符合其义务规定的判断行事。(2)要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违反前项义务者,保险人免除给付的义务。因重大过失所致的违反,倘要保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减少损失的范围者,保险人仍有给付的义务。”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3条规定:“(1)要保人依据第62条所支出的费用,纵使未发生效果,若依据当时情况,要保人认为该费用系必要者,保险人应偿还。依照保险人的指示所生的费用与其他补尝金融合计超过保险金额者,保险人也应偿还。保险人于要保人请求时应预付必要费用。”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6条规定:“(1)依照当时情况,要保人为凋查及确定保险人应负责任的损害所支出的费用系必要者,保险人应偿还。”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44条(运输保险)规定:“(1)保险人对于要保人依据第62条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所生的必要费用,其数额与赔偿金额合计虽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偿还。(2)为避免或减少,或为调查及确定损害,或为回复或修缮因保险事故受损的物所生的费用,或为给付共同海损的分担额,或要保人清偿分担额的义务已存在者,保险人对于嗣后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不计其先前已负担的费用及分担额,仍须负责。”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45条(运输保险)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可以给付保险金额以免除所有其他的义务。但在保险人欲以给付保险金额以免除其他给付义务的声明送达于要保人之前,其对于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或回复或修缮保险财产的费用,仍有赔偿的义务。”
4、意大利立法例
《意大利民法典》第1914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可能的限度内避免或减少损害;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所花费的费用,尽管其总额与损害在一起将超过保险金额,且尽管没有达到目的,也要由保险人按照物在灾害期间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除非保险人证明所花的费用是轻率的。”
5、台湾地区立法例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3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损害之必要行为所生之费用,负偿还之责。其偿还数额与赔偿金额,合计虽超过保险金额,仍应偿还。保险人对于前项费用之偿还,以保险金额对于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定之。”
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后我们发现,对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因此支出的必要或者有益的费用及补偿金,即使超过保险金额,也由保险人负担。这已经是通例,无需再作争论。

三、修改和完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具体建议

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应对《保险法》第42条作这样的理解。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鼓励被保险人施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必要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火灾在某车间发生,为了使火灾不至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周围也属于保险财产的附属建筑物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合理的费用”,是指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比如,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近安全点进行临时存储,但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搬回,因为延期存储的费用不属于合理的费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是,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当分别计算。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而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内,也就是采取必要措施支出的费用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照两个保险金额计算,但是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鉴于目前的保险法第42条的语言表述不严谨,极易引起误解,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我们认为应将其修改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之和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参考文献

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四部门《关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等四部门《关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指导下,我市商业体制改革有了很大进展。到去年底,全市实行以租为主,兼有改、转和提成工资制的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已达一千三百八十七家,占总数的65.5%,有十三个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修配、服务门市部出卖给职工个
人经营。这些小型企业改革以后,提高了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加了销货额,改善了服务质量,在上缴税收增加的同时,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入也有了增长。实践证明,我市小型国营零售商业体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成绩是显著的。
但是,已经实行的国营零售商业企业体制改革还是初步的,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为大力推进租赁形式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把已经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力真正放下去,市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反复研究、磋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对实行租赁经营企业的范围、性质、形式、内部管理,企业出租的原则和具体租赁办法,出租方和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双方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都作了规定,明确了有关政策,提出了具体办法,对进一步推动租赁为主的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巩固商业改革的成
果,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商业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型企业搞活了,对增强整个经济活力,十分有利。各区、县人民政府,商业各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针对零售商业企业点多、面广,地区、行业情况各异的特点,认真组织好商业、财政、银行、物价、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做到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地解决改革中的配套措施和出现的各种问题,把这一改革步步推向深入。

关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
为了完善租赁办法,进一步搞活国营小型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改革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按第二步利改税确定的原则,划为小型企业的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企业和以零活加工为主的服装加工门市部(以下简称小型企业),均可实行租赁经营。
第二条 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财政税收渠道,职工保留原有身份。
第三条 租赁形式可采取集体租赁和个人租赁两种。集体租赁的,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饮食、服务、修理、服装业的小企业,实行集体租赁的,执行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享受集体企业的优惠照顾。个人租赁的,执行个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
第四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五条 集体租赁的企业,要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经营、分配等重要问题须经民主讨论决定。承租代表由本店职工推选或采取招聘的办法产生。其收入可以高于一般职工。

第二章 租赁办法
第六条 企业的出租权属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出租的原则是先内后外,公开招标,先在本企业、本系统招标,再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和经济保证的职工,均可投标承租。
第八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所有的租赁合同都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九条 租赁期一般应为三至五年。待租赁期满,由租赁双方决定终止或继续租赁。
第十条 租赁费依据租赁者实际占用的资金、房屋、企业设施及不同的经营环境、商誉的高低来确定。统一规定为以下三项: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单项折旧率的总和计算;
(二)国拨流动资金占用费,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级差调节金,根据企业所处的地段、经营结构、营业设施、行业等级和商誉、经济效益的不同,由出租方制定出分档调节的标准,按照企业实际负担能力,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固定资产占用费、国拔流动资金占用费在税前列支。级差调节金不超过上述两项占用费30%的在税前列支,超过30%部分在税后列支。对地处偏僻、经营困难或原来亏损的企业,可在一定时期内减收、缓收或免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租赁期间企业财产情况完好、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租赁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缴纳租赁保证金。
(一)凡承租者在租赁前都要按占用国家财产总值的5%交纳保证金,承租后,再从企业的税后留利中按年提取10%作为保证金。个人租赁的,保证金由承租人缴纳;集体租赁的,保证金由承租代表或集体共同交纳。保证金可以是现钞、存款,也可以是有价证券等。
(二)保证金交银行管理,由银行为租赁者担保。在银行未开办这项业务前,承租人应将保证金交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保证金只作为企业租赁期间财产完好的保证。租赁期满后,若没有发生经济赔偿等问题,保证金应如数退还给承租方。
第十二条 由租赁双方和财税、银行部门对出租企业的原有财产和商品进行清理盘点,确定冷背呆滞商品的范围、品种和数量,并登记造册,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对按原价销售冷背呆滞商品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来源按销售的库存冷背呆滞商品占压一个半月利息(即商品原值
的1%)计提;经批准的残损变质商品损失,列损益处理;销价低于进价的损失,经主管部门及有关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冲抵应上缴的租赁费。对历年积累的福利金超支部分,由出租方及上级主管部门集中的企业税后留利或其他专用基金结余弥补。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租赁企业继续执行“修理费”、“物料消耗”、“家俱用具摊销”三项费用预提制度,按主管公司规定的比例自提自用,年终结转使用,企业主管部门不再集中。
第十四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原则上采取成建制租赁办法。
(一)承租者坚持要求减员的,由承租企业对减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交主管公司,由主管公司给予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60%。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个别安置有困难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标准由承租企业同主管公司协商确定。
(二)承租方提出调入人员要求的,凡是本系统相同所有制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个人承租者的家属,如是本局系统的职工,允许调在一起租赁经营。
第十五条 集体租赁的企业,在计算所得额时,某工资、奖金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列支标准执行。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可在税前提取20%留给企业,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某些行业在租赁前由于国家订价,经营无利享受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的,租赁后仍执行国家订价的,原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租赁企业在清查、核实所占用的资金和商品基础上与银行重新建立信贷关系。
第十八条 企业租赁后,持有效的租赁合同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的所有制不变,只注明“集体租赁”或“个人租赁”。承租后要向保险公司按核实后的原值全部参加保险。承租前已参加保险的,承租者可凭租赁合同到所在区县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独立经营者,是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租赁人投资添置设备,其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用企业公积金(或生产发展基金)添置设备,为企业所有,但在租赁期间(包括延长租赁期间)不计算固定资产占用费。
(二)有权本着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本企业的分配办法。租赁期间内原企业职工的原工资级别保留,只作为职工调出租赁企业和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并享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晋级的权利。终止合同后,享受其晋级后的工资待遇。
(三)有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用工形式;有权在劳动计划外录用合同工、临时工,不受招工指标和地区的限制,也不统计在劳动工资报表之内。租赁合同终止后,录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如下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赁费和保证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上交各项税收及各项费用。
(四)承担对租赁财产的维护和保管责任,损坏要照价赔偿。不得转租、转让承租的资产和场地。
(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税后留利部分要按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核定的比例留足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以保证正常开支的需要为原则。
(六)建立健全帐目,加强会计核算,接受国家监督,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表报。

第四章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方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租赁费、退休统筹金、管理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租赁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和维修商业网点和弥补原企业挂帐损失,收取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只能用于固定资产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返还税额、价格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以业养业。
第二十二条 出租方有如下的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不得干涉租赁企业的自主经营。
(二)在出租方管辖范围内,集中租赁企业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实行大病号医疗费统筹。
(三)为租赁企业培训人员,对业务技术、经营管理、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及有关政策法律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并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后的合同或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在亏损额接近保证金额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承租方要按合同承担出租方的损失。如因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给承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由租赁双方和财税、审计、银行等部门共同核查租赁企业的财产和商品库存。如有财产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证义务。双方对有关善后处理事宜无异议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或延长租赁期。延长租赁期要由双方重新签定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鉴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待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时,再进行修改完善。




198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