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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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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市、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扶贫协作工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依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的扶贫协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合作方式可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承包租赁、补偿贸易、产品扩散、产销联营、联购联销、来料来样加工、技术(设备、商标)转让、技术入股、企业兼并、购买股票、债券或企业
所有权等方式,以及合作各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合法方式。
第三条 来我省与原有企业合资、合作,可保留原信贷关系;局部联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开设独立帐户;属高新技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银行优先提供贷款。
第四条 来我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的,我省各商业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规定给予积极支持,经开户银行审查后,给予贷款;到贫困县兴办扶贫协作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扶贫贷款的自有资金部分,可在银行规定比例
的基础上降低10%。
第五条 来我省贫困县兴办扶贫协作企业,若贫困县不具备项目建设条件,也可以带资带技术到我省条件较好的地方兴办,实行当地注册、异地办厂、安排贫困县劳动力就业,税收按比例返还贫困县。

第六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独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可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在保证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奖励、津贴发放形式。
第七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
(一)兴办扶贫协作企业,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地价计收,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可予免收;
(二)扶贫协作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属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可予免征;
(三)凡从事能源、交通、矿山等开发性投资的,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四)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属县财政收入部分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应得地款作价入股。
第八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享有下列所得税优惠条件:
(一)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二)凡承包、租赁、技术入股我省亏损企业的,从投产年度起,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三)兼并我省严重亏损企业的,从盈利年度起,可以用其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步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补亏完毕后,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 扶贫协作企业优先纳入我省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在建设定点、征地、拆迁、用水、用电、通讯及原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铁路、交通等部门,对扶贫协作项目的物资和补偿产品要放宽流向限制;对扶贫协作项目的物资要优先运输。
第十一条 来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扶贫协作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扶贫优惠政策,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若属乡镇企业项目,还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若干规定
》的优惠政策,相同条款按最优惠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经过反复研究并经第二次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将下放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改革优质产品评审和进口机械设备审批办法的意见,即《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报请审批。
当前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中,急需改进的是在微观决策方面下放权限和在宏观方面加强管理。现将主要改进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下放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和计划的审批权限
(一)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限额由一千万元提高到三千万元。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组织审批。
(二)返回企业上交中央的折旧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的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给部门和地方。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直接返回给市。
(三)下放更新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分配的专项贷款建议数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下达指导性的项目年度计划。各地银行可在上级行分配的技术改造贷款总额度内,根据经济效益,进行项目之间的调整。
(四)下放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经委分配的年度成交外汇额度与用汇额度内,组织审批项目用汇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可在外汇总额度内进行项目之间的调整。
(五)下放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
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开发资金,三分之二下放给归口部门,安排国家重点技术开发项目,报国家经委下达计划;三分之一下放给各地区,在行业规划指导下,自行安排本地区的重点项目,计划报国家经委备案。

二、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技术改造的微观决策权限下放以后,要注意加强宏观的管理和指导:
(一)编制三年实施计划
国家计委正在组织编制“七五”计划。为了更好地制定和实施“七五”计划,国家经委已组织各部门、各地方编制一九八五--一九八七年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技术开发和产品创优的三年实施计划。通过编制“七五”计划和三年实施计划,明确技术进步的方向和重点,确定一批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与技术开发项目。
(二)加强行业管理
编制“七五”计划和三年实施计划就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由地方组织审批的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到三千万元的,地方在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和项目建议书时,要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并报归口部门备案。归口部门对不符合行业规划和技术政策要求的项目,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地方即可组织实施。双方或几个部门争执不下的问题,由国家经委裁决。
(三)保持一定的经济手段
折旧基金返回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主要靠企业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作用,提高贷款效益,另一方面国家也要适当保持一定的经济手段支持技术进步。
目前折旧率偏低,加上折旧基金相当一部分被挪用于其它方面,影响企业的更新改造。对挪用更改资金的现象必须纠正过来,同时需要国家增加一部分技术改造贷款,用于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
为了支持有些社会经济效益好,但由于价格不合理等原因,本企业收益不大、还款有困难的项目,拟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发放贴息贷款。
(四)利用经济杠杆
要进一步研究利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
我们已会同各部门、各地区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拟订了《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另报国务院审批。
(五)加强信息、预测和咨询工作
拟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建立与完善经济信息与技术信息的交流系统;组织部门与地方加强经济预测工作;完善咨询服务系统,为决策单位提供公正、科学、客观的咨询服务;赋予有资格的咨询公司以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所有重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都必须经过咨询,改革层层审批的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一并批转各部门、各地区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技术改造计划与项目的审批
(一)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限额,提高为三千万元,有色、石化总公司按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办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归口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组织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的年度计划,列入国家计划下达。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按企业隶属关系由部门和地方自行审批。其中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要报归口主管部备案,有关部门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各部门、各地区更改措施项目的年度计划,要报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备案,地区计划还要报归口部门备案。
(二)返回从企业集中的折旧基金
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的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国家不再集中,按企业隶属关系返回给部门和地方,即直属企业返回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公司),地方企业返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返回给开放和计划单列城市。航空、兵器、航天、核工业等四个部如何返回,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返回部门、地区和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的30%折旧基金,由主管部门、地区集中调剂使用,并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所需材料,由物资部门参照一九八四年补助基数,分别补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折旧基金返回后,过去已经安排尚未完工的项目,特别是国家安排的机械电子工业首批改造的五百五十个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在下放的折旧基金和贷款额度内优先安排,及早发挥效益。
(三)下放更新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各部门、各地区可在国家分配的专项贷款建议数内,对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下达指导性的项目计划。所需贷款由企业向当地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组织发放。使用节能贷款的项目要单独列出,并上报国家经委与归口部备案。
(四)开办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贴息贷款(包括外汇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息金指标,由财政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支出,国家经委分配给各部门、各地区。分配给部门的,由归口主管部商各地区提出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报国家经委、财政部、专业银行联合下达;分配给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会同专业银行分行、财政厅(局),安排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下达。贴息贷款实际发生的贴息息金,由国家经委与专业银行年终统一结算。引进技术的外汇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由当地经委和专业银行分行审定,报专业银行总行和国家经委联合下达。

二、技术改造的引进计划与项目的审批
(一)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审批
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投资限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年度计划列入国家计划下达。
(二)使用国家外汇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审批
国家经委根据国家计划确定的由国家经委掌握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外汇总额度,按现行国家外汇计划管理办法,给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安排一定的国家外汇额度(包括成交额度和当年用汇额度)。
安排给归口部门的国家外汇额度,对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包括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由部门自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给地方掌握的国家外汇额度,对限额以下项目,由地方经委或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建议书,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行业归口部门备案。部门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即可对外开展工作和签订合同。
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国家经委安排的外汇额度编制下达,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地方计划要同时抄报归口部备案。
(三)使用自有外汇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审批
投资限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由部门、地方自行审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经济损失,项目总投资五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各地区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并报国家经委和归口部门备案。归口部门可在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和缓行的意见。
(四)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审批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三、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
(一)下放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
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开发资金,三分之二下放给行业归口部门,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三分之一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用于本地区自定的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国家重点项目的三年实施计划,由主持部门组织论证并汇总课题合同总表,报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一次下达,各部门据以完成合同手续,合同副本报国家经委备案。年度经费拨款计划以合同为依据,按子项项目统一下达到主持部门,有关主持部门可以在下达资金总额度内进行项目间的调整并分解下达到承担单位。地方自定的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由各地区在国家经委核定的技术开发资金额度内,在行业规划的指导下,自行组织编制和审定,但要征求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意见,并用合同管理办法落实到承担单位。地方下达的项目计划抄送国家经委和归口部门备案。
(二)改进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
国家经委分管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在签订攻关合同的基础上,可进行“经费包干,节余归己,提成奖励”试点。试点项目由主持部门自定。未试行经费包干的项目,在不改变攻关合同目标的前提下,允许主持部门在本部门攻关经费总额度内,对合同经费与试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攻关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主持部门负责,要讲求实效。

四、进口机械设备的审批
(一)下放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进口设备的审批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以下简称各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的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项目本身需要进口的机械设备,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在内,均由各地方、各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审批,抄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
(二)放宽部分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审批权限
十七种国家限制进口产品中,计算器、录音录相磁带复制设备、录音机机芯、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等六种,分别授权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审批,抄国家经委和国务院有关归口制造部门备案。
需要国家经委审批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采取集中报批办法:按需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各地方、各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国家经委审批后,直接到指定的机构办理进口货单的具体签章手续。原则上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必要时可再补充报批一次。各地方确属工程、生产、科研、教学临时紧急需要进口少量的汽车和微型电子计算机(均限进货单位自用,其中汽车一次限十辆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一百辆),分别授权各地方经委自行审批,抄报国家经委备案。
(三)改革一般机电仪单机审批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需要进口的一般机电仪单机中,现行规定应由国家物资局审批的单台单件价值五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五十万美元以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电子元器件单台单件价值二万美元以上,一次批量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单机,改为先在国内组织招标,国内解决不了的,再由各地方、各部门安排从国外进口,具体招标办法另订。上述办法未实行之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贯彻技贸结合方针
凡国家需要统一组织技贸结合的产品,由技贸结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技贸结合。进口商品和引进技术的单位以及有关地方、部门不得各行其是。
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进口机械设备的审批,按国办发[198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审定国家优质产品的办法和权限
(一)国家优质产品的审定
国家优质产品原规定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改为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每年给各部门、各行业分配一定的控制数额,由各部门或各行业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批准。
国家优质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具有我国特色产品除外),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定,产品质量应达到近三至五年的国际先进水平。部门或行业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国家优质产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审定。
(二)国家优质产品的范围
国家优质产品主要评选在国民经济中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一般产品只评选部门优质产品。具体范围由各部门、各行业自行确定。
(三)国家优质产品的评选,逐步过渡到经常化、科学化
要尽快地加强和建设重大产品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抽样、测试、考核和评价办法。
(四)加强对国家优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对国家优质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如产品质量下降,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进,必要时可撤销其国家优质产品的称号,并通报批评。

六、
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行业(公司)以及广东、福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等,在审批权限上国务院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有关文件办理。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报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2001年执行情况和2002年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1]4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1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购汇限额)执行情况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购汇限额执行情况的编报

1、购汇限额年度执行情况的编报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认真的工作。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统计2001年全年购汇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努力做好年度执行情况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各用汇单位要在保证外事工作正常用汇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购汇限额的管理,严禁年终突击购汇。尤其要加强对出国团组购汇限额使用的监管工作,对用汇领报手续不全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回国后久拖和超期不报销的款项要及时催报、核销,不能拖到第二年报销;严禁超标准核销和坐支、转移外汇资金等违纪行为。

3、年终,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检查,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

4、认真做好年终签证工作。各用汇单位要在正确处理购汇限额日常账务的基础上,及时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年终对帐工作,结余的购汇限额一律注销,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签证单第二联(包括所属单位的)随同执行情况表一并报财政部。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执行情况,对用汇较多的项目特别是临时出国用汇情况应做详细的分析说明,说明书随执行情况一并报送。报表中各项数字截止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

6、各单位的购汇限额执行情况请于2002年1月31日以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二、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的编报

1、2002年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编报要按照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具体预算的编制要结合上年的实际用汇情况,剔除一次性因素,并考虑本年度的新增因素,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外汇支出的原则编报。

2、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制订外事用汇计划时,要与本单位外事工作计划相结合,在用汇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编制的购汇限额预算要体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尽量节约外汇开支。

3、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文件精神,强化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继续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从紧安排出国用汇支出。

4、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要严格执行"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没有购汇限额或购汇限额已用完的单位,不得以组团名义,向参团单位或下级单位收取外汇,甚至转移外汇支出。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国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办理各项费用的结算不得以外币的形式进行。各单位在经外事部门批准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双跨"出国团组,只能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参团单位收取参团人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配套购汇限额则必须由组团单位提供并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5、各单位要以正式公函报送购汇限额预算,对增加幅度较大的用汇项目,要详细说明原因,否则,财政部在下达预算时将不予考虑。

6、为了进一步做好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工作,本年度预算表格增设了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指标,各单位要分清购汇限额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来源渠道,逐一分项填列。并正确地处理好报表各表格、各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

7、各单位2002年购汇限额预算请于2001年12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财政部,并随文报送本单位2002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