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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时间:2024-07-21 20:0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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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已经2001年7月27日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对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二章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
  (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单位签、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向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分包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分包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合同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
  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
  第十四条 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就同一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签定、执行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或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其实际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有挂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明招暗定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挂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指定分包或转包、挂靠施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和重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肢解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迫使承包方低于其实际成本承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处以垫资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多样健身活动积极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文件

体群字[2003]41号


关于因地制宜开展多样健身活动积极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近一时期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抵御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所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决策和部署,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这场防治"非典" 的特殊战役中,积极发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对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抵御"非典" 的能力的重要作用,现根据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群众体育工作实际,就现阶段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科学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有效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加强"非典"防治工作,提高人体免疫功能,抵御"非典" 能力的积极措施和重要手段。各级体育部门一定要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高度,从加强"非典" 防治工作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全民健身工作。要科学安排,组织开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活动,为"非典" 的防治工作做出积极努力。
  二、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健身意识,充分认识积极、主动、科学地加强体育锻炼,对强健体魄,提高免疫力,预防"非典"传播的重要性,提高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应对"非典"疫情。要积极宣传和大力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下参与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有效地预防和抵抗"非典"的传播,在全社会形成浓郁的"我锻炼,我健康"全民健身的新局面。
  三、要根据本地区疫情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群体活动计划。凡疫情处于高峰期的地区,可暂停或暂缓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以避免疫情传播。开展健身活动,要坚持自愿、分散、小型、多样和因时、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增强防范意识。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健身活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大力开展主动健身、积极预防的宣传工作,倡导人民群众到大自然中、到公园、绿地等空气清新的场所中进行锻炼。要加强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的介绍,宣传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富有趣味性,提高参与性。
  五、要做好各类体育健身场馆和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等公共健身锻炼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消毒,特别是健身群众较多、人群较密集的场馆以及健身器材,要采取清洁消毒措施,保持室内通风,清除卫生死角。要制定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对健身人员进行疏导和控制,确保参与健身活动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汉中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和巩固退耕还林治理成果,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千意见》(国发[2004]24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任务的分解下达、作业设计与审批、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和管理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实行“全民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负全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原则;
(二)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综合治理原则;
(三)政策引导与尊重农民意愿相结合原则;
(四)尊重自然规律,坚持适地适树原则;
(五)团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下达与作业审批

第五条 级相关部门将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后,市级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任务下达到县区;县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分解到乡镇。
第六条 县区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计划时,应按照县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坡耕地面积、土地立地条件、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七条 在保证每人一亩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下列耕地可纳入退耕还林钱粮兑观的范围:
(一)25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水上流失严重的坡耕地;
(三)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第八条 项目布局应坚持“生态优先,相对集中,按流域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县区为核算单位,生态林的比例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高于20%;一个乡镇应在三年内安排完毕,—个村应在2年内安排完毕。
第九条 作业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森林调查设计资格单位承担,设计执行《陕西省退耕还林设计办法》及《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生态林应选择抗性强的乡土树种和兼用树种,坚持多树种混交种植,其混交林比例不低于其面积的10%,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经济林应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发展,选择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树种。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应于造林前两个月,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一式五份报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区设计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采取现地抽查和内业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现地抽查: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文件,按不低于当年退耕还林计划面积的10%,抽取村级单元,检查其地类区划及林种、树种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内业审查:检查项目布局是否坚持了相对集中的原则,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图表是否齐全。

第三章 施工管理与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设计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退耕户,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设计批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第十五条 经审批后的退耕还林设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所需种苗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应。所供种苗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证签不全的,退耕户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造林工作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后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成活率检查在第二年秋季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85%)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耕户按原设计限期补植或重造,补植或重造所需种苗由退耕户自己负责。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条 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管护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退耕户在完成退耕还林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国家按退耕地还生态林暂定8年、经济林5年、草2年的期限,按年度兑现粮食补助和管护费。
第二十二条 补助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兑现,管护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十三条 补助粮食和管护费兑现点设在乡镇,直接兑现到退耕户,禁止他人代领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50公斤(原粮),管护费为每亩每年20元。
第二十五条 补助粮食品种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各县区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其折算标准由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补助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食用粮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不能供应给退耕户,退耕户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调运等费用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嫁给供粮企业和退耕户。
第二十八条 退耕户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退耕还林后林木的抚育、管护等工作,每年凭林业部门发放的验收卡领取钱粮补助。
第二十九条 退耕户在领取钱粮补助期间,在做好退耕地还林后管理的同时,必须按照“退—,还二还三”的要求,认真完成好荒山造林任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每三年实施一次。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后经验收核实的地块,属林业用地,其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适用于《森林法》等法规。
第三十二条 凡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退耕还林后的地决,应进行封山禁牧,严禁复垦。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复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凡出现三至五户复垦者,停止其所在村的政策兑现,直到纠正;
(二)—个乡镇范围内发现二个以上村因复垦被停止兑现的,停止该乡镇的政策兑观;直到纠正;
(三)在—个县区范围内,出现30%乡镇因复垦被停止兑现的,停止该县的政策兑现,直到纠正。
第三十四条 复垦的农户,除停止政策兑观外,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本辖区内出现复垦或其它严重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由政府—把手任组长,计划、财政、国土、审计、民政、林业、粮食、监察、水利、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统—负责本级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办公室主要职责:
(—)本辖区退耕还林规划编制;
(二)工程实施进展及质量与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三)钱粮政策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五)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
(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办公室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编制和财政预算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下达计划并经过作业设计审批的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造林。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在经退耕还林治理后的林用地中套种农作物及其它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I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