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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6:0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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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二届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具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或原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其中离退休人员的原所在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由养老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各部委、省属驻深单位,可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或其分局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单位按行政区划,到其分局或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企业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编制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月报表》,提供单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市、区财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在交表之前分别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
(三)提供职工的身份证或本市蓝印户口、暂住证复印件。
(四)提供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足额到帐后,领取市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证。
第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费参照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标准缴交,全额由用人单位、财政或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五条 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扣除,连同用人单位应缴额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于当月15月前办妥手续。资金到帐后,由市社保局分别记入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从下月一日起,凭职工医疗保险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市社保局从财政、用人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中分别提取2%的管理费和4%的风险储备金;缴交的个人帐户启动资金不必提取管理费和风险储备金。
第八条 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市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至1996年6月30日止年满45周岁的在职职工,财政或用人单位必须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为其个人医疗帐户提供启动资金;退休人员,由财政或原用人单位按本人上年度(刚退休者按本年度)退休金的10%提供启动资金。上述人员的启动资金,初次参保时一
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除死亡、迁离本市、辞职、辞退等原因外,财政或用人单位不得停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当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在变动后的十五日内到市社保局或其分局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收新职工,应了解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凡有次交或漏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缴清。
参保人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用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由现用人单位办理增补手续,继续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证不必更换,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市社保局或其分局每月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缴费审核单》和参保职工名单,作为用人单位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凭证。
用人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缴费审核单》和参保职工名单公开张贴,接受职工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本市任何一家约定医疗单位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
参保人在出院前,须凭住院通知书、职工医疗保险证和门诊病历到市社保局或其分局领取《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帐单》,交给医院后,才能将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帐内。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公立医疗诊治的,应由市级约定医院开具转院证明,经科主任和医务办或门诊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市社保局审批后才能转诊(危重病人可先转诊后补办转诊手续)。否则,其基本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危重伤病员在急诊抢救期间,其合理部门的医疗费用(凭急诊抢救记录核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支付。急诊抢救后转入普通病房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仍由共济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为5%)。
一般急诊和留观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第十五条 经市社保局批准,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化疗、放疗或介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市社保局的审批单,由医疗记帐90%,个人现金支付10%。门诊其他检查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使用“用药目录
”之外的治疗性药物需按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因危重伤病住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的,病情缓解后,须随即转入普通病房。否则,其滞留监护病房超出普通病房标准部门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不予偿付。普通病房费用按平均费用标准偿付,监护病房费用按特殊病种偿付。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保局批准安装的进口或国产人工器官(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和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等,由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最高报销50%。
购买人工器官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现金,然后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
因病情需要进行人体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患者,其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由本人或其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人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到电脑联网的约定医疗单位就诊时,凭证挂号,并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开好处方并划价后,参保人凭专用处方笺和医疗证到医疗保险记帐窗口办理个人帐户划帐手续。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足够支付医疗费用时,直接从个人医疗帐户上扣除相
应的金额;个人医疗帐户不够支付时,不足部分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电脑记录现金数额,并打印费用清单给个人存查,每年度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具体办法结算一次。
参保人住院和特殊检查治疗记帐时,约定医疗单位必须查验医疗保险证,显示为参保对象后,再按规定的比例记帐和交现金。
约定医院停电或电脑系统出故障时,参保人一律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将病历复印件和有效单据,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同时从个人医疗帐户上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十九条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个人帐户。其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由市、区约定医疗单位全部予以记帐,统一从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中先行支付。
上述人员和其他保健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原则,由市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保健办共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本单位约定卫生所(室)就诊时,其基本医疗费用先记台帐,个人不用付费。然后由卫生所(室)派人定期到市社保局或其分局设的费用录入网点将每人每月的医疗费用输入电脑,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除,按年度结算。
参保人未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到各约定卫生所(室)就诊,卫生所(室)不得将其医疗费用记入台帐。否则,市社保局或其分局拒付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到本市外医疗单位分娩,其医疗费用超过本市费用标准的,按本市标准报销;未超过本市费用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报销时,凭单位证明、病历复印件和有效费用单据到市社保局或其分局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只有将母、婴费用和母亲的门诊、住院费用分开计算
,其费用单据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出院带药量标准,一般不超过7天量。如因病情需要,确需增加出院带药量的,须报市社保局或其分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因失业或其它原因未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其个人帐户资金可以到装配了电脑的约定医疗单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但不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
第二十四条 市社保局或其分局定期对约定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约定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规定填写必要的表格,提供需要查阅的有关医疗档案和资料。医疗保险门诊处方及其它资料应单独存放,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价格和利润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约定医疗单位的药品来源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进货渠道。超出基本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部分,市社保局不予偿付。
第二十六条 在市社保局加强监督管理和约定医疗单位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市社保局对约定医疗单位的门诊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偿付。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约定医院平均住院日和平均床日费用偿付。如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费用标准时,除按标准偿付外,超过标准部分再偿付20%;如实际住院医疗费用低于平均费用标准时,除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偿付外,低于平均费用标准部分再奖励50%。
有条件的约定医疗单位,也可采用市社保局允许的其它费用偿付方式。
市社保局于每月底先按应偿付费用的95%偿付给约定医疗单位。其余5%的费用与约定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挂钩。经市社保局年终考核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偿付;反之,按规定扣减相应的费用作为医疗保险共济基金,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医疗保险
约定项目或约定医疗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社保局及其分局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补充。




1997年2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管理在政策保障、工作职责、制度建设、整理质量、统计利用、档案室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

3.基本要求

3.1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全部档案。

3.2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3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机关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障,使档案工作与机关整体工作同步发展。

3.4档案管理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4.工作职责

4.1制订本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4.2负责本机关各类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工作。

4.3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4.4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工作。

5.档案工作制度建设

5.1各单位应制定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

5.1.1机关文件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5.1.2归档文件整理办法。主要包括归档时间、程序要求和不同类型、不同载体形式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

5.1.3档案分类体系表。主要包括分类体系、类目名称、代字、代码、代号对应规则及对照表。

5.1.4档案数字化规程。主要包括数字化范围、工作流程、技术规范等。

5.2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统一制定以下制度。

5.2.1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范围、方式、批准要求。

5.2.2档案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5.2.3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

6.档案整理质量建设

6.1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6.2归档文件齐全完整。按照机关文件归档范围收集归档。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率达到100%。正本和定稿同时归档,反映同一内容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材料同时归档。成套性文件要遵循形成规律,收集齐全,成套保存。

6.3分类科学,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性。按照档案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制定、实行统一的分类方案,并保持长期稳定。

6.4归档文件按年度分别进行整理。跨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处理方法要保持前后一致。

6.5不同类别的档案,可以以“件”或者“案卷”为保管单位进行管理。档案保管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6件(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页号编写清晰,归档章填写齐全准确,字迹材料耐久规范。

6.7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6.8以案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题名拟定要确切、简练、结构完整,能准确概括卷内文件反映的时间、单位、问题。

6.9对破损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的文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要复印后连同复印件一并归档。

6.10档案装订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方式。装订应结实整齐,不压字,不掉页,不倒页,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成册的材料不必拆掉重新装订。

6.11档案整理完毕后装盒,要填写盒脊项目和备考表,要求项目齐全、填写准确、书写整齐。

6.12采用计算机辅助方式进行档案著录,用词规范、录入标准保持一致。

6.13数据著录完毕后及时用档案专用移动硬盘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移动硬盘应入库保存。

6.14归档文件目录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分类装订,一式两份,一份入库保管,一份供日常查阅使用。

7.档案统计和服务质量建设

7.1按期编制、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准确,符合要求。

7.2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人、借阅时间、借阅数量、借阅卷宗、利用目的以及利用效果各项应登记齐全。

7.3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采用档案编研、陈列展览等多种形式,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每年至少完成一项编研成果。

8.档案室建设

8.1档案库房。

8.1.1设置档案专用库房,与办公室、阅览室分开,并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腐蚀性气源。未采取特殊处理措施的,档案库房不宜建在地下室。

8.1.2档案库房须定期清洁,做好防尘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光装置以及防虫、防霉药品。档案无丢失事故和失泄密现象发生,无霉变、褪色、尘染、水污、破损及虫蛀鼠咬现象。

8.1.3配备必要的温湿度监控调节装置。档案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4℃-24℃之间,每昼夜波动范围在±2℃之间;湿度应保持在45%-60%之间,每昼夜波动范围在5%之间。

8.1.4配置足够的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装具。库房内档案柜架排列整齐,空间适度,避光通风。不同规格、不同式样的装具应归类排列,横竖成行。柜子之间的过道宽度一般在1m-1.2m之间。有窗库房的档案架(柜)排列,应与窗户垂直,以免强烈阳光照射。

8.1.5建立清晰、准确的库房存放档案位置索引或存放示意图。包括库房号、柜(箱、架)号、档案类别、年度、档案编号。

8.2工作用设备。

8.2.1配备档案专用计算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

8.2.2配置档案管理软件以及档案专用备份移动硬盘。

9.档案信息化建设

9.1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机关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机关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9.2实现档案目录的计算机查询、管理。

9.3对保管期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重要档案内容的数字化管理。

9.4已归档电子文件应建立备份,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

9.5实现已归档电子文件的全文查询。

9.6本单位局域网络内提供档案目录检索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投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城投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城投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市城投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管理费由市城投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市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工提交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结算付款。质保期满,资产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出具工程项目质保合格证明后,市城投公司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经营收入全部进入城投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返还城投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或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单独核算,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支出。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履行签批手续,依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