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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时间:2024-07-24 18:2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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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为了加强检验中心建设,为不断改进和提高临床检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医、教、研服务,现对检验中心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体制和编制: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部的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厅(局)的负责本省、自治区、市的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既为省会城市又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原设有检验中心的(省检验中心或市检验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检验中心。
各级检验中心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检验中心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科研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系列晋升。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独立的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有关部门审定。
2.任务:
(1)负责组织临床检验的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
(2)开展临床检验理论和方法学研究,开发、使用与推广新技术;
(3)培训临床检验人员;
(4)开展特殊检验项目,促进临床检验工作逐步社会化;
(5)负责临床检验试剂及仪器的咨询工作,并协调生产管理;
(6)组织学术活动及信息交流;
(7)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3.经费:
临床检验中心的经费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由主管上级单位单独拨款。在完成任务前提下,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



1988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4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五七年四月五日(57)领字第520/362号来函收到。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中国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若使这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4月8日《关于解决在港内地律师向香港律师会年度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司发函(1997)309号《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职责问题的通知》,你公司办理内地律师及执业机构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的范围仅限于经我部批准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律师和你公司所属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他们应持有
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原内地的律师停止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后,已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这些人员到香港受聘于香港律师事务所是个人行为,你公司不应为他们出具职业操守评定和办理向香港律师会申报年度登记注册的事宜。



19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