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时间:2024-07-23 07:5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6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六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应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江   明          萨拉伊·贝拉
       (签字)           (签字)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25日,煤炭工业部

近几年,我国乡镇煤矿发展十分迅速,现已成为煤炭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快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缓和能源紧缺矛盾,促进当地农村搞活经济尽快致富,以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乡镇煤矿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使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地发展,我们多次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重点产煤地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同志进行座谈讨论,并研究制定了《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3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3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领导和归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和“有水快流”的方针,真正做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从而确保乡镇煤矿沿着正确的轨道迅速发展。

附: 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确保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煤矿,为区,乡(镇)、村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群众集资联办煤矿和个体煤矿。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划分资源,支持乡镇煤矿的发展。
第四条 鼓励乡(镇),村集体开办煤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办矿;鼓励群众集资合作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
第五条 发展乡镇煤矿必须坚持“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落实扶持政策,加强整顿工作,坚持技术改造,引向联合经营,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开办煤矿
第六条 办矿必须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采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只许一证一矿(一对井),严禁无证开采。
第七条 开办集体,个体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已和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
2.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3.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具有煤矿生产基本知识;
4.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5.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说明书与图纸。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1.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2.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3.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的保护煤柱
4.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
5.国营或乡镇煤矿正在开采的井田范围。
第九条 审批权限:
在国家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或国家已规划开发的矿区内办矿,须经国营煤矿或筹建单位正式同意,经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其它矿区或煤田内办矿,须经省授权的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实行归口管理的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上一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条 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矿井时,须报原发证机关审查注销。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井田时,必须服从国家需要,由占用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未经批准的煤矿不予补偿。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井下禁止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和干打眼。
第十四条 必须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与邻矿贯通。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完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产煤乡(镇)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

第四章 供 销
第十六条 凡纳入国家计划调运的煤炭所需补助的钢材、坑木等主要生产物资,由物资部门切块给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计划指标保证供应到矿,各级不得克扣和挪用。
第十七条 对纳入县及县以上计划调运的煤炭,应与当地国营煤矿同质同价,享受同等价外补贴,所得收益须全部返回煤矿,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利润或从中克扣。未纳入计划调运的煤炭,允许自定价格,自行运销,各地不得设卡限制出境。

第五章 积 累
第十八条 坚持“谁办矿,谁受益”的原则。乡镇煤矿除向国家纳税和按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收费。
第十九条 必须按当年实际产量提取吨煤不低于4元的维简费,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谁提谁用,主要用于矿井的维持简单再生产,其中安全技措费用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矿留积累不得低于纯利润的40%,全部用于发展生产。也可建立乡镇煤矿开发基金和提留安全技措费。
第二十一条 维简费、开发基金、安全技措费及矿留积累,必须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由银行专户储存,由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产煤地(市)、县、乡(镇)要设立煤炭专管机构,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乡镇煤矿实行煤炭行业归口分级管理,管好资源划分、办矿审批、生产技术指导、安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与专用设备材料供应、煤炭运销以及其它各种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对乡镇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煤矿的主要领导人,技术、业务负责人和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司机以及其他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持证上岗,并应采取措施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四条 要引导个体煤矿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走联合办矿的道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模范遵守本办法,为乡镇煤矿的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注销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街道、各行各业、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煤矿,以及国营企业同集体经济的联营煤矿。
第二十七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关于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进入6月以来,各地相继发生了5起旅游交通事故,造成10名游客死亡,62人受伤。6月2日,一马来西亚旅游团在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名游客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6月7日,一广西旅游团在天津返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名游客重伤,12人轻伤;6月8日,一香港旅游团在湖北省兴山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名游客死亡,3人重伤,14人轻伤;6月9日,一浙江旅游团在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名游客受伤。6月14日,一长春旅游团在吉林辉南县境内发生旅游交通事故,造成3名游客死亡,12人受伤。在连续发生旅游交通事故给旅游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2006年暑期即将来临,学生和城镇居民出游将大量增加,旅游安全形势面临考验。为切实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暑期旅游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暑期旅游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止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旅游交通和旅游活动安全管理,确保旅游公共场所安全
  要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禁车辆和船舶超速、超载和超时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运输行为,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针对暑期、汛期交通运输的特点,强化重点路段和水路的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重点景区、海滨和营地等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对游船(艇)、缆车、索道、救生等旅游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增加针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学生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登山、越野、漂流、滑翔、蹦极等旅游活动,要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强旅游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确保游客身体健康
  要联合卫生、检疫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团队和旅游夏令营餐饮卫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卫生防疫措施落实,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要密切关注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重大传染疫情动态,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四、加强防火和防汛等工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要加强旅游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组织旅游夏令营等团队在林区风景名胜景点野外用火。要加强同气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旅游气象信息的对外发布;要密切关注异常气象和地质灾害情况,及时发布旅游预警信息,防范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游客的生命安全。
  五、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围绕暑期旅游市场安全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主动协调相关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到位,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要积极做好各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应急处置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和通报,遇有突发事件必须按规定迅速上报情况,保证信息畅通。


                                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