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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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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
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在京中央单位过去印制或在北京市财政局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
停止使用。在京中央单位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暂按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京外中央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政府性基金使用的统一(通用)票据等,在财政部未统一监(印)制之前,暂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使用具有特定式样要求的专用票据,应由中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
二、在京中央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购领。中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较多,集中购领确有困难的,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可由其二级核算单位到“票据中心”办理
购领手续。京外中央单位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一律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到“票据中心”购领。
三、在京中央单位首次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手续,须事先向“票据中心”提出购领申请,填写“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申请书”。同时,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收费的文件
复印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复印件,并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在办理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基金文件复印件。经“票据中心”审核符合
规定后,发给“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并凭证购领有关票据。
在京中央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应提供“中央单位收费(基金)票据购领证”以及已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票据中心”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已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对国家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中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后,在京中央单位原来使用的未用完的统一(通用)票据或专用票据,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登记造册,经“票据中心”核准后,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处理;京外中央
单位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票据中心”对在京中央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统一(通用)票据,以及中央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发放制度。在京中央单位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时,应按《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
题的复函》〔计价费(1998)374号〕的规定支付收费(基金)票据工本费。
五、在京中央单位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定期向“票据中心”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在京中央单位在启用票据之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票据中心”反映。使用票据
时,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填。错填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要及时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交“票据中心”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
串用,也不得转让或转借。
中央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或其他需要销毁的票据,在京中央单位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经“票据中心”核准后,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销毁;京外中央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按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可以采取查验、查阅、复制等方式,对中央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时要向被查单位出示《财政部收费票据稽查证》。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毁销等情况,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等。被查单位应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七、中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同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4月24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政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农业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威慑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依法行政,事关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农业违法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利于及早抓获违法行为人,彻查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等犯罪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三)各级农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经调查立案后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农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农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农业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六)农业部门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本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三、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七)各地农业部门要针对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明确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促进农业部门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八)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农资打假牵头单位作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有关单位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

  (九)健全案件咨询和会商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农业部门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和会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电子政务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十一)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为协作办案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纳入培训内容,强化农业执法人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

  (十三)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报告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的情况纳入各级农业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省级农业部门每年底前要将本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报送我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事部


博士后工作“十五”规划

人发[2001]82号
2001-8-1


"十五"时期,是我国博士后事业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人才战略和国家"十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取得的成绩与面临的形势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制度。十六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博士后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在全国310个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共设立了94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企业建立了25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形成了学科专业比较齐全、部门和地区分布比较广泛、产学研合作日益密切的博士后工作网络和体系;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博士后制度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年轻专门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累计招收博士后13500余人,年招收博士后规模超过3000人,在站博士后人数近7000人;现已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绝大多数走上了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有的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科研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相关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实践证明,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促使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富有成效的制度,在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和培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六年来,我国博士后工作取得这样显著的成绩,首先是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这是博士后事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其次,把实行博士后制度,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在吸引、培养、使用人才和在产学研结合中的优势,这是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基本原因。第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这是博士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组织保障。第四,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并认真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生活工作条件,形成鼓励创新、创业的宽松环境,这是博士后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的博士后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都对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形势,通过改革创新,努力克服博士后工作管理过于集中,管理模式单一,投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健全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实施人才战略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充分调动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积极扩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高层次人才,为"十五"期间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参加世贸组织的需要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
为了完成"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任务,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把博士后工作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实施人才战略,关键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工作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独特的作用。
把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这是实行博士后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主要特点。要把吸引、培养和使用人才贯彻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做到有机结合,实现选才、育才、用才一体化。
把产、学、研三者结合起来。博士后工作特别是企业博士后工作要与生产、科研紧密联系,加强基础理论和重大理论的研究,增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增强博士后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
把政府调控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政府管理部门要搞好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各设站单位要加强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做好培养和使用工作。要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发挥多方面积极性,除各级政府投入外,设站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配套经费,同时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改革创新,基本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运转高效灵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当增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加快发展企业科研工作站,到"十五"末期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在站人数要比"九五"期间翻一番;适应知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西部开发需要,加大高新技术和管理方面以及西部地区高层次急需人才的培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有效的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完成博士后"信息网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十五"期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招收规模预期目标是:根据科技、教育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有重点地适当增加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数量,使学科分布和地域布局更加合理。大力推进和加快企业博士后的发展,在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高水平的科研课题与经费充足、能够作为长期培养博士后基地的部分大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到2005年工作站总数达到1000个左右。扩大博士后招收人数,今后两年每年招收4000-5000人,后三年每年招收6000-7000人,到2005年比2000年招收人数翻一番,在站人数达到12000-15000人。
"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预期效益目标是: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质量和学术水平,在站博士后每年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论文总数达到20000篇以上,专利成果和重要的科技成果总量达到5000项以上。加快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速度和产业化率,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30%左右,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形成一批在高科技产业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后群体,培养出数以万计社会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力争出现一批两院院士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十五"期间博士后工作的预期投入目标是:加大中央财政投入,2001年比2000年增加50%左右,其后力争每年增加1000万元左右,预期到2005年达到1亿元左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有关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投入。预期到2005年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直接投入达到4亿元,比2000年翻两番,其中非中央财政投入占总投入的70%以上。
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突破阻碍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有中国特色、更为高效的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培养使用目标、投资渠道、资助方式、管理方法的差异,实行分类管理,构建博士后管理与招收的多种模式。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一批博士,在体现国家发展战略,关系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中,承担科研课题,攻关基础理论和高精尖技术。国家将集中一部分财力,为他们提供重点资助。其次,国家将以差额形式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下达经费计划,不足部分由地方省市和各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制订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补足。第三,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可依托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助、社会赞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将根据不同的资助形式制订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管理办法。
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逐步调整管理权限,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本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上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稳步地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制度的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设站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宽松环境。简化办事程序,逐步下放管理权限,试行博士后工作属地化分级管理。设立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事厅(局),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协调、监督和为各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要逐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增加各级财政投入,改变投入结构,提高投入效益。为保证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地区的发展,引导和激励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近几年内,中央财政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将会有比较大的增长。有关地区、部门,也要增加对博士后工作的配套投入。要树立成本、效益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
(二)开拓多种投入渠道。要鼓励设站单位加大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博士后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资助金,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出资者自行决定投入方式、受益人和使用条件。加强同科研、教育、产业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如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项目等)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依托研究项目解决招收博士后的经费问题。开拓多种合作开发、联合招收、定向培养博士后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博士后公寓建设,解决好博士后住房等问题。
(三)改革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办法。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国家对博士后工作重要的调控和激励手段。随着博士后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加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投入力度的同时,要按照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办法。改变单一、平均的资助方式,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增设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西部博士后资助金,使整体资助比例保持在30%-40%,资助强度有所提高。
六、完善配套制度与服务体系
要高度重视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不断发展完善服务体系,以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随着博士后事业发展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将越来越显得重要。根据各设站单位、学科专业、博士后类型的不同,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评估目标、评估标准和简便实用的评估方法,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做为奖优汰劣的依据,好的要表彰、奖励、增加资助,差的要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设站资格。要继续做好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积极推进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等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将博士后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建立起以失业、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保障体系。结合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将博士后住房公积金收缴、博士后公寓或其它住房租住、住房补贴发放等纳入明确、统一的制度规范中。
(三)加强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继续执行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有重点有目的地招收外籍博士来华做博士后,开拓利用国际人才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局面。要扩大我国博士后的国际活动空间,为博士后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条件。要坚持从我国博士后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借鉴国外博士后管理经验,逐步与国际接轨,继续做好与韩国等国家的博士后相互交流工作。
(四)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要在三年之内建成博士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起流动站和工作站库、专家库、博士后人才库、研究项目库、科研成果库。实现博士后供求、项目招标与洽商、进出站管理、经费拨款、基金评审、质量评估、经验交流等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并提供可面向社会服务的网络平台。
(五)建立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为使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进一步发挥其智力优势,要积极开拓博士后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新途径,促进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建立起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将提供博士后科技成果评价、转让、孵化等服务,另一方面也将充分利用博士后人才资源,开展科技咨询、讲学、企业诊断、项目承接等社会服务。
"十五"期间,博士后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要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必须提高对博士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统一认识,振奋精神,面向未来,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认真抓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适当组织国内外交流、考察和研讨活动。要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规划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要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十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