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24 15:3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1997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和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访问,以及举办商业、贸易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塞奇·沃豪

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2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征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市本级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管理,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计征,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应收税款及时征缴入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以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各税种单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并根据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字(2001)1号文件“关于第一批市与区事权和机构调整的通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府发(200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税收入征管范围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其中包括以地换房、以房换地、联合开发、私人开发;房产销售、转让、赠与;土地转让、赠与。

第四条 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由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二章 具体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节 建筑业

第五条 市本级地税机关建筑业税收征管范围为:

(一)在市城区内(原文昌桥区范围)除临川区负责区属行政、事业、企业、学校、群众团体等单位在其所占有的土地范围内的建筑业税收和上述单位另征土地用于本单位建设自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建筑业税收以外的所有建筑业税收。区属各单位所占有的土地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前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范围。

(二)市城区内(原文昌桥区范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扩建和建设开发的建筑业税收。

(三)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市本级征管的建筑业税收。

第六条 发生上列第五条所指的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市本级建筑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上列第五条所指的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市本级建筑业税收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平时按月根据预收工程款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向市本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项目竣工后,根据工程结算价款按期结清税款。

凡属于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实提供工程应税收入的,应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按市本级地税机关依法核定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第八条 建筑业税收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分别为:

(一)营业税,税率3%,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它工程作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和3%,以应缴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税率0.03%,计税依据为合同价款。

(四)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建筑为1%-2%,装璜为3%-5%。

(五)资源税,对施工单位收购的石灰、水泥、砖、河沙、卵石征税,具体税率、计税依据、征收方式按《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0]143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所有应在市本级纳税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市本级地税机关的标有“市直”字样的建筑业专用收据和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和专用发票)。

(一)对于建筑、安装、装修工程,在预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必须凭专用收据收款,建设方必须凭专用收据付款,不得开具和接收白条或其它非专用收据;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和建设方必须凭专用发票进行价款结算。

(二)对于维修、绿化等其他工程项目形成的零星税收,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开取标有“市直”字样的税务发票,并按规定交纳税款。施工单位或施工个人在其它税务机构开取的发票一律不得报账。

第十条 施工方向建设方收款前,除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发票外,须到市本级地税机关申请开取“建安工程预扣税款通知单”。由建设方按专用收据或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5.3%预扣税款,并于10日内向市本级地税机关解缴预扣税款。

第十一条 建设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将款项付至施工单位的账号上,不得以各种理由直接向工程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个人帐户付款。建筑工程采取分包方式的,工程款必须付至总包方单位的账号上,建设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直接向分包方付款。

第二节 房地产业

第十二条 市本级地税机关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范围为:

(一)在市城区内(原文昌桥区范围)除临川区负责区属行政、事业、企业、学校、群众团体等单位在其所占有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业税收以外的所有房地产业税收。区属各单位所占有的土地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前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范围。

(二)市城区内(原文昌桥区范围)旧城改造、房管民房拆迁改造和开发的房地产业税收。

(三)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市本级征管的房地产业税收。

第十三条 发生上列第十二条所指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市本级房地产业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建筑业税收按第一节建筑业征收税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在所销售或转让的房产、土地办理权属证明或权属变更前按交易额依法申报缴清税款。其中属于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或转让房产、土地的,必须在收到预收款项的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凡属于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的,应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必须按市本级地税机关依法核定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业税收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分别为:

(一)营业税,税率5%,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交易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7%和3%,以应缴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印花税,税率0.03%,计税依据为合同交易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缴,结算清缴的征收方式,预缴率住房为0.5%,非住房为1%,计征依据为纳税人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2%,计征依据为纳税人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契税征收按抚府发(2001)14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所有应在市本级纳税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使用市本级地税机关的标有“市直”字样的房地产业专用收据和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包括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即:在预付款时,转让方(销售方)必须凭专用收据收款,受让方(购买方)必须凭专用收据付款,不得开具和接收白条或其它非专用收据;双方结算价款时,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第三节 相关单位的协税责任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为此,市计委、经贸委、城建、土管、房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市本级地税机关抓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对于所有应在市本级纳税的建筑、房地产项目:

市计委、经贸委等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应将项目审批情况抄告市本级地税机关。

城建部门应按季向市本级地税机关提供基建工程开工审批情况。

土管部门在发放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先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审核其纳税情况,并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税(免税)证明单”。土管部门凭市本级地税机关的标有“市直”字样的“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税(免税)证明单”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凡不能提供专用发票和已税(免税)证明单的,不得办理。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或房产过户时,必须先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审核其纳税情况,并出具“不动产已税(免税)证明单”。如需办证的房产属于自己投资兴建的,房管部门凭市本级地税机关的标有“市直”字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和“不动产已税(免税)证明单”办理;如需办证的房产属于购买或接受转让的,房管部门凭市本级地税机关的标有“市直”字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不动产已税(免税)证明单”办理。凡不能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和“不动产已税(免税)证明单”的,不得办理房产证或房产过户手续。

房管、土管部门应按季向市本级地税机关反馈办理权属证明和权属变更情况。市本级地税机关有权对房管、土管部门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第十八条 市本级地税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以及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市本级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市本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市本级地税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市本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检查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账簿、合同、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建设单位以及房地产受让方和购买方有义务支持、协助市本级地税机关的税务检查,向市本级地税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市本级地税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建设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房产、土地转让行为的转让方(销售方)、受让方(购买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施工方、转让方(销售方)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方、受让方(购买方)处所流失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管、土管部门应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签订护协税协议,明确护协税责任和奖罚办法。对房管、土管部门不执行护协税协议,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市本级地税机关要责令纳税人补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护协税协议,建议抚州市人民政府对发证单位进行处理,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本办法涉及的市区两级税收征管范围问题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通字〔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党组: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红十字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并抄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红十字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红十字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1996年11月7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有效地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发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在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副会长、会长。非选任的领导职务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处长、处长、副部长(副主任)、部长(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量司、处级干事,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部长(主任):六至八级;
  (2)副部长(副主任)、处长:七至十级;
  (3)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4)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5)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6)干事:九至十四级;
  (7)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晋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与选调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部分工作岗位可实行聘用制。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经过严格考核,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还可以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招考和选调工作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和上级批准的增员指标内进行,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六、其他制度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 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办法和步骤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培训工作骨干;进行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搞好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规定合理设置领导与非领导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工作人员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实现机关工作人员向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同时妥善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3、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性质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在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实施工作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和检查。重点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命、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等,巩固和完善实施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总结检查情况向有关部门写出报告。
  八、组织领导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在总会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总会人事部门负责。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红十字会总会 参照管理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1996年11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