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 地址: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核定项目 类 别
名 称
选 址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其 他
提交文件目录:⑴⑵⑶⑷⑸⑹⑺⑻
设置单位(人): (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附表2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名 称:
选 址: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诊疗科目: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备注:
初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厅)局长核 批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3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 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 别:
名 称:
选 址:
经营性质:
床位(牙椅):
服务对象:
诊疗科目:
投资总额:
其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批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注:本批准书已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30日内纠正本批准书。
附表4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厅(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选址在 ;投资总额为 。请予以备案,并请核定以下项目: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其他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表5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厅(局)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核定项目如下: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其他:
此复
卫生厅(局)(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
卫生厅(局):
你厅(局)提交的关于设置审批 的备案报告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7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在当地广泛开展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个门类。凡有以上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突出项目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申报为“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三条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开展跨区域文化交流活动,对周边地区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发展继承态势良好,后继有人。
(三)建有规范和完备的记载民间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形成情况、历史沿革及作品(产品)成就等的文化艺术档案。
(四)具有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
(五)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制订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保护、传承、发展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第四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先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地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历史沿革),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以及开展活动的照片或者录像等资料,报市文广局审定。
(二)市文广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给予批准、公布。凡经批准的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文广局授予证书、牌匾。
第五条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绍兴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民族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市民族民间艺术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以及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民间艺术门类分为: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剪纸、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或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二次以上;或有作品被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全国民间艺术家辞典或者省以上民间艺术某门类书籍中有传略者。
(四)对我市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由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者的资格,核实业绩、成果,经同级政府审核、签章后,报市文广局。
(二)由市文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对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二)获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当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三)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在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的评选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当地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已命名的绍兴市民间艺术家切实加以关心,以引导、资助、扶持、培训等手段,鼓励其传承与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在当地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积极为当地文化发展服务的民族民间艺术工作队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绍兴市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族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