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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5:1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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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区民政厅、财政厅:
你区十一月一日电悉。现将对你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印发你们。望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切实把此项经费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
根据中央书记处召开的西藏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决定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即灾民生活救济费)实行包干,现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三年内,中央每年拨给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五百万元(一次下达),包干使用。
二、包干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由自治区统一掌握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轻重灾年,可调剂作用。包干期间,中央不再另拨此项经费。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性的开支。
四、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的发放,采用有偿、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有偿办法的灾民,确无偿还能力时,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可以缓期归还或减免。对回收的款额,可建立救灾扶贫周转基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五、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将此项经费挪作他用。
请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的管理、发放、使用办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切实把款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又能促进灾区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2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中组部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从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人手,认真解决制约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性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用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顺畅执行,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参与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县(市)对乡(镇)国土资源垂直管理,调整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管好班子和带好队伍的有机结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运作。切实达到强化市层、理顺基层、完善功能、提高效能的目的,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政规范、执法严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1、增加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

  市和县(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论证工作,研究制定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参与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强化执法监察职能

  (1)组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机构规格为副局级,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内部调剂解决,实行公务员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模式设置。由市编委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定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案件移送、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

  (3)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3、增加干部管理职能

  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协调县(市)党委具体落实。

  与强化上述职能相对应,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局级领导职数等做相应调整,其中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局级领导职数的调整,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批准。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独立设置。

  2、改革市国土资源局对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现行管理模式,实行垂直管理。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3、各县(市)统一实行跨乡(镇)建所、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分局,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开发区分局均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要事先征得上一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5、各县(市)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解决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行政、事业混编混岗和人员超编问题,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6、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以上涉及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三)理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 991]35号)有关规定执行。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包括党组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2、设置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由县(市)党委审批,党组书记一般由局长兼任。

  (四)理顺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管理体制

  1、市纪检委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为市纪检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受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双重领导,以市纪检委、市监察局领导为主。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职能、权限和干部任免等,按照省纪检委黑纪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改派驻制为内设制,设立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长为同级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为纪检组副组长。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聂云凌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贺哗、市纪检委副书记兼市监察局局长佟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和市编委办主任夏秀成担任,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陶永湖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密切配合。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同时,要制定改革工作推进日程表,每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及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分别就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问题、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问题下发文件,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与做好当前工 作的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改革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改革期间,继续冻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越权批地及突击批地。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辖区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外债。

  第四条 广安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做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进行社会听证或公示;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债务责任主体举借或偿还政府性债务,应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并汇总后报政府审定。债务责任主体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并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责任人、偿债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现有债务明细表;

  (五)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由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投融资公司等单位参加,根据政府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规模,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等,审核细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各区市县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证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八条 批准后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债务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并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财政部门备案。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债务举借

  第九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遵循债务监管规则,维护政府信用;

  (二)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三)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四)债务规模与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乡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经常性支出以及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直接债务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举债规模之内,新增财力可用于新增债务偿还;投融资公司债务必须与其资产及政府配置资源相适应。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法规以及银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三条 禁止违规担保。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四条 规范举借行为。直接债务由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承贷;有政府性行为、有对应经营收益或政府资源配置,由投融资公司统筹资金偿还的,由投融资公司依法依规承贷。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落实偿债计划,筹措偿债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中由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承贷的直接债务,由财政统筹资金偿还,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投融资公司依法依规承贷的政府性债务,由其整合政府配置资源或经营收益统筹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和还款期内,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计划筹集、调度偿债资金,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负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配置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资金调度,控制和降低资金成本,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政府性债务统计表等资料。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和政府性债务主体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通过运用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监测指标,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债务风险指标超过预警值的,不得举借新债。

  投融资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其可变现资产及资源的规模。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机制,设立偿债准备金财政专户。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按年初直接债务余额的3%-8%安排年初预算,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二)投融资公司按年初债务余额建立不低于3%的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月按当年应还借款本息等额提取偿债准备金。

  (四)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五)依法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经批准需由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订立严格的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必须有财政部门认可的法人担保或财产抵押公证,如用款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归还本息,则由担保法人承担相应责任或拍卖抵押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计划的执行,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的监测,分析预测债务风险程度和变化趋势,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重大项目的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投融资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债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债务责任主体的债务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在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后10内,向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因盲目举借政府性债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或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