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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02 07:3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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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的通知




建科[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要求,我部“十五”期间将大力推进建设领域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同时在建设领域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此,我部调整、充实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现将《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及调整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根据部信息化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实和调整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制定相应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地于3月10日前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建设部科技司。

  联系电话:68393282、68394535

  传真:68394530

  E-mail:jsbkjszh@public3.bta.net.cn

  附件:1、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2、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

  一、总体目标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国建设系统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应用,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为企业的服务水平,实现政务公开、透明的目标。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促进技术成果推广与转化,培育和推进建设领域信息产业市场的有序发展,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制订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规划和技术政策,建立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市场行为。

  2、推动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信息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引导并规范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4、组织实施建设系统各行业综合网(站)与若干专业网(站)建设,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5、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促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三、具体工作

  1、充实、调整组织领导机构,加强规划、政策制定。

  (1)充实、调整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科技司内成立信息产业处。

  (3)设立专家组。

  (4)组织修订《全国建设系统信息化五年发展规划》。

  (5)制定《建设部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6)制定《建设行业软硬件评测管理办法》。

  (7)召开全国建设信息化工作会议。

  2、组织编制实施建设部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划,开展攻关研究。

  (1)制定建设系统信息化总体技术方案。

  (2)组织建设系统各行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

  (3)研究开发有关业务应用系统。

  (4)组织编制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

  3、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

  (1)建设和完善建设系统综合网——全国建设信息网。

  (2)加快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的建设。

  (3)尽快启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建设。

  (4)指导各地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局域网建设。

  (5)确定政府网站、商业网站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协调、引导部直属单位商业网站建设与发展。

  (6)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

  (7)抓好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积极推进相关业务上网,解决信息资源渠道建设问题。

  4、开展建设系统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评测工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1)进一步开展行业信息化需求分析研究。

  (2)组织软硬件评测,制定相关标准。

  (3)选择不同类型的城市、行业和企业开展信息化示范工作。

  (4)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5、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开展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政府和民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技术路线

  1、以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为契机,以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设为重点,全面启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2、通过开展建设领域各行业软硬件评测工作,摸清技术现状,保证系统整体质量,并在已有技术基础上,开展信息化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

  3、通过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俞正声(部长)

  副组长:叶如棠(副部长)

  赖 明(科学技术司司长)

  成 员:张允宽(综合财务司司长)

      林选才(勘察设计司司长)

      杨鲁豫(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鲁风(建筑管理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朱中一(办公厅巡视员兼副主任)

      陆克华(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

      焦占拴(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杨忠诚(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李秉仁(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李竹成(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武 涌(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谢鸿昌(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武 涌(科技司副司长)

  副主任:尚春明(科技司处长)

      王 毅(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 员:刘育明(综合财务司计划处处长)

      张 毅(建筑管理司处长)

      王早生(设计司处长)

      刘金声(城乡规划司处长)

      陈蓁蓁(城建司综合处处长)

      田国民(人教司处长)

      张学勤(住宅与房地产司副处长)

      王海燕(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吴路阳(标准定额司主任科员)

      贾四海(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

      拟组建的科技司信息处全体成员



质疑彩礼返规则



李游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这无疑给试图利用传统习俗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戴上了个紧箍咒,有利于保障彩礼给付方的权利。并且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法律因生活而存在,但生活却不因法律而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事实如果依照这条解释来予以判决将有失公正。现就笔者想象力所及与此解释格格不入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嫁妆也应当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它以结婚为目的。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与此习俗相生相伴的另一习俗便是嫁妆,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红楼梦》第七十二回中,凤姐提到“我们王家可那里来的钱,都是你们贾家赚的.别叫我恶心了.你们看着你家什么石崇邓通.把我王家的地缝子扫一扫,就够你们过一辈子呢.说出来的话也不怕臊!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小说的描述虽有些夸张,但也从侧面证明了嫁妆的分量。从经济学关系的角度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换可以联络亲家之间的关系。既如此,法律只规定给付彩礼的当事人有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权,而不同时规定给付嫁妆的当事人主张返还嫁妆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平等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上重男轻女。



(二)男方违反婚约,彩礼不应返还。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笔者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且不论客观上的原因,只议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分为:1女方收受了彩礼而故意解除婚约,应当予以返还;2女方收受了彩礼却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婚约,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不予返还;3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或者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应当不予返还;4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这段时间又与婚约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或者因触犯刑法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作出其它足以阻碍婚姻关系成立的行为的,应当不予返还。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违反婚约之诉规则,它所履行的功能为订婚钻戒的礼赠所取代,目的是为了防止男子破坏婚约。人们的理解是,如果男子违反婚约,这个妇女就可以留下这枚钻戒。

笔者认为当男方违反婚约,或者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判决女方返还其彩礼。



(三)婚姻生效之后,权利与义务同在。

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问题在于什么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洞房花烛之后就两地分居算不算共同生活,小鸳鸯天各一方只不定期的相聚算不算共同生活,两夫妇分别住在一幢房子的三楼和四楼每月一次性生活又算不算共同生活?如果按照夫妻在同一住所,持续有规律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标准。以上列举就都不算。但妻子在这种“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然有怀孕以及生育子女的风险(尽管避孕和人工流产技术能降低此风险,但却不能完全的消除)。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自婚生效时起,若无特别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此约定的,夫妻要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自己在外面欠了钱,妻子便产生了对其债务进行偿付的义务。如此,男女双方自婚姻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享受到了婚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不以“未共同生活”而改变。权利的另一面注定了是义务,凭什么他只享受婚姻的权利而不履行婚姻的义务呢?而彩礼此时作为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便更没有任何理由在离婚时主张其返还。



(四)交易岂能存乎于婚姻

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有助长买卖婚姻之嫌。由于封建残余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我国人口严重的性比例失调,男性大大多于女性。由此而付出的代价便是高价婚姻以及彩礼的飞速上涨。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做父母的辛苦一辈子勤俭几十年也要将自己儿女的婚姻大事办得风光体面。这种虚荣的作派在他们自食其果之后,并随着时代的变迁有更多的人乐于接受仪式简单但周到,节俭花销的方式。笔者认为此时第(三)项规定的出台不但不利于保障给付人的生活,反而会使讲排场,多花钱,摆阔气的作风复辟。原因很简单,既然能够返还彩礼又何必退而求次办廉价的婚礼呢?只要婆家狠得下心他们就可以花钱甚至借钱来娶一个媳妇上门,待抱了孙子之后再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返还巨额彩礼。此时他们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彩礼便成了诉讼标的。在这场交易中,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而女方当然是卖方市场,女方因了彩礼的丰厚而显耀自己身价的高昂,男方想着我先忍辱负重一段,看我以后怎么休你!

这样的规定不仅仅使古朴的婚俗变了型,更让本应温情脉脉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功利十足铜臭四溢。最终加速了婚姻这个社会细胞的崩溃。

相反,如果取消此项规定,那么给付人在作出给付行为之前才会合理地预期给付彩礼的后果。没有后路可退的时候,反而能够促使当事人作出理性的选择。



当法律与生活背道而驰的时候,有权存在的不应该是法律,而是生活。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明显地剥夺了女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建议再补充,修订。



意见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的措施,加大投入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步伐,成效显著。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的状况已得到较大缓解,住房条
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与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尚有几十万青年教师的住房十分困难。有相当一部分青年教师等房结婚,或住在设施陈旧老化无独立厨房、厕所的筒子楼中。这种状况引起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对筒子楼进行花钱少、见效快的改造,2000年以前,完成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工程,以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的重要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未来,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认真解决好他们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收入偏低,在一段时间之内很难有能力个人购房;绝大多数普通高等学校受本身条件的
制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提供足够的经济适用型住房供青年教师购买。另外,从每所普通高等学校的长远发展与需要来看,学校也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公寓和周转用房。近几年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进行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有筒子楼进行改造,花钱少、见效快,是目前尽快
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和解决学校周转用房的一条可行、节约的路子。抓紧对筒子楼的改造,尽快改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的住房条件,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青年教师办的一件大事、实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
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认真抓紧抓好筒子楼改造工作。
二、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统筹规划、抓紧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现有筒子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普通高等学校筒子楼改造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方案,分步实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要在1998年
和1999年两年内完成全部筒子楼的改造工作,坚决不把普通高等学校的筒子楼带入下个世纪。地方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也要努力实现这个目标。筒子楼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加厨房、加厕所,变简易房为单元房;改造的总体要求是坚固、耐用、实用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严禁超标准。在此
前提下,每所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本校校园建设规划和筒子楼使用现状、近远期使用方向、地处位置及房屋质量等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对适宜改造的筒子楼抓紧进行改造。要抓紧利用寒暑假空闲时期施工改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筒子楼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筒子楼
改造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从设计到施工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切实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期完成规定的改造任务。
三、要给予资金保证和优惠政策
筒子楼改造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使其能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和照顾。筒子楼改造所需费用,按照高等教育现行管理和投资体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学校负责筹措;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今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由主管部门、学校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负责筹措。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筒子楼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同时,要精打细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使用。凡涉及筒子楼改造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
、施工组织等程序,以学校为主负责并从快从简;对这项工作要特事特办,优先优惠。所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增容等收费,地方人民政府应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给予免除。
四、改造后的筒子楼,一律作为学校的公有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不得向个人出售
筒子楼改造后,近期内主要用于解决现有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在一段时间内由他们租用,待其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后,再另购经济适用房;从长远讲,则是做为学校的永久性青年教师公寓和周转用房。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