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59号
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 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和小学的用地和建筑。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必须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的住宅开发项目,除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外,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
配建学校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后连同相关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一并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达不到上述建设规模的住宅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在办理住宅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缴纳。
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中小学布点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中小学,企业自建学校的,可不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是否达到60万平方米,每个村必须至少配建一所六轨制小学(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应配建两所);如改造后的建设规模达到120万平方米,还必须配建一所十轨制初中。如城中村改造建设单位没有制定学校配建计划,则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缴纳教育设施异地配套建设资金。
第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与建设项目用地同时供给。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教育设施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国土主管部门在评估土地出让价格时可考虑教育设施的土地成本因素并予以优惠。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迁,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新建住宅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与住宅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教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审核,并在设计图纸上加注审核意见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该住宅开发项目和教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许可手续。
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开发项目,在其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配套教育设施,也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在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初中和小学,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改字(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状况和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推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增强我国零售企业的竞争力,拟对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情况、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进行一次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连锁经营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地区选择至少10家连锁经营企业和至少10家商业零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所选企业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营类型,可优先选择各地重点联系企业。被调查企业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函告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附后)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转发被调查企业,请被调查企业按要求填写后直接报送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不必汇总。(连锁经营企业填写附件1和附件2,商业零售企业填写附件1和附件3。)
三、被调查企业请于10月31日前向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报送填写好的问卷。问卷以电子文档报送(网页发送)为主,也可以纸介质报送(邮寄原件或传真)。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的企业可登陆http://dcscyxs.mofcom.gov.cn网站进行填报。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填写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 系 人: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董博,高玲
联系电话:85226409,85226476
传 真: 65128957
联 系 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高静
联系电话: 88470441-638
传 真: 8847030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邮政编码:1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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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2: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情况调查表
附件3: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调查表
二00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