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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7:2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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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和《工业“三年翻番”目标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宜春市加快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围绕“三年再翻一番”目标,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2、先进工业园区
3、突出贡献工业企业
二、考核办法
(一)对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
2、考核指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总额、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总分前三名者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
3、计分方法:
(1)基本分:总分100分。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25分、销售收入占25分、利税总额占25分、规模以上工业税收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占15分、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长率占10分。前三项指标按当年实际完成数占市政府下达目标的比例最高者为第一名,记满分,其余按其完成目标比例占第一名完成目标比例计分;后两项指标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负增长不计分。
(2)附加分:①工业招商引资:当年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1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0000万元以上的,每一个项目加3分。②争创品牌:当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每一个项目加2分;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每一个项目加1分。
(二)对先进工业园区的考核
1、考核对象:县级工业园区。
2、考核指标: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总分前三名者获先进工业园区奖。
3、计分方法:总分100分。园区企业上交税金总额(含优惠返回)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8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入园企业进资总额、园区企业实现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15分,按排名计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园区企业安置劳动力就业人数当年绝对额和每亩平均值各占2分,第一名计满分,其它按其占第一名的比例计分。
(三)对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考核
1、考核对象:全市所有工业企业。
2、考核条件:企业必须做到“四不”,即:不偷漏欠税收、不欠利息、不拖欠员工工资,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当年盈利,上一年度上交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20%或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
三、考核依据和程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次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数据如实填写盖章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资料,经与市统计、财政、税务、民营企业局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呈市政府审定。
3、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考核指标以统计报表及财政汇总数为准;先进工业园区和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考核以统计、民企、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数据为准。
四、奖励办法
对评为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先进工业园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奖励标准为:
(一)工业发展先进县(市、区):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先进工业园区:第一名奖5万元,第二名奖3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金从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授予法人代表“宜春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按5%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建立的工业经济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奖励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同时被评为“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五十强”民营企业的,两边均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但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
本考核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案过错责任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实体、程序错误,导致所办案件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明显违反实体法、程序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案件实体裁判方面的错误包含: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包含:案件管辖是否合法;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贯彻诉讼有关违反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调解等原则;是否违反审限规定;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指的是违反廉政纪律、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除了上述情形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小错误:案由缺乏全称、表述不规范、定性不准确;案件编号不规范、不一致;案件当事人材料不全、送达情况不明,当事人署名不全;数字、称谓使用不规范,前后不统一;裁判文书中多处错别字、漏字、字句重复;裁判文书落款日期错误;裁判文书中当事人顺序颠倒、名字、年龄、重要数据、期限错误或有遗漏;“三大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没有签名或有错误等等。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增强审判人员的严肃执法意识和业务素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面对因过失导致错案、办案过错的发现及责任认定进行简单地论述。

  一、因过失导致错案的怎样追究责任

  审判、执行人员故意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既包括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包括法院本身因案件质量管理而出台的有关制度)而导致案件错误,毫无疑问,有关人员应受到惩处。但因过失导致案件错误的,则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因过失导致案件错误的主要表现为:审判、执行人员主观臆断、盲目轻信或因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认识分析能力不强等业务素质方面的原因,导致办案错误,尽管主观上没有办案过错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错误的结果发生,对这种过失行为也应予惩戒。如果对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不予追究,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主观上的故意较难判断,大家纷纷以过失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故而,对过失导致错案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又不能对所有因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均追究责任,因为即使是各方面素质都比较高的法官,也难以保证其办案百分之百地都正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的过失,在一定限度内应当予以豁免。因而,追究过失办理错案的责任限于“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来无罪而被判有罪或者本来有罪而被判无罪,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的错案导致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遭受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有关审判、执行人员以警告至记大过的纪律处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免予纪律处分。但对于有的错误裁判,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超过法定量刑幅度的判处(畸轻或畸重),在民事案件中将甲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判成乙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是非责任颠倒),因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的,如果均以“认识上的偏差”和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除审判人员的一切责任,则不利于审判人员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审判质量,并且在加强监督、确保公正之声日盛的现实环境下,难免会遭至社会的非议。为此,可以对有关办案人员给予经济上的一定惩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罚,作为弥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不足的一个配套措施。

  二、错案经过怎样的程序来认定

  根据违法审判责任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案件实体、程序上的错误认定,而是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廉政纪律或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可以由监察部门来承担收集线索、初步调查的职责。但是如果涉及实体、程序上错误的认定,由于要对所有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工作量不会小,加之专业性强,考虑到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少、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较之于审判业务庭薄弱的情况,由监察部门来认定裁判和程序是否错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难以胜任。因此,根据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可以由审判监督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来发现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错误,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属于错案以及造成错案的原因),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审判、执行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执行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考核办法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如可以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体现了公开、民主的原则。

  三、出现错案时如何承担责任及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错案,承担的责任应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承担,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院长、庭长等主管领导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参加了案件的研究,该种情形包括: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或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对案件的研究;对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不属于上述几情形的,不应当以“管理失职”为由追究连带责任。如果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追究违法审判的法官的错案责任的处罚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法院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设本单位对违法审判的法官的罚则,如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晋升晋级及评选先进等荣誉称号的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错误的严重性和影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从而使审判、执行人员的经济收入、升迁前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2.除前款规定的外,均到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9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