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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5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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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府发〔2006〕41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黔东南州州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州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以下州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1、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州、县、市共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州级投资占50%以上项目;
  2、投资100万元以上使用地方政府向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投入州级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除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机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代建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财务能力等代理项目管理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落实土地、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提供建设投资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接受委托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投资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每月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度,并抄报建设局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重大项目实施稽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机构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从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开始实行代建,到竣工验收后结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代建机构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实行代建。
  代建机构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进行代建,应代建设单位承担办理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及拆迁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九条 从项目实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机构全权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所有前期资料交代建机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各参建方必须服从代建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代建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我省制订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与代建机构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实行代建的,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应就投资包干额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补充合同)应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代建机构必须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代建机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机构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第十一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主要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合同及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审批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进一步细化、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经代建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州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3、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漏缺项目需增加投资较大的;
  4、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的。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州财政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州财库〔2004〕10号)要求,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州财政、州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州财政、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州财政部门,由州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7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用于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90%用于代建机构代建管理费。代建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在代建过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机构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要求代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机构不得执行建设单位擅自更改的变更设计。非代建机构原因造成的设计漏缺项,代建机构不承担责任。
  代建机构擅自要求变更设计,造成的工期延长、超概、质量达不到要求,代建机构应承担法律法规追究的责任,代建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代建机构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的损失,由代建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因代建机构管理自身原因达不到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界定存在争议时,由州发改委、州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裁定。需给予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的,由州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约的,代建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奖励给代建机构(其中40%以内用于代建机构管理费等开支,60%缴存财政专户用于建立代建机构风险基金)或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的约定,报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审查结束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代建机构与建设单位共同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代建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使用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南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14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切实将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市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县区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明确了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七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为主,代表评议及其他评议方式为辅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含市、县区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接受公众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其他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二)代表评议。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其他评议方式。

第八条 社会评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确定评议时间、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

(二)组织实施。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

(三)综合评定。汇总评议结果,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四)结果处理。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九条 社会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次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十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书面说明,条件成熟后,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两次被评为“不满意”、社会反映强烈或者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按《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严禁以下行为:

1、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其他影响评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依法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况的,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且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六)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正式、准确、完整地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完善申请。

公开义务人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不泄露。对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当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权利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负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填写《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公开义务人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邮箱方式提出申请。网址和邮箱参见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xxgk.nc.gov.cn)各公开义务人栏目。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登记

受理机关对于有效的申请应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答复

受理机关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公开权利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书面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能够确定公开义务人的,书面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正、补充、完善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书面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及南昌市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权利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者市监察局举报。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

联系电话:0791一3883757

传真号码:0791一3883757

邮政编码:330038

电子邮箱:ncszfdcs@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含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发布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应该按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六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述。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条例》学习、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年度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具体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等九大方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1、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当面申请、网上申请、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3、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以及违规收费的纠正等情况。

(五)本年度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

1、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包括:

1、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7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南昌科技明星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南昌科技明星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为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环境保护、农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长期在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为本市学科、行业学术带头人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四)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市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同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者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南昌科技明星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南昌科技明星奖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指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市奖励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进行审核,同时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市奖励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于获奖者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南昌科技明星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4万元,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组织完成的,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