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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9: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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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协,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的联系与协商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支持,更好地发挥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促进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根据2003年5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省政协联席会议提议,决定建立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 一、主要内容。1、省政府、省政协相互通报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安排;2、协商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研究决定加强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相互联系和协商的有关事项;4、研究全省各级政协需要省政府帮助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5、其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 二、出席人员。省政府方面: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政协方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 三、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省长或省政协主席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省政府副省长或省政协副主席主持。
 四、时间安排。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7月份,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
 五、议题确定。联席会议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审定。
 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纪要,由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联合签发,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抄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与会同志。必要时,印发各设区市政府、政协。
 七、日常会务。联席会议会务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缉私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缉私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发布,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个人和单位协助海关查禁走私,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走私案件的告发人或协助查获走私案件的单位, 海关在给予政治鼓励的同时,发给奖励金。


 第三条 对告发人的奖励金,按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三千元。但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经海关关长批准,奖励金不受三千元的限制。


 第四条 对提供线索和协助破案的企事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等单位,在每案罚没收人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奖励金,但每案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万元。


 第五条 对免于处罚仅予补税的走私案件,必要时可发给告发人或协助查获案件的单位人民币二百元以下的奖励金。


 第六条 对按照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并且免处罚款的走私案件,必要时可发给告发人或协助查获案件的单位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奖励金。


 第七条 对居住在境外的告发人,可以发给一部分或全部外币奖励金。


 第八条 受奖的告发人和单位,在海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其奖励金即作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海关对走私案件的告发人,负责严格保密。


 第十条 未设海关的地方代海关处理走私案件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海关奖励查私办法》即行废止。

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仓机械技术人员职责权限试行规定

粮食部


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仓机械技术人员职责权限试行规定

1980年3月1日,粮食部

一、总则
(一)为了明确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仓机械技术人员(简称技术人员,下同)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为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属粮食系统正式编制的从事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工作的职工,经过考核,符合规定,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实行技术人员待遇。检验员应由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统一制定、发给《检验员证书》。
(三)从事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稳定在技术业务岗位上,不要轻易调离技术岗位,不要兼职过多。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技术学习时间。
(四)技术人员要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二、技术人员职责
(一)技术人员必须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对经办的技术业务负责。
(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检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依质论价”的政策和粮油技术标准(包括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粮油国家标准、部标准和省、市、自治区标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公正地、准确地评定粮油等级,对国家、对生产者、对消费者负责。
防治技术人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认真执行“储粮虫霉鼠雀害防治办法”等规定,遵照“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综合防治方法,确保储粮安全。
检验和防治技术人员还应负责检查装粮器材和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状况,防止传播害虫和污染粮油。
粮仓机械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国家粮油仓库机械管理试行办法》,不断研究、提高粮仓机械的性能、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技术人员有责任组织从事粮食保管、检验、防治和机械、仪表操作的职工,大练基本功,熟悉应知应会的有关各项业务,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节约开支,提高工效。
(四)技术人员应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经常积累资料和技术数据,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改进工作。
(五)技术人员对业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必须严格坚持科学性、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协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科学实验,开展技术革新、技术革命。
(六)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规定认真及时填报各种业务报表。在完成一项工作任务或结束一项试验研究工作后,均应作出专题总结报告。
(七)技术人员应参加编制有关机械设备、仪器、杀虫药械和劳保用品等的配备购置计划及检验、防治和粮仓机械经费计划。
(八)技术人员除作好本职工作外,还应积极向社队传授粮油检验、保管等技术,提高社队粮油质量,保管好社队粮油,减少损失损耗,并能节约劳力,减轻劳动强度,支援农业生产。
三、技术人员权限
(一)检验技术人员有权验质、定等和签发粮油品质检验证书。防治技术人员有权提出防治措施和主持熏蒸等防治工作。粮仓机械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粮仓机械设备的选择、配备、工艺要求和经济管理等有权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技术人员除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外,对于随意变更或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向领导反映或越级上报。
(三)检验、防治技术人员可以对储存、加工、销售和调出、调入的粮油品质,以及包装、运输工具的清洁卫生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事态的发展可采取紧急措施。
(四)技术人员对检验、防治和粮仓机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但在意见未被采纳以前,仍应执行原规定。
(五)检验、防治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报销粮油保管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的审核工作。粮仓机械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机械设备及零件的购置、领用、报废等审批工作。
四、技术人员考核与奖惩
(一)对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在平时业务考绩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一般一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突出成就的,可以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有创造发明、技术改进、重要合理化建议或在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的发生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国家有显著贡献者,均应根据其贡献大小,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三)技术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纪律、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泄露机密,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者,应当分别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严重者应负法律责任。
(四)凡因严重失职或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技术工作者,应妥善安排改作其他工作。原发给检验技术人员的《检验员证书》应予收回。
五、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粮食部门所有检验、防治和粮仓机械技术人员。
(二)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