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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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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对人犯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7、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包括犯人),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故意捣乱选举会场,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2、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极杯影响的;
4、出于个人的动机和目的,借故非法拘禁他人的;
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6、非法拘禁、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7、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罪,是指无权管制他人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管制他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3、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5、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或者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5、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电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汇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柞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重要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玩忽职守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4、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5、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十四、徇私舞弊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明知是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减轻或者加重对有罪的人处罚的;
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私放罪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他人将罪犯放走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或涂改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放走的;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致使罪犯脱逃的;
4、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向罪犯通风报信,或者制造条件,致使罪犯脱逃的;
5、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致使罪犯脱逃的。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或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的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要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爆炸
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区别开来;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因交通肇事而发生的重大事故区别开来;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和极端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区别开来;与破坏事故、
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等区别开来。
该条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联合经营、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该条所说的“职工”,是指在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联合经营、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中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
关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问题,各省(区、市)在参照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刑讯逼供案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农村各级治保干部和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
该条所说的“人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为达到取得证据和口供的目的,对证人、无辜群众和其他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符合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之规定的,亦应以刑讯逼供定罪。
该条所说的“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应理解为以刑讯逼供定罪,按故意伤害罪的有关条款量刑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亦以刑讯逼供定罪,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量刑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刑讯逼供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五、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擅自采取关押、捆绑、审讯、私设公堂、游街示众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该条所说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非法拘禁解除后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六、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所说的“向国家机关告发,是指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告发,也包括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社或有关人员告发".
七、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说的“罪犯”,是指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刑事被告人,被群众扭送到政法机关的现行犯,以及经审查证实有犯罪事实的收容审查人员。
八、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说“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的手段窃取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但罪名仍应定为“私自开折、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不应定为贪污罪。
九、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重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通知的精神,法纪检察部门只受理“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需要公诉的案件,其余重婚案件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重婚案查处的重点,应当是那些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喜新厌旧、影响极坏或者出于封建落后思想,为了传宗接代而重婚的案件。由于以下几种情况而重婚的,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对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对认为不构成重婚罪,但需要对离婚、子女、财产等进行调解或裁定、判决的案件,应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宪法、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集居较多的省,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少数民族的婚姻、风俗习惯,对重婚罪的立案标准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986年3月24日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我部自1981年4月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下发《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81)教干字011号〕以来,全国大部分高等学校先后试行了教师工作量办法。各校试行的情况表明,对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教学工作
)必须有定额要求,这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计算教师编制,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等方面都起有积极作用。但是,原教师工作量办法计算较繁琐,某些工作环节计量不尽合理,对各级各类不同情况的学校照顾不够。为了适应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需要,对当前高等学校
试行的教师工作量办法应做相应改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对各级教师要有教师工作定额(包括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规定》,结合学校定编或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明确各级教师应承担的工作定额。
二、各高等学校在确定各级教师工作定额时,应考虑到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等项任务的完成,有利于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有利于教师工作效率、效益的提高。
三、为了使学校制定的较简便易行的教师工作定额计算办法更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定编的基础上,对各级教师的工作定额(包括哪些工作环节应计入教师工作定额,哪些计入教学工作定额,定额多少等),均由学校决定。计算办法可以多样,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教育部原下达的《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是计算工作定额的一种办法,可供参考,也可以用其他工作定额计算办法。由于对教师教学工作定额的要求与学校编制及发给教师的超教学工作定额酬金数额有直接关系,各校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慎重考虑。
四、确定适度的教师工作定额是高等学校师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的工作,随着教师聘任制的逐步推行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必将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改革。希望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在学校管理工作的改革中,不断进行调查研究,摸索经验,使这方面工作逐步完
善。



1985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2〕2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切实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中医药政策的正确指引下,中医药事业在努力继承和保持特色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方面发挥了并且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大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根本要求,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对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对于繁荣医学科学、丰富世界医学宝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项改革日益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三项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正在加紧进行;随着人类疾病谱的变化、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内更加受到关注,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中的突出地位和影响逐步扩大。这些新形势、新变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必须看到,尽管近年来在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既有继承方面的不足,也有创新方面的不够。一方面,对古典医籍文献、历代名医和当代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开发利用相对薄弱,对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学术思想、诊疗方法等继承应用不够。另一方面,中医药学术发展相对滞后,缺乏重大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中医办院模式等方面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这些已成为新形势下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坚持把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中医药事业是造福于人民的事业,继承发展中医药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学科学中的特色和优势,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是中医药行业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继承是发展的源泉、基础和前提,发展是在继承基础上的突破、提高和超越,创新是继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继承和发展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基础,创新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一方面,必须切实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工作,主要是认真继承中医药理论的科学内涵,认真继承历代医家在长期医疗实践中不断积累、创造出来的丰富经验,认真继承古往今来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临床治疗等方面一切行之有效的独具特色的方式方法,加以应用而不致失传。另一方面,必须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做到与时俱进,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不断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始终保持中医药的生机和活力,努力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五)坚持把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作为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核心任务。不断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既是中医药能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也是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紧紧围绕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这一核心任务,切实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

  (六)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努力在实践中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既是一个实践认识的过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医药继承发展和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中的问题包括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必须也只能通过不断的研究、探索与实践来解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人们不同的知识结构、不同的工作经历,有的在继承传统的方面多做一些,以使中医药的继承工作有所加强,有的在创新方面有所侧重,提出一些中医药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有的从其他学科角度研究中医药,其根本的、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发展中医药。因此,必须始终高举团结的旗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尊重老、中、青三代中医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积极投身于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伟大实践;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避免对中医药学术问题的行政干预,对不同学术见解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大力发扬学术民主,创造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畅所欲言、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和开放包容的团队精神,着力营造追求真理、鼓励探索的良好人文环境。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

  (七)加速培养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大力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热爱中医药事业,牢固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是对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共同的基本的要求,也是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要以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目标,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业务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其中,要下大力气加快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疗效好、群众公认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要重视和加强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抓紧培养一大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要的中医药人才;同时也要注意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性人才、外向型人才等的培养。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在职教育,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使现有中医药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改善,素质明显提高,更好地担负起中医药继承发展的历史重任。

  (八)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中医医疗机构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的主要阵地,是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要本着“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切实加强现有中医医院内涵建设,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突出中医药特色。要集中主要的精力、主要的力量,研究和实践如何运用中医药学术、技术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价廉的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如何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得到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各级中医医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办院模式。要把中医专科建设作为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抓紧抓好。重点中医专科要有中医学术水平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中医学术与技术水平领先的队伍,要有系统的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和显著的临床疗效。继续加强和不断完善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的建设思路和经验,充分发挥其在中医医院办院方向、科学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着眼于21世纪中医医院的发展,要努力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具有专科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适应农村卫生改革的新形势,继续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充分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和指导作用,探索和建立向农村推广适宜技术的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九)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手段,力求中医药继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在认真总结以往中医药继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中医药继承发展不同时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实际问题,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大力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整理各历史时期、各学科、各领域有影响的中医药文献资料,陆续刊行出版。各地应重点抓好本区域历史上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支持重要典籍文献和著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著作的出版。2、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继续进行系统地总结整理。3、切实加大总结、整理、研究和推广中医独特的临床诊疗技术的力度。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推广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中医临床疗效的提高。

  (十)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中医药科技进步是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中医药科研工作首先要解决中医药科研工作的思路、技术路线和科研方法等问题,既要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精神,强调科研设计的严密性、规范性、逻辑性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时也必须注重体现中医药的特点。要系统总结和整理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的优势和特点,揭示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方法论的不同特点、规律及其优越性,相互借鉴,建立能够真正体现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

  中医药科技工作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注重基础与临床、理论与应用的有机衔接,形成基础理论研究与临床研究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全国多学科的研究队伍,围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治疾病能力的重大问题,选择重点领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方法与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对中医药理论、中医临床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研究工作。

  强化中药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面向中医临床需要和中药生产实际,面向社会需求,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或关键技术问题。要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中药研究开发体系,切实加强中药产业化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和中药制药关键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尽快形成体现中医药理论特点并逐步获得国际认可的现代中药标准规范体系。坚持开发与引进相结合,大力引进关键技术,注重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使中药产品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的需要,并逐步增强我国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一)认真研究并大力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中西医结合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沟通中西医学、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重要桥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西医结合工作者对中医药学的发展和中国医药事业的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现阶段,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动中西医结合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学科优势,要从临床入手,抓住临床重大及难治性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的基础及临床的系统研究。注重中西医结合中方法学等问题的研究,以促使中西医结合工作步步深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速中西医结合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继续鼓励西医学工作者特别是高年资的西医师学习和研究中医药。大力扶持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

  (十二)积极发展民族医药。我国各少数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民族繁荣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的民族医药,在继续挖掘整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对其他民族医药,重点是做好有效方药和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工作。加强对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与翻译,继续做好《中国民族医药志》的编写工作。注重对民族药的开发及生产关键技术的基础研究,积极开展适合民族药特点的制药设备、技术及剂型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制剂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促进民族医药学和医药产业的发展。注重民族医药学的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医院和民族医专科的建设。

  (十三)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做好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有利的条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抓住这一契机,加强中医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国际化运作机制的研究,继续坚持“立足国内、以内促外,依靠科教、医药并举,因地制宜、双向接轨”的战略方针,不断巩固和开拓民间渠道,重视和加强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格局,不断提高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质量、水平和层次,推动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四、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相关措施

  (十四)充分认识和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把院校培养与在职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在中医药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各级各类中医药院校在认真总结办学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深化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尽快改变当前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和中医临床教学环节薄弱的现象,为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打下扎实的中医药基本功底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教材建设,强化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教学和基本功训练,并用中医药学术新进展和现代科学技术新成果充实和更新教育内容。积极发展七年制和研究生教育,逐步开展非医学专业毕业生直接攻读中医研究生学位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执业中医师资格,并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有关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当为从事中医药教学工作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中医临床实践条件。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调整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科目,增加中医理论与临床考试科目和内容,加强中医临床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使中医执业医师的中医临床能力与其所获执业资格相符合。

  (十五)逐步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终身教育制度。大力开展以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经验和中医药学术新进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巩固和提高不同学历层次、不同知识结构、不同职称的中医药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规范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目标和要求,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同执业注册、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做好与临床专业学位的衔接。开展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提高他们运用中医药的能力,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近年来开展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经验继承工作,不仅抢救、保存和继承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的宝贵经验,而且有利于培养具有流派特色和技术专长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继续推行。中医名医是一个时期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疗效水平的主要体现者、继承者和发扬者,是中医药事业的宝贵财富。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名医、爱护名医的良好环境,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利条件,注重发挥他们在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培养中医药人才等方面的作用。

  (十六)积极推进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医医院的设置和布局。要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加大对现有中医医院的建设力度。要从中医医院的特点出发,认真落实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对中医药的各项政策,积极推动公立中医医院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在办好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院的同时,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的限制。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其办医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

  (十七)大力深化中医药科研体制改革。建立以优秀人才为核心、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运行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医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科研评估机制。加强中医药科研相关条件的建设,通过重点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重点中医专科和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紧密结合,形成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整体合力。改革科研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方式,集中力量支持中医药继承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的研究,力争取得在国内外医学科学领域有显示度的重要突破。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中医药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从事中医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要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鼓励走医教研结合、产学研结合、中医中药结合、基础与临床结合的道路,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推进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加紧制订国家中医条例,逐步完善国家中医药立法。积极推动地方中医药法规建设,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中医师、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中医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加大对盗用中医名义的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中医医疗市场的秩序和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声誉。

  坚持依法治业与以德治业相结合,切实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高尚的医德、廉洁的医风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继承发展的重要内容。仁爱救人、淡泊名利、博采众长、谦和谨慎等优良的传统职业道德在中医药行业中源远流长。我们要把继承和发扬中医药行业优良传统道德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教育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为振兴中医药事业而努力奋斗。

  (十九)进一步做好中医药科学普及工作。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通过新闻出版、影视音像等各种传播媒介和途径,努力在全社会中宣传党的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优势。各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都应将以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视为己任,为做好中医药的继承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是一项规模宏大、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必须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加以实施。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各地要按照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指导原则、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研究、解决继承发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中医药继承发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积极协调好计划、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为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和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