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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6 08:2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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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同意河北省行唐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河北省行唐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行唐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冀中医药字〔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行唐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   生   部

     文件

全 国 爱 卫 办


卫妇社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