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部于1985年7月1日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从1985年11月1日起,凡属新药统一由卫生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批新药权限截止于1985年10月31日。
为做好新药统一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工作,我部药政局曾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1985年10月31日前各地审批的地方标准药品品种进行了整理汇总,经各地多次审核后,编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西药部分)》(以下简称《地标汇编》
),并以(86)卫药政字第217号文明确规定,《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其批准文号自行作废。此后,我们发现个别省市在批准仿制品种时,有批准《地标汇编》未收载品种的情况,从而影响了《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的执行,给药品审批工作带来新的混乱。为切实加
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对本地在1985年11月1日以后审批的西药品种进行1次清理整顿,如有《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应撤销其批准文号,按新药重新申报;确属整理汇编时漏报的品种,要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根据,报我部处理。整顿情况请于今年8月
底前报我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新药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认真做好新药的临床及生产的初审工作,协助卫生部把好审批关,并加强仿制《地标汇编》品种的审批工作。
三、为严肃执法、做好工作,今后如各地再发生审批《地标汇编》未载的西药品种或其他新药的问题,我部将撤销其批准文号,并通报全国。
1990年5月29日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05]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研究制定政策和加强市场监管,建设部继续负责建造师有关政策制定、注册许可审批和建造师执业行为监管,负责与人事部及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和审定建造师考试大纲,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同时决定将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办。现将具体委托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考试工作
(一)负责拟订考试命题、试阅卷、阅卷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二)在建设部指导下,负责开发、建立和管理建造师试题库。
(三)在建设部指导下,负责组织考试命题,考试值班,试阅卷、阅卷等考试具体工作。负责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考务有关工作。
(四)负责编制与考试有关的日常工作经费预算;经建设部核准并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专款专用。
(五)负责提出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报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六)负责建造师考试、注册等方面咨询服务工作。
二、有关注册工作
按照建设部与各专业商定的建造师注册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建造师申请注册材料的具体审核;建立注册建造师数据库,并将注册信息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发布。
三、有关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拟订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在建设部指导下委托各专业组织实施。
四、有关对外交流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建造师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建造师在有关国家和地区从事执业活动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有关海外上市预选企业进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25日 证委发[1995]24―29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天津中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
经报国务院同意,你公司已被列为海外上市预选企业,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依据此通知,按海外上市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上市前
期准备工作有一定进展后,你公司应将改制重组和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间安排的
初步考虑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上市时间安排后,进行后一阶段工陷。
二、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须另行取得国务院证券委正式批复,方可在海外发行上市。
你公司应按严格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海外上市准备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时联系。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